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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检视与应对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5日

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检视与应对

滨城区人民法院 孔琳雪

论文提要:

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在司法实践中虽初见成效,却面临再审申请激增的意外挑战。基于各类裁判文书库及法答网的实证分析,发现当事人抵触情绪高涨、权益冲突加剧、案件质量参差。其主要原因在于适用标准界定不清、法官释明义务履行不足、审判模式独立性欠缺以及救济制度不适配,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危机、矛盾升级。为应对困境,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三层三向”筛选方法,科学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强化法官释明义务,提升程序透明度;引入“圆桌式”审判理念,促进纠纷实质化解优化再审救济,明确原审法院管辖、简化审查程序、促进立审合一,以全面提升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效能与司法公信力。(全文共15105字)

以下正文: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自2012年小额诉讼程序正式入法至今,制度运行十年来,伴随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民众法律诉求与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小额诉讼在基层法院已具备一定实践基础。[]然而近几年,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申请数量日益增多,[]通过实证分析与相关调研可知,其程序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体验感降低。从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看,一审审判质量有待提升。

张军院长指出,“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小额诉讼制度虽然开辟了一条高效便捷的司法新路径,但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权利并未因此得到快速、有效实现,改革之初所期待的缓解法官办案压力、“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也未完全实现。基于此,探讨如何科学理性地适用,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最佳效果,构建小额诉讼与再审程序顺畅的衔接机制,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这不仅是对司法效率的追求,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坚守。

一、透视: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困境与挑战

小额诉讼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山东省基层法院审结的小额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出显著增长趋势,根据山东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数据,从2019年的1936件迅速攀升至2023年的40万件,年均增幅高达279.2%,尤其是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案件数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这一现象不仅反映了小额诉讼程序在纠纷解决中的广泛应用,也凸显了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小额诉讼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显著缩短,从2019年的41.3天减少至2023年的18.9天,缩短了近55%,显示出司法体系在优化流程、提升效率方面的显著成效。

2023年,山东省法院审结的小额诉讼案件占民商事案件总量的31.5%,同比增长10.5个百分点,这一增长表明小额诉讼程序在民商事案件处理中的比重日益增加。通过对小额诉讼案件的案由分析发现,小额诉讼案件涉及范围广且多集中在民生问题上,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40.8%)、追偿权纠纷(27.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3.2%)、民间借贷纠纷(7.5%)、买卖合同纠纷(5.1%)等为重点。[③]

(一)宏观扫描: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现状

1.趋势观察: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申请连年攀升

自2020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以来,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随着小额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其再审压力也随之凸显,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以山东省法院为例,近年来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请数量呈现显著增长趋势。据统计,2019年至2023年间,山东省法院审结的小额诉讼案件中,共有2074件申请再审,再审申请数量从2019年仅有的1件跃升至2023年的1117件。从具体数据来看,2019年至2023年间的再审申请数量分别为1件、0件、283件、673件、1117件,这一明显增长趋势可能还反映了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例如,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可能导致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增加了再审的可能性。此外,小额诉讼案件多涉及民生问题,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敏感度较高,一旦对裁判不满,更容易选择申请再审。


图1 2019年至2023年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申请趋势图

2.结果聚焦:再审后改判、发回重审率畸高

2021年至2023年,山东省法院小额诉讼再审改判及发回率持续超过50%,远高于同期其他民商事案件,这表明小额诉讼案件在再审程序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性。具体来看,2021年的改判及发回率为54.3%,2022年上升至55.6%,显示出小额诉讼案件在再审程序中的处理难度在进一步增大。尽管2023年的改判及发回率略有下降,达到51.3%,但仍然保持在高位,这足以引起我们对小额诉讼程序在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深思。持续高位的改判及发回率,不仅反映了小额诉讼案件在再审程序中的复杂性,更可能暗示了原审裁判质量不高或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

除了改判及发回率持续高位外,小额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时长也值得关注。2023年,小额诉讼再审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长达到88.3天,相比原审显著增长,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加重了其心理和经济负担,也对司法资源的分配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高效处理小额诉讼再审案件,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表1 山东省小额诉讼案件再审情况统计表

表2 山东省民事案件再审情况统计表

(二)微观解构:再审案件反映的小额诉讼程序症结

以“小额诉讼”“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近五年(2019年—2023年)案件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尚无直接案例,综合其他各类裁判文书库获得有效样本5486份。这些案例广泛分布于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涵盖中院438例、基层法院5048例,法律文书以裁定为主(4864例)另还有判决(615例)、调解(3例)及通知(4例)。结合法答网咨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提问约270条,涉及小额诉讼再审(56条)、适用标准(52条)等问题。

1.当事人视角:抵触情绪浓厚,权益冲突加剧再审申请事由中,“程序违法”最为集中,涵盖“不应适用”、“未获告知”、“上诉权被剥夺”及“不了解该程序”。随机抽样的500份裁判文书中,约270指摘序违法(不符合适用条件约86%,知情权被剥夺约40%,上诉权受损约51%,事由多有重叠)。同时,70%案件主张实体瑕疵,常与程序异议并存,申请人对一审结果不满而转向程序抗辩。法答网显示,今年山东省某市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申请激增,法官表示:部分当事人视再审为免费二审,申请量已超150件。

表3 小额诉讼程序异议示例

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申请主体主要为自然人(占比83.6%),其中个体工商户占25.2%。个人与单位间的再审案件较一审减少,单位之间更少。申请方式以当事人直接申请为主,亦有检察院抗诉案例。小额诉讼虽标的额小、案情相对简单,但矛盾易升级,审判存在风险。再审处理中,调解结案率极低(0.05%),反映审级越高,程序越多,时间越久,处理难度就越大。[]

表4 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申请主体

2.审判实践镜鉴:案件质量参差,程序适用与事实认定失当5486份样本中,合同类纠纷占再审案由的81.5%,劳动争议等次之(见图2)。关键字聚焦“合同”、“标的额”、“给付”及“程序合法”,凸显案件焦点与争议热点。在合同纠纷中,房屋买卖、服务合同占比较大(见图3),赠予、施工、合伙均有涉及。从再审情况发现,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中举证不充分、调查取证不足,因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当的问题突出,程序适用亦显瑕疵。进入再审改判率高,审判质量有待提升。

图2再审申请案由分布图

图3再审申请合同类案由分布图

表5 再审改判相关示例

(三)负面效应剖析

实践是研究的源泉,也是理论在实践中的体现。小额诉讼再审案件反映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正面价值,产生了负面效应。

1.分流效能减损。小额诉讼程序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简化流程实现案件快速分流,缓解法院办案压力。然而,由于案件质量与裁判认可度不足,再审申请数量不断攀升,这不仅挑战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分流效果,也严重削弱了其作为快速解纷机制的功能定位。以山东法院为例,小额诉讼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远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这一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信任基础。

2.“比较优势”[]褪色。相较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进一步优化诉讼流程,提升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然而,再审申请激增的现象,使得这一“比较优势”逐渐丧失,小额诉讼原本追求的“一次性解决纠纷”目标未能达成,反而导致司法资源过度消耗、审理周期延长以及诉讼成本上升。这种结果不仅未减轻法院负担,反而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运行压力,同时也引发了对小额诉讼程序实践基础的质疑,对其在案源治理中的作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3.矛盾冲突升级。从社会视角审视,小额诉讼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诚信危机,对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带来负面影响。对当事人而言,原本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却因进入再审程序而陷入冗长的诉讼过程,不仅增加了诉累,还带来心理上的焦虑与不确定性,极易引发不满。[]此外,再审作为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其高门槛和低成功率使得部分当事人转向信访渠道寻求解决,加剧了司法权威与社会治理之间的紧张关系。

示例:山东省某市基层法院审理的一标的额为2.2万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原告诉开发商延期交房。法院认定扣除法定天数后未延期,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质疑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合法性,申请再审。期间,原告不断缠访、闹访甚至威胁法官,纠纷升级,不满裁判一方迁怒于法院,民事争端转为与法院的矛盾和对立。

二、追因: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多维解析

从制度设计的美好愿景到现实操作的瓶颈,小额诉讼案件办理情况不仅映射出程序规则细化与适应性的不足,还凸显了司法资源分配、法院审判压力与当事人诉讼期望之间的错位。

(一)无“界”可辨:识别标准模糊,适用易陷误区

根据巴莱多定律,[]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其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多数是较简单案件。但随着案件数量骤增,法官审判压力也日益加剧,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化的民事诉讼程序,在此背景下能够发挥分流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作用,故相对职权化。但民事案件数量与法官规模之间的发展矛盾,其背后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有限的司法供给之间的矛盾冲突,若“一刀切”地以诉讼标的额作为识别标准欠缺理论基础,且不存在实践经验支持。现有的程序性制度设计仍不够成熟,特别是对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标准的规定,整体表现出笼统模糊、可操作性差等特点。主要在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范围界定与现实脱节,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该标准产生不同理解,从而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无序性和随意性,而合意适用[]因缺少规则指引更极少发生。

明确的可量化标准对于法官来说并不难,但对“简单案件”的判断就要充分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对个案性质的不同综合判断。尤其是立审分离模式下,事实是否清楚等实质性问题确实很难认定,法答网中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的提问亦较为集中。[]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时,直接根据标的额决定是否适用,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后又转简易程序,或者不符合适用标准仍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识别不清直接影响“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果。

表6 法答网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问题列举

二)无“窗”可透:释明不足,程序透明度缺失

对当事人而言,由于对法律规定比较陌生,大部分对诉讼程序概念不清,更不用说小额诉讼程序,甚至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也都模糊不清,程序之间的区别更无从识别,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律师的帮助和法官详细的法律释明。[]其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非常重视,相较于诉讼成本和程序正义,大部分更偏向于后者,希望在诉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获得更加公正的裁判。实践中,为保证程序知情权,法官会在庭审开始前进行程序性询问“是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一般不会再进行程序特点的说明,即使法官没有在庭审中充分释明,仍会以小额诉讼告知书已经送达为由默认当事人同意适用。从样本来看,即使在一审中已被告知一审终审且未提异议,也会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再审中主张一审法官未告知。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没有注意、没有理解、理解又反悔。程序释明不充分使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和限制缺乏足够了解,一旦败诉极易激化矛盾。通过调查、访谈,总结了目前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了解程度(见图4)。

图4 公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了解情况

当事人选择将标的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争议诉诸法律途径时,无疑会细致权衡成本与预期收益。若成本显著超出预期收益,或二者几近持平,理性考量下,会倾向于选择成本更低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小额诉讼程序若要赢得信任,减少对其裁判公正性的疑虑,就必须至少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得到最低限度的尊重与满足。通过前述实证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遭遇挑战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当事人因程序保障措施不足而感受到的不安全感。这种不安情绪一旦在公众中扩散,便可能催生一种普遍认知:唯有通过申请审判监督乃至上访途径,方能寻求进一步的公正。这种社会共识无形中加剧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偏离”,其根源则在于程序设计与实施中,未能充分重视并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三)无“立”可持:程序依附,审理模式难独立

立法上,小额诉讼仅以条款依附简易程序章节,未能形成具有可辨识度和区分度的子程序,不足以支撑起功能自洽的精细化小额诉讼程序体系。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径直以“简易程序下的小额诉讼”名之,此立法倾向显著削弱了小额诉讼的独立价值,使其沦为简易程序之附属,掣肘小额诉讼程序内在功能的发挥。

1.审理程序不独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与简易程序呈现出高度的同构性,包括庭审、裁判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几乎无差别,当庭宣判、当庭履行率较低,能够体现程序独立性的特征只有一审终审,加之审限缩短30天,这反而增加了法官办案压力。现有的操作流程极度不符合程序便捷的本质要求,“简案快审”不仅是时间上的一刀切,还需要内部的程序优化为当事人诉权提供保障。[11]

例如,以随机抽取的500份再审裁判文书追溯到其一审裁判,结合山东省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情况,发现一审文书制作中对当事人普遍关注的中心争点回应不足,事实陈述笔墨较多,但未有“中心式”[12]论证。样本中,近30%的判决书无法真正落实精简化、实质化、争议焦点化的要求。

2.机构配置不独立。小额诉讼案件呈大幅增长,但审判力量并未同步增长。部分法院仍缺乏专门的小额速裁法庭或团队对案件进行集中处理,山东省滨州市各基层法院只有1个辖区设有专门的小额速裁团队。小额诉讼案件被混杂于其他案件中,随机分配至各法官,既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荷,又因同时处理多类型案件,难以对小额诉讼案件给予充分关注与专项研究,甚至与其他案件相比会存在心理上的忽视,从而影响了案件质量,其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3.考核制度不独立。现有的质效考核体系主要聚焦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以“上诉率”、“发改率”等作为关键评价指标。然而,小额诉讼案件系一审终审,自然无法纳入这些传统考核指标之中。对小额诉讼案件既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分析研判,也在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中鲜少体现其质效成果。现有考核机制未能有效地激励法官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增加了再审改判风险。

四)无“路”可走:再审救济与小额诉讼程序极不适配

立法赋予小额诉讼案件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再审,但再审程序烦琐、耗时较长与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诉讼效率极不适配。具体而言,再审申请的时限设定(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与再审审查期限(三个月),共同构成了高昂的时间成本,严重违背了其程序设置的初衷。直接后果可能是部分当事人在认知到救济程序的复杂性与耗时性后,基于成本收益的理性考量,选择放弃救济,默认接受可能存在的裁判不公。进一步加剧了公正与效率的紧张关系,形成事实上“双失”的局面。

进一步地,小额诉讼程序在救济渠道上的不适配,使当事人面临一种非此即彼的艰难抉择:要么接受“一次性解决问题”的结果,无论其公正性如何;要么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涉足复杂严谨的审判监督程序。这种缺乏“中间量”救济,无疑给当事人与法官都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可能因担心无法获得有效救济而选择回避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法官而言,则可能因担忧再审风险而采取更为保守的裁判策略。这种不适配还表现在:法律上未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的受理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允许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13]《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14],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分歧,法答网中检索到10条关于小额诉讼再审审级的提问,主要疑问在于“一方或双方为法人的能否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审查)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请”,上级法院存在不同解读与操作实践。[15]

三、思辨: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规制方向

实践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效能未真正彰显,寻求优化路径时需精准定位,立足“一次性解决纠纷”,合理调整司法预期,在一审终审原则下探索再审救济,旨在通过进一步优化程序、降低成本,确保正义可及。

(一)理性归位:定位“一次性解决纠纷”,调整司法期待

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的本质要求是:在司法办案中,尽可能把每一个环节工作做到最好,防止本环节裁判外溢出另一个诉讼环节;处理好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之间的辩证统一。[16]分流和“便民都是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分流司法压力需由民事诉讼系统内部诸多程序(因素)共同加以实现。[17]郁林教授指出:“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或目标,绝不是为了分流司法压力,而是为了弥补正式司法在满足民众接近司法的需求方面存在缺陷,它是立足于制度利用者(当事人)而不是制度运行者(法院)的角度设计的。”[18]

方便民众接近司法、接近公平正义,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子系统,小额诉讼程序这一“便民”价值目标尤为显著。对其程序适用应保持谦抑性,以科学划定适用范围为前提,特别是在“强制适用”模式下,案件需同时满足“小额”与“简单”双重条件,方可正当化限制或取消上诉权利。[19]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保障当事人面对小额金钱纠纷可以通过更迅速、经济的程序实现权利,立法上虽会适时上调标的额门槛,但应谨防过度追求“效率”与“扩大适用范围”的陷阱,以免削弱其“便民”的核心价值。

(二)原则坚守:优化“一审终审+再审救济”框架

程序的正义必须反映在现实采取的程序之中,为了实现实体正义必须不断地改善程序。[20]小额诉讼程序需系统优化,确保其关联性、封闭性与开放性,其核心在于“一审终审”,此为本质特征。救济不向外部寻求实际上是为了发挥、遵循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优势和运作原理,这也是维护该程序本位属性和民事诉讼系统层次结构多样性的要求。

表7 关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讨论[21]

对小额诉讼救济引发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于程序形式所发挥的权利救济作用与实现正义价值的看法过于传统与固化。从司法程序类型学视角看,国际上诸如民事审前优化、证据规则调整及简易程序推广方面的改革,均旨在突破形式正义束缚,增强司法效率与适应性,这也映照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22]纠纷解决应聚焦当事人主体,激发其自律与参与,并不是单纯依靠审级形式的配比来实现。“效益和公平都是社会应有的美德,也是法应当促成实现的价值”,[23]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不应以审级作为衡量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国情和司法资源,若仅以审级片面评价程序“完整性”,与宪法规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相悖。[24]

“强制适用”下的一审终审契合小额诉讼案件高效处理的需求,而“合意适用”则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且依“费用相当性”理论审视,一审终审体现了程序设计的经济理性与科学性。同时,基于小额诉讼程序特点,进一步优化再审救济框架,强化其与再审程序的适配性,确保无论是当事人参与还是法官审理,都不应承受不必要的成本浪费或利益减损,这是程序合理性的基石。

(三)价值导向:促进接近司法,实现正义可达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5]小额诉讼程序应根植于这一法治理念,旨在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核心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差额,避免利益失衡导致的维权沉寂。故在程序设计上必须保证当事人“接近正义”,通过优化程序,让司法触手可及。尤其在“一审终审”制度框架内,更应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司法福利措施,如程序便利、过程温暖且人性化,诉讼过程可预测等。从社会公平正义观角度,消除弱势方因经济劣势而感到的无助,彰显全民福利理念下法律服务普遍化、均等化的核心追求。[26]

具体来说,对小额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应保障最低限度处分原则[27],正如贝勒斯所说的“程序正义”中的程序需要具备诸如参与、平等、理性、自愿、和平、及时、终结等内在价值标准。[28]这些内在价值实现以后,其效果就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基于这个前提会更认可和接受法院的裁判,承担诉讼行为及判决结果。因此,从根本上贯彻以人为本,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真正将人民群众“亲近司法”的美好愿景落到实处。在司法职权范围(X轴)与能效(Y轴)的象限图中可体现为,小额诉讼程序从高介入低能效的第4象限向低介入高效能的第1象限转型。第4象限显示法院全面干预却力不从心,以人民为中心的小额诉讼程序应在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同时实现法官职权的内涵式发展,促使小额诉讼程序跃升至职权精简、能效倍增的第1象限,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飞跃。

图5 小额诉讼程序效能示意图

四、完善: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应对路径

立足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规制思路,针对第二部分原因剖析,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应对。

(一)有效识别:构建“三层三向”筛选方法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为“小额+简单”。调研显示,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5条,小额诉讼案件占一审案件的25%左右,再审申请极少且息诉率高,能够彰显其高效解纷与资源优化功能。[29]

1.整体构造。筛选真正适合的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程序,要构建立体的、动态的、分层的分流“漏斗”,按照案件审理流程进行多层次筛选。以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的层次化、精细化改造为出发点,贯穿立案、诉前调解、诉中全流程,打破阻碍各个层级壁垒,通过立案登记、诉前调解、审理过程3个层次的过滤,析出法定适用、可合意适用以及不适合的小额案件,且将其分别纳入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增强案件与程序适配性,[30]确保审判效率与质量。

图6 小额诉讼案件筛选分流示意图

2.核心要素:识别“小案”的三维向度小额诉讼案件的有效识别,是降低再审数量的关键和前提,从基准向度、主要向度、辅助向度三个维度进一步区分案件性质。一是基准向度,它奠定了识别案件的逻辑基石,具备高度概括性与类型化。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一抽象标准,通过反向考量裁判难度与社会影响,评估案件基本事实的复杂程度、证据争议性、法律适用难度及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划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边界。如,邻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等类案件,已超越单一的金钱给付,且矛盾易激化,故应排除于小额诉讼程序之外。二是主要向度,作为筛选案件的“度量衡”,其更具客观性。识别要素可确定为标的、案由、当事人、证据四个要素,其中标的是首要要素,只有符合法定标的额,才能进一步识别是否可以适用。案由是核心要素,例如以山东省近五年小额诉讼案件为例,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成功率近90%。但从再审情况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审申请较多,并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情况可考虑人数及被告地址是否明确。这四类要素同样能识别可合意适用的小额诉讼案件。三是辅助向度,强调多层次筛选的差异化需求。立案登记作为初步筛选,应以智能识别为主,辅以人工调整;而诉前调解与审理阶段则需深入“加工”,通过详细阅卷、询问及审判经验的综合运用,实现案件筛选的精准化,此过程则更依赖于人工甄别。

表8 小额诉讼案件识别三维向度归纳表

3.实施路径:三层筛选的具体运行。以区分小额与简易程序为基础,通过三层过滤,将不同案件分别纳入相应的程序轨道,真正实现小额诉讼的“一次性解纷”。

第一层:立案登记筛选。初步识别法定适用、可合意适用及不适合的小额案件。利用智能系统对案由、标的、当事人人数、起诉状字数等关键要素进行自动筛选,辅以人工专业判断,确保法定适用的直接进入小额速裁团队(未设立团队的则明确标识);可合意的予以特别标记;不适合适用的案件分流至其他审判团队,并同样做好标识,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立案阶段即进行实体审查确有难度,且未经充分审理的判断有违司法认知规律,故此阶段采取简单推定方式更具合理性。

第二层:诉前调解筛选。此阶段充分发挥人工二次筛选功能,深入考察可适用的案件是否存在争议扩大或审限干扰因素,同时评估初筛认为不适合的小额案件是否能够适用。标的额并非衡量案件复杂度的唯一标尺,对符合约定适用条件的,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引导选择约定适用。

第三层:审理过程筛选。鉴于小额诉讼案件骤增,构建小额速裁团队是提升审判质效的关键。团队管理理论认为,团队的高绩效,在于设立之时就要对于拟达成目标有一个清晰的认知。[31]在这一过程中,可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领域专业性、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案件新颖性、社会影响及争议程度等多维因素。

(二)程序构建:以法官释明启动程序

1.确保充分释明。针对原因所指向的“程序不透明”问题,结合审判实践,应予规制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未真正接受到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释明信息;二是承办人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却仍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囿于当事人诉讼能力及法律知识水平,法官释明应进一步探究其真实意愿,不能仅形式化地根据当事人回复作出判断。此时,法官释明的内容,就从程序性事项转化为对案件处理相应法律风险的评估披露以及相应效力下的法律规范。以释明启动审理,实施方式可通过制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指南,将权利义务告知纳入审理必经程序,包括对程序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详细释明,设置告知确认环节,并通过相关笔录予以固定。

2.优化当事人异议制度[32]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合法性的异议权,此过程构成了小额诉讼首次内部救济,体现了对程序正义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对程序选择权的尊重。所谓程序选择权,系由处分原则所派生,一般认为由于当事人即诉讼程序主体,“亦应为参与形成、 发现和适用法之主体……使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不致受程序制度之运作、使用或未能予以使用所减损、消耗”。[33]国际上看,小额诉讼是为当事人利益而设计的制度,因此普遍重视保障其程序选择权。

法院在处理此类异议时,可归属于前文指出的“审理中筛选”流程,应深入审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性。在回应异议时,可采取更为灵活而又不失正式的“决定”形式,可书面亦可口头,但务必辅以充分的释法说理,尤其当异议不成立时,需明确阐述理由,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接受度。采用“决定”而非“裁定”,旨在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确保制度功能与救济方式高度契合。相信制度、措施持续优化之下,小额诉讼程序会更获当事人信赖。

(三)审判模式:以“圆桌式”审判促实质解纷

1.倾听需求:“察听”艺术助力审判公正。“审视”与“倾听”,乃司法艺术之精髓。“审视”强调细致入微,洞察人心;“倾听”则如“明断讼事”,非听无以明辨是非。“察听”之道,旨在承办法官凭借详尽调查、耐心询问,展现同理心与敏锐洞察力,确保双方心声无遗漏地传达,构筑信任桥梁。[34]其精髓有三:热情接洽,以积极姿态拉近与当事人距离,营造亲和公正环境;专业对话,精准把握案情脉络,展现专业魅力,奠定信任基石;根源探究,通过深入“察听”,触及矛盾核心,以司法温情引导,明理释法,从根本上化解纷争。

2.引入“圆桌式”审判理念“圆桌式”审判的核心要义就是前文论述的促进当事人接近司法,实现正义可及的价值导向。圆桌式审判可以理解为物理空间上的圆桌,这一设计可拉近当事人间距离,又利于法官与双方沟通,促进实质解纷;也可以理解为“圆桌式”审判理念。在经三向三层识别筛选之后,小额诉讼案件的纠纷事实往往较为简单,故更加适合这一审判模式

具体审理流程为:其一,鼓励口头起诉并辅以笔录予以确认。其二,强化庭前会议功能,通过证据交换、确认无争议事实与证据、固定争点。其三,“圆桌式”审判模式下,围绕争点进行庭审。经前文实证分析可知,因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再审改判、发回的情形较多,且基于潜在收益不成比例的原因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要查清案件事实,应首先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若其就证明存在困难,而该事实对于最终认定或法律适用具有关键作用时,可在提出基础证据或线索后,申请法院就事实存在与否展开调查。法官更注重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例如制定证据清单明确列出案件所需的证据种类和要求,指导双方有针对性地举证质证。其四,以更简洁明了的方式制作裁判文书,重点对当事人关注的中心争点予以正面回应。针对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现状,草拟了“争点型”判决书样式(建议稿)。

小额诉讼“争点型”判决文书样式

(建议稿)1表格式用

小额诉讼“争点型”判决文书样式

(建议稿)2要素式用

3.质量保障:构建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考核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35]案件质量是审判公正的生命线,也是案源治理的核心要义。特别对小额诉讼案件,强化“法院终局解纷”的功能定位,成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节点。为此,以“简化程序不减损权利”为核心原则,构建一套符合小额诉讼特点的质效考核体系,具体涵盖审理周期、当事人履行情况、再审申请情况、群众满意度等多个维度,既激励法官积极作为,提升办案质效,又通过负向约束机制,对存在瑕疵的案件进行及时纠正,确保每一个小额诉讼案件都经得起检验。(见表9)

表9 小额诉讼案件考核指标

(四)再审适配:构建与小额诉讼程序相契合的再审救济

鉴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其再审程序理应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其独立的适用规则,通过纵向审级职能与横向部门职能的重新分配,探索小额诉讼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适度合一的诉讼体系,重点以效率、纠错为主。

1.明确原审法院管辖本着纠纷化解于基层的原则及小额诉讼追求效率的制度初衷,立法应明确小额诉讼再审由原审法院管辖,填补现有空白。实践中,可能受“信上不信下”观念影响,部分当事人倾向向上级法院申请救济,民事诉讼法为小额诉讼案件再审“上提一级”开了一个口,但若案件进入上级法院审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从再审审查程序分流和制约功能的价值权衡,由原审法院受理,更有利于促进矛盾在源头化解,[36]也更符合审级制度下案件分流管理的需要。

2.优化再审审查方式再审并非诉讼常态,在小额诉讼中更应把握再审的正当性角度。对小额诉讼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在坚持“制约与纠错”原则的基础上应进一步优化。[37]首先,制约功能旨在通过初步筛选机制,有效过滤非必要再审案件。具体情形可分以下四种:一是滥用再审权利的行为。二是针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性的异议,此类异议应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于诉讼程序内适时提出,而非作为再审依据。三是实质不符合再审条件但辨识相较复杂的案件(如超申请期限的)。四是可通过替代性高效解纷机制有效解决的,如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再审纠纷调解团队,实现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的。对上述情形应审慎评估,避免不必要的再审程序启动。

其次,再审作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唯一救济途径,纠错功能需被充分激活,审查应更具指向性和实体性,根本目的在于判断原审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即对一审认定事实、法律适用从怀疑到重新建立确信的过程,更近似于一种批判性的思维模式。[38]如对认定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比对,审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综合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等,也为后续审理减负。

3.促进审查与审理合一基于再审管辖规则调整的基础上,重构再审流程与部门职责。在横向上进行整合,创设小额诉讼一站式再审机制,由统一部门进行审查与审理,通过增加实质审查的对抗性,避免程序空转。在纵向上进行深化,法院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避免不了需进行事实审查和矛盾化解工作,因此可以在信访部门的基础上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申诉审査团队,确保再审案件处理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另外,关于再审时限,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应缩短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提出”,审理与审查期限合并为三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可经院长批准延长一个月,这样的审限规则既是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限制,又旨在加快再审程序的启动速度,减少案件在再审审查阶段的积压,从而促使整个诉讼流程更加紧凑高效。

结语

“法官不公平的判断使审判变苦,迟延不决则使审判变酸。”[39]优化小额诉讼程序,旨在双轨并行地确保公正与效率,降低再审案件增量,进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跳出个案救济的局限,迈向事前预防与控制的视野。其关键在于法官的专业深耕、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以及法院内部司法责任制的支撑。本文旨在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提供一个新颖而深刻的视角,促进纠纷的一次性、实质性化解,激励法官以更饱满的为民情怀、更强的司法责任感,确保每一小案皆沐浴于公正与高效的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司法实践中,都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①]参见任重:《中国式民事程序简化:逻辑与省思》,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3期。

[②]山东省法院审结的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数量从2019年的1件增至2023年的1117件,近两年年均增长率98.66%。后文具体论述。

[]数据来源于山东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

[④]参见张树民:《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小额诉讼案件再审模式之实证研究》,载《山东审判》2012年第2期。

[⑤]参见李浩:《当下法院调解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研究》,载《法学》2012年第1期。

[⑥]参见陆俊芳、牛佳雯、熊要先:《我国小额诉讼制度运行的困境与出路——以北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为蓝本》,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

[⑦]即二八定律,又称二八法则,系意大利经济学家巴莱多发现,指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80%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款规定,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⑨]结合法答网提问与实际调研,约有40%的法官对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标准的把握存在疑虑。

[⑩]参见堵琰:《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2021年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5页。

[11]参见杨咏梅、吴双、吴迪:《回顾与展望:新民诉法背景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研究——以C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视角》,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3年第1期。

[12]从事实认定来看,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均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为“中心式”论证。参见黄湧:《民事审判整点归纳技术分析与综合运用》,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版,第119页。

[13]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26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4]详见《民事诉讼法》210

[15]中级法院回复中有“应由原审法院负责审理”的意见,也有认为“小额诉讼申请再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择权在当事人”的意见。

[16]参见黄海龙:《“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实践要求》,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5期。

[17]参见胡天昊:《系统论视域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突围》,载《司法智库》2023年第1卷。

[18]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19]参见潘剑锋:《“基本”与“其他”:对<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和程序修订的体系化思考,载《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

[20]参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21]参见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88页。徐昕:《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139页。张晋红:《关于构建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制的立法思考——从完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视角》,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潘剑锋、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22]参见[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2页。

[23]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08-509页。

[24]于涛、刘新星:《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的法理审视与制度完善》,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26]参见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93页。

[27]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处分原则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8]陈瑞华:《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6期。

[29]杜万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30]程序设置应当符合程序适配性原理。参见张旭东:《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0页。

[31][美]斯蒂芬·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第13版),刘刚、程熙鎔、梁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60页。

[32]《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3]王德新:《小额诉讼的功能定位与程序保障》,载《江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34]参见倪寿明:《听讼者的素养与气度》,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9期。

[3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9页。

[36]参见郑学林:《人民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再审审查程序的若干问题》,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

[37]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712月起开展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团队对申请再审理由明显不成立或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的等简单民事再审案件直接进行速裁,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审结。

[38]参见沈弈婷:《十年回首:民事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审级效能的检视与修正——以“程序诉讼化+功能三维协同”为进路》,《人民法院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载刘贵祥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391页。

[39]转引自敖冰洁:《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以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原理为切入》,载《朝阳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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