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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4日

  近年来,在国内毒情的辐射、互动下,我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始终居于高位,且呈现出毒品来源广、贩运通道多、新型毒品犯罪频发等新态势,已逐渐成为全市毒品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地区之一。为深入把握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切实加强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我院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统计分析、调阅卷宗等方式对近五年来我区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深入分析我区毒品犯罪现状,剖析犯罪成因及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对策。

    近五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概述

  2007年以来,我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93件、判处案犯4989人,其中毒品犯罪案件15件、案犯33人,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0.57%,占判处案犯总数的0.66%。其中,2007年2件,2008年1件,2010年8件,2011年3件。总体上看,虽然毒品犯罪案件绝对数量不多,所占刑事案件百分比不大,但并不意味着毒情不严重,数量逐年上升,从少到多本身就值得我们引起高度关注,全区禁毒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罪名较单一,以贩卖毒品罪为主。毒品犯罪属于类罪,具体包括12个罪名,但我区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罪名比较单一,主要集中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中贩卖毒品罪占93.33%,非法持有毒品罪占6.67%,尚未涉及强迫他人吸毒罪等10个罪名。

  (二)毒贩以成年男性为主,且多为无业人员。在判决生效的33名罪犯中,男性22人,占66.67%;女性11人,占33.33%,罪犯绝大多数为成年人,18-25岁的22人,25岁以上的10人。犯罪中无业人员18人,占54.54%,其中滨州籍的13人,占39.39%。

  (三)涉案毒品以冰毒为主,伴有新类型毒品出现。近五年来,我区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毒品为冰毒的占86.67%,K粉、摇头丸等苯丙胺类衍生的新型毒品逐年增多。冰毒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毒品之王”海洛因成为吸毒者和贩毒者的首选,这与冰毒更易于制造和运输、药效快、获利性强有直接的关系。

  (四)毒贩中前科再犯、以贩养吸者所占比例较高。毒犯中有前科的人员占33.33%,以贩养吸人员占42.5%,甚至有的毒贩曾因吸毒多次连续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其中24.24%的毒贩是再犯(累犯),且多有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犯罪的前科。

  三、毒品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的驱动性是毒品犯罪的重要诱因。毒品犯罪本质上是一种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特殊经济犯罪。以冰毒为例,目前滨州毒品市场的零售价格每克在500-800元之间,有的毒贩添加辅料并分包后,零星贩卖最高达到每克1000元,但购入价格每克仅在150-250元左右。由于存在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交易价格差和源源不断的“市场需求”,为了获取非法暴利,毒品犯罪分子不惜以生命、自由作赌注,孤注一掷,铤而走险。

  (二)收入的差别性是毒品犯罪的经济原因。毒品犯罪分子多数是农民或无业人员,而且文化程度偏低,难以获取较好的工作机会,又不愿从事脏、累、报酬低的临时性工作,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为寻求经济来源维持生计或满足其享乐而参与实施毒品犯罪。另外,部分人为了维持吸食毒品的高昂开支,不得不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导致恶性循环,这也是毒品犯罪人员再犯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三)强烈的成瘾性是毒品犯罪的心理动因。毒品的易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品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吸毒者“一日吸毒,终生难戒”。面对激烈竞争的社会,一些人由于感情脆弱、意志薄弱,面对挫折难以承受,内心苦闷焦虑,希望借助吸毒缓解心理压力、寻求精神解脱,而一旦染上毒瘾后戒断率极低,吸毒人员通常不易被社会接纳,不具备稳定的生活来源,一些人从戒毒所出来,极易融入原来毒品犯罪的圈子,重操旧业。

  (四)查处的滞后性是毒品犯罪的客观原因。延伸破案、堵源截流工作不到位,刑罚的威慑作用未能得到有充分体现。从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为贩卖毒品的中间环节,除极少个别案件外,在案的被告人均非贩卖毒品网络的最上线。因此,查清案情难度大,延伸破案困难,更是难以摧毁贩毒销售网络,从源头上堵截毒品来源。

  四、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证据种类、数量有限,犯罪事实认定难度大。取证难、采证难和定证难已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问题。毒品因吸食、注射而灭失,且无明显被害人,在物证的取得和印证上显得十分困难。由于诱惑侦查抓获的当场性,很多案件事实明了,使得侦查机关忽略了对证据的固定和调取。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使证据成为孤证的情形发生时,由于证据的调取不及时无法重新或补充获取,使得证据薄弱,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毒品纯度鉴定不统一,影响刑罚打击力度。虽然刑法规定构成毒品犯罪的,认定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且目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但如不加以区分,对纯度高和纯度低的同样科以相同的刑罚,看成似发挥了刑罚严惩的作用,但忽略了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的差异,实际上恰恰有失公正。

  (三)财产刑执行不到位,威慑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侦查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没有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导致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转移、隐匿、变卖或者逃避追缴财产,削弱了判决的可执行力,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没有受到应有惩罚,其再犯的能力和条件仍然具备,导致刑罚对毒品犯罪的预防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四)查处的滞后性是毒品犯罪的客观原因。延伸破案、堵源截流工作不到位,刑罚的威慑作用未能得到有充分体现。从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为贩卖毒品的中间环节,除极少个别案件外,在案的被告人均非贩卖毒品网络的最上线。因此,查清案情难度大,延伸破案困难,更是难以摧毁贩毒销售网络,从源头上堵截毒品来源。

  五、预防、遏制毒品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 坚持对毒品犯罪区别对待,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价值评判和引导功能。对职业毒犯、累犯、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予以重点打击,并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彻底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严格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

  (二)以审判工作为依托,深入开展禁毒司法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拒毒、防毒意识。宣传报道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扩大毒品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使毒品犯罪问题引起社会重视、关注,形成全民参与禁毒的舆论氛围。

  (三)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构建禁毒工作新格局。毒品犯罪的治理是社会问题,要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解决。民政部门应强化基层政权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做好社区预防工作,加强对城市收容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和对吸毒人员的审查移交;工商部门应加强流通领域的禁毒执法活动,严肃查处各类娱乐场所中的贩毒吸毒行为;铁路、民航部门应严把铁路、航线关口,严格履行安全检查职责,阻断毒品犯罪的运输路线;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禁毒宣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掀起禁毒宣传高潮;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禁毒教育,做好青少年毒品犯罪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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