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法苑 |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是否能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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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1日 | ||
01案情简介 张某向某银行借款40余万元,因张某拒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声称该房产系其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 多次沟通无果后,法院对涉案房产依法公开拍卖,为被执行人预留出8年房屋租金后,剩余款项交付申请人。 02法官说法 最高院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条款的本意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不使其“流落街头”,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以拍卖标的是“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恶意利用该条款逃避执行,试图阻挠法院的财产处置行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能执行,常见情形有:(1)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子女名下有其它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2)执行依据生效后,如果有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转让他人,导致现在执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3)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以上可以看出,执行唯一住房时,法律法规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哪怕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人民法院也可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是否能够执行,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评定其“唯一住房”是否就是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结合法律规定,在确保申请人一方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唯一住房”不是挡箭牌 也不是避风港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才能守护“家”的安全 供稿人:雷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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