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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小讲堂 | 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4日

  法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涉及众多法律规定。为增强公众对执行的了解和认识,依法维护胜诉合法权益,滨城区人民法院推出《执行小课堂》普法专栏,为大家讲讲执行那些事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财产的情况,在此情形下能否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呢?本期执行小课堂就带领大家分析一下此问题。

  一、能否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不行。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诉讼或仲裁等程序予以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至二十五条列举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多种法定情形,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未在上述规定情形中。

  同时,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中明确,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在不追加的前提下是否可申请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执行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前,也会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事实予以核实,比如对是否系被执行人之配偶、取得财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三、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是否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产生于执行过程中,具有救济执行权利人的功能,在穷尽执行手段、执行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法院强制执行的触角伸向执行义务人配偶及家庭,当事双方利益冲突处于最剧烈状态,按照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权利人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由审判部门作出最后决定。析产诉讼结束后,可申请执行析产诉讼生效裁判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被执行人的相应份额。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实行“审执分离”原则,审判程序裁决当事人的纠纷,确认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利益。执行权本质上是公权力,其运行应当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供稿人: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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