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8日 | ||
稳妥有序推进司法公开 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舒志喜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坚持司法公开是关键。当前形势下,加快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成为全国法院系统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同时,社会公众的民主权利意识及公共信息知情需求不断增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公开、公正不断提出新期待、新需求,司法公开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一、紧贴形势要求,构划司法公开的宏大蓝图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均对司法公开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以来,已陆续发布多个专门性文件。司法公开工作的宏大蓝图已然铺开,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制度建设把握全局。注重顶层设计,是当前司法公开工作的显著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制度建设,2013年更是连续发布了四个专门性文件。制度建设的连续性体现了高层领导深化司法公开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文件之间推陈出新,如201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废止了2010年发布的同名文件,并在事实上取代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另一方面,文件的包容性存在一定差异,《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司法公开的重点任务作出了详尽规定,对其他文件具有包容、吸收功能,成为新时期司法公开的纲领性文件。 二是工作推进稳健有力。注重工作推进,是当前司法公开工作的另一显著特点。今年以来,各级司法公开推进会的召开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会议规格之高是比较少有的,均为法院主要负责人出席作重要讲话,亲自部署安排;要求之严也是比较少有的,均要求把司法公开作为“一把手”工程,科学谋划、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实效;部署之细也是比较少有的,均要求大力推进三大平台建设,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切实把握好“四个关系”。推进工作的稳步开展,为人民法院把握好、利用好司法改革重大历史机遇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是实践活动广泛发展。尊重实践创新,是当前司法公开工作的第三个显著特点。当前,各级各地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可谓异彩纷呈。就我省而言,近30个法院先后被确立为国家级、省级司法公开示范院,许多创新性举措非常具有推广价值。如菏泽中院畅通三大渠道、发挥新媒体四大作用、完善四大机制,通过网络载体的充分应用,畅通公开渠道。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司法公开工作在各地开展不均衡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对此,要充分发挥示范院的引领作用,加强人力物力投入,使司法公开实现横向推进。 二、把握潜在问题,确保司法公开的良好效果 司法公开经历了试点先行到全面推广的发展历程。在此过程中,改革阵痛难以避免,特别是司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势必将展现于公众面前。对于这些问题应当有所预见,做好预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震荡,确保司法公开的良好效果。 一要充分考虑各方权益,保持利益相对平衡。司法公开本质上是各方权益平衡的结果,并又反作用于各方权益。如,司法权出于接受公众监督需要,其行使过程应该公开,但必须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底线;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享有知情权,但并非对所有司法活动的细节都享有知情权;当事人的隐私权应当予以保护,但当其与价值更大的法益冲突时也应优先保护后者。司法公开的进度、广度和深度是平衡各方权益的关键。《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分主体设置了不同的信息获知权限,《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也从诸多方面作出了公开除外规定,这些均体现了对权益平衡的考量。 二要建立效果预测方案,应对各种可能问题。社会公众作为司法公开的受众,在享有更广泛知情权的同时,也应承担起对信息资源善加利用的义务。建立效果预测方案,即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实际反应上做好评价、分析、引导工作。在评价、分析工作上,对问题的性质和责任予以准确划分,属于司法自身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解决,属于社会其他因素责任的,通过协调各方共同努力解决。在引导工作上,着重倡导社会公众、当事人、党政领导等各方主体保持理性、包容的态度,增进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要做好成效检视工作,正视改革所处阶段。出于客观性、历史性和阶段性的特征,司法公开有必要跟进成效检视工作,以随时矫正失误,科学设定各个阶段发展路径。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利于确保检视的客观性、真实性、权威性。这一方面,浙江高院的有益尝试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其发布的《浙江阳光司法指数测评报告》开启了中国司法史上由权威机构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量化考评的先河。基于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司法公开成效检视工作由省高院主导委托第三方评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做好组织保障,实现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 推进司法公开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强有力的组织管理和保障为后盾。 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司法公开更加自觉。干警思想意识的转变是司法公开的前提。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克服“躲猫猫”式的不真诚、不情愿、不自信公开心态,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由内部到外部、由选择到全面、由形式到实质的公开理念转变。要进一步规范干警司法行为,提高干警司法能力,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将落实司法公开具体到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要加强科技依托,使司法公开更加便捷。信息化建设是加强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托。近年来,各地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推广一厅式办公、设置触摸屏、开设政务网站、官方微博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利用好“天平工程”有利契机,大胆采用新技术手段,积极引进、培育专门技术人才,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公开的科技含量。 三要加强机制建设,使司法公开更加规范。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地方法院具有一定特色的制度创新,要多加宣传,积极引进;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各项具体措施,不仅要在三大平台建设上继续做好深化,更要使司法公开贯穿到法院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使司法公开成为一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常态。 四要加强社会互动,使司法公开更加深化。实践中,法院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设定法院开放日,院、庭长值班接待,开展法律“六进”等举措,拉近了法院与公众的距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司法公开具有开放性,不能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需要进一步促进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的舆论环境,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