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风险提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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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6日 | ||
为帮助当事人避免在申请执行及执行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证据;(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地的,案件将被委托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有法律规定可异地执行的情况除外)。 二、超期限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举证不能的风险 申请人有义务参与执行程序,及时向法院提供执行证据或执行的线索,承担起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如不能及时、有效提供执行证据或线索,在法院依职权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四、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符合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将导致执行时间过长,或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六、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在举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将承担中止执行程序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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