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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梦之良知关乎民众福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7日

  作者:李菲

  人,因其有认知能力,知善恶、懂荣辱,是以为人。人以意思行为,期待意思结果,得为自由。人之自由,彼此抗衡、互相博弈,直至以彼此最小损耗达到最大利益时,初成道德与习惯。

  但,人之私欲膨胀,必违反无强权维护之道德、习惯,为损他人既有或期待利益以博自身无限权益之行为,便是纠纷。此时,纠纷多转向依傍武力解决,强者为王、败者为寇、此消彼长、“逐鹿中原”。

  再,人类文明至于今日,互惠共赢成为生存指南。更有人治社会因王者的更迭而动荡不堪,法治社会却可为民众提供一个知晓行为后果的确定性与安定性,“法不溯及既往”、“恶法非法”广泛渗入,故而人心思“法”,法律终成为人类最理智的抉择。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因语焉难详、社会骤变等原因,法治“漏洞百出”。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成为法律者肩膀上最沉重却又最强大的权力。其中,以法官裁判权最甚。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治的善与恶,民众幸福感与压抑感的指数比例。

  功利心人皆有之,法官亦人。手握重权,行为举止动辄牵涉各方利益甚或国家权益,兼与社会各个阶层不休纠缠,即便始有悯人之情,难免在权力与诱惑之中变为麻木之状,在“人性”与“狼性”间犹豫徘徊。这便需要良知。

  当事人将纷争递予法院,或承望公正,或希望偏私,是非对错多已存于其心。作为局外人的法官,却以陌生调停人的身份“半路杀出”,证据成为定案的唯一命脉。但是对于已然发生的纠纷,均无法提供完全的证据重现真实,因此,依靠有限证据,达到内心确信,定分止争,即形成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易言之,裁判是对证据事实的价值判断,法官内心的趋向性成为审核证据,选择适用法律的基本。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言之凿凿。良知散于本性。虽说私欲可憎可怕,但法官却可以修身养性,攻破私欲,甘受清贫,以达到“在其职、谋其政”之所在,回归应有的道德。故,人性本善,法官依靠其善良认知,在情与法之间选择最佳的距离,即是百姓福祉。

  故,法官良知关乎民之福祉,是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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