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法苑 |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的权利延伸应以相邻方合理的容忍义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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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9日 | ||
基 本 案 情
原告与被告系前后邻居,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原告的房屋后墙墙体搭建房屋进行出租,并利用该墙体堆放杂物、搭建厕所等。经现场勘验,被告在搭建房屋过程中将膨胀螺丝钉等嵌入原告房屋后墙墙体内,并对部分墙体进行了粉刷,被告门柱(距离原告墙体最近的一侧)与原告房屋后墙之间的距离为37.5厘米。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对其房屋及生活造成影响,经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 判 结 果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的妨害;被告不得占用原被告双方共用的50厘米排水空间;被告门柱价值较大,且对排水影响较小,可保持原貌。
法 官 说 法
本案系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不动产使用问题产生的纠纷,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利用原告屋后墙墙体搭建房屋等,对原告权益造成妨害,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此外,秉持实质性化解纠纷及物尽其用的目的,经现场勘验并结合当地建房习惯的基础上,判决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的妨害,不得占用原被告双方共用的50厘米排水空间,如需另砌新墙,新墙外侧与原告房屋后墙外侧之间的距离至少间隔50厘米,被告门柱价值较大,且对排水影响较小,被告可保持原貌。
邻里相处应坚持互利互助的原则,搭建房屋要首先协调好邻里关系,确保不对周围邻居产生影响,这不仅是公民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规范的对象。
供稿人:赵秀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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