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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6日

  第一条 诉前人民调解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诉讼事务指导工作:对到法院立案大厅和人民法庭咨询诉讼事务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常识咨询和诉讼事务指导,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通过交谈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在不损害中立性的前提下给当事人提供其他便民诉讼服务。

  (二)诉前调解工作:接受法院立案人员和人民法庭的委托,在立案前对案件进行调解。

  (三)诉调对接工作: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和未达成协议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及时交由立案庭立案,办理案件流转手续。

  第二条下列纠纷案件立案前可先交由诉前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双方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五)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六)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七)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现阶段不宜进入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

  (八)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

  工作流程

  第三条诉前人民调解室接受委托后,应当在3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矛盾即时化解不需要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予以结案,并形成卷宗;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和当事人要求出具法院调解书予以确认效力的案件,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材料。

  第五条对于经过诉前委托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调解员应引导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并移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诉前人民调解室接受委托后应当在1个月内调解完毕。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调解期限不超过3个月。

  工作规范

  第七条诉前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员发现自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八条调解员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愿则下主持调解。

  第九条委托调解的案件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委托时间,当事人姓名,案件性质,调解结果。

  第十条诉前人民调解室的调解结果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体现。对于调解达成协议不需要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形成卷宗。卷宗中应包括起诉材料、委托手续、调解过程、款物交付手续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诉前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员在接受委托过程中不得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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