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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法苑 | 公司注销后债务人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03日

  基 本 案 情

  原告任某与被告滨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滨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任某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因滨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滨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清算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股东签名处有王某及四位股东的签名。同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注销登记。

  得知该情况后,任某以被执行人滨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等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 决 结 果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生效判决系在滨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之前作出,但滨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未将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进行清算核查,于成立清算组一个月后即出具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有损债权人任某的合法权利,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王某等股东作为滨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其承担,系王某等股东对滨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因此,任某申请追加王某等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裁决:追加王某等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滨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任某承担清偿责任。

  法 官 说 法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其核心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有限责任”并非绝对,也有例外。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如需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清算,如实编制资产负债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如果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或未经清算即作出承诺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则不能产生公司债务免予清偿的法律后果,股东亦不能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此时,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股东在承诺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供稿人: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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