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执行难”四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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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2日 | ||
2020年以来,我院共收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419件,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的非诉案件强制执行。通过非诉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到位资金200多万,极大维护了行政处罚文书的权威性和时效性。但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各种难点,导致执行效果差。 一是申请强制执行时间超“6+3”个月的受理期限,导致案件受理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期满6个月后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不能超过期限届满的3个月,但很多行政机关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的“6+3”个月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案件被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此类案件多由于行政机关疏忽或计算错误申请期限、与当事人和解耽误申请导致。2022年8月份以来,因超过“6+3”个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共4件。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导致执行“难”。行政机关往往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事项并非全部为法院受理范围,导致无法出具裁定书或即使出具文书也不支持该项请求。例如某国土资源局申请“1.责任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缴纳罚款××元”,因受理范围受限问题,法院仅受理缴纳罚款的请求,而“返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请求不会支持,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只能在法院部分履行,最终导致此类案件执行难。2020年以来,我院因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仅支持部分请求的案件共42件,占我院受理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10.02%。 三是被处罚人职业特性灵活,送达地址不明确,导致行政处罚裁定书送达“难”。行政机关因执行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有多起系被处罚人下落不明、联系受阻导致。特别是被处罚人为流动商贩、停止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等主体,行政机关在穷尽所有手段后“处罚不能”时,才提交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仍面临被处罚主体下落不明、无有效联系方式等情况,因此即使出具了行政裁定书,也需要公告送达,导致该类案件最终无法执行。我院因被处罚主体送达地址变更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共54件,占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12.9%。 四是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书内容有异议,导致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调解“难”。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处罚人往往因错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但对处罚结果不服、对行政处罚金额有异议、认为行政处罚程序有瑕疵等问题而难以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导致行政非诉案件调解率低。2021年以来,我院共调解成功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5件,远低于其他类型案件的调解成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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