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法院“法官说典” — 别人的姓名能否随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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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7日 | ||
案 件 详 情 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被告某公司在未经原告孙某某同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姓名登记为该公司的监事和财务负责人,后原告孙某某在查询个人信息时发现并向派出所报警且向工商行政等部门投诉。随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审 理 结 果 经调解,被告某公司对原告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 官 说 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姓名权的使用中,既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能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本案中,被告在未经过原告孙某某同意情况下,冒用原告孙某某姓名申请工商登记,将原告孙某某登记为某公司的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作为原告姓名的使用者,被告李某某、张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三被告均系原告姓名使用的受益者,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本 案 主 审 法 官 张丽霞,女,1992年12月参加工作,2015年12月19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荣获市、区及我院“办案能手”“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最美家庭”“年度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三等奖”“年度个人嘉奖”等荣誉称号,被市中院荣记“个人三等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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