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有礼”乱象冲击网络交易诚信基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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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7日 | ||
作者:舒志喜 近日,“好评有礼”在淘宝网等多家交易网站盛行,买家在购买商品后,只要给出全部5分的评价,即可获得卖家5元 20元不等的返现。这种现象最初以大额商品交易为主,并出现蔓延的趋势。笔者认为,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交易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比现实交易更甚。从网络交易的长远发展来看,“好评有礼”直接危及网络交易诚信原则,必须紧急叫停。 商家搞“好评有礼”,无外乎以下两种原因:买家好评是潜在买家的重要参考,直接影响潜在买家的二次消费;买家好评可以提高商家的信誉度,积累到一定程度即可提升其销售级别,即升皇冠、冲钻等。归结起来,也就一点,买家好评能让商家赚更多的钱。在商品质量与商家描述一致的情况下,买家给出好评获得返现,既提高了商家的信誉度,又让买家获得实惠,这似乎是种“双赢”。但实际上,在这种“双赢”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信任危机。 首先,对潜在买家而言,“有礼”促成“好评”侵害其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有礼”的利益刺激下,买家给出的好评在大多数情况下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容易对潜在买家形成消费误导,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对实际买家而言,易造成好评后发现问题的维权难。《合同法》第157、158条规定了标的物的检验问题,并对检验期、检验通知义务作出了规定。买家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并负有相应的责任。基于“好评有礼”的实际回报,买家轻易做出好评,即完成了检验,也就视为货物与约定相符,即便以后再发现质量问题,也难以再行主张相关权利。 复次,对活动商家而言,“好评有礼”让乱作广告的现象脱离监管。从另一个角度看,商家支付现金向买家购买好评,这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广告行为,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首当其冲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资质问题,很明显,这一点是并不符合的。再者,《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29条规定,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而事实上,“好评有礼”作为有偿广告合同,其合同主体、内容和收费却并脱离了行政部门的有效监管。 再次,对其他商家而言,“好评有礼”导致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然,若认定“好评有礼”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符合其他的条件,如“帐外暗中”等。事实上,许多“好评有礼”活动并不出现在交易页面,而是以礼券的形式附随货物寄出,成为一种私下交易的行为。同时,对绝大多数中小网店来说,参加“好评有礼”加大了其交易成本,使本小利薄的生意更加难以维系,不参加,就有可能落后于人,影响销售业绩,这种“两难”境地所产生的恶性竞争也让绝大多数中小网店“伤不起”。 最后,对网络交易而言,“乱象”不止将影响网络交易的可持续发展。诚信是网络交易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9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8条明确列举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该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其中,将“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定为“虚拟交易”,而“好评有礼”虽然存在实际交易,却让实际买家不经意间成了商家事实上的“水军”,对此情况,也应参照上述规定一并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制。 *本文登载于2013年9月30日《中国山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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