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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滨城法院发出全市首例预查废证明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2日

  4月19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预查废证明,这是全市首例预查废证明,也是滨城法院积极回应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诉讼需求,探索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开展“预查废”工作试点的有效尝试。

  

  原告滨州某商业银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滨州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某强制执行案,法院立案审查时发现,被告刘某和被执行人周某在本院有涉执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两案均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防止程序空转,滨城法院遂向两银行出具了预查废证明。

  

  知 识 链 接

  

  什 么 是 “预 查 废”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凭借该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

  “预 查 废” 不 是 免 除 债 务

  金融机构凭借预查废证明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呆账”核销,这是金融机构内部一种必要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追索债务。

  适 用 范 围

  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30万元以下、保证人小于2人的、无抵押质押及财产保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 用 对 象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金融机构。

  重 要 意 义

  “预查废”制度的引入,既能积极回应金融机构的诉讼需求,极大缩短金融机构获取核销依据的时间周期,又能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减少审判、执行程序的空转,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滨城法院将进一步健全“预查废”机制,在诉前调解、执前调解阶段加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审查力度,不断探索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新思路,持续优化金融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供稿人:曹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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