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群众观点”在司法中绽放光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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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2日 | ||
让“群众观点”在司法中绽放光彩 ——博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莉的事迹 能够有幸获得“第二届全省办案能手”这一光荣称号,感恩之余,我同时也感到深深的不安,因为,对我来说,从一个“门外汉”走到今天,领导和同事们给了我太多的关爱、荣誉、支持和帮助。十余年的审判工作,使我深切地体会到,真正使我们成长为一名“人民法官”的,是我们最广大、最普通,也是最亲近的人民群众。我把自己近年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群众观点”的一点感悟向大家进行汇报。 我的感悟之一:“群众观点”是一种责任,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多年来,我始终牢记初任法官时的决心和誓言,把“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办案中,不惧辛苦,不怕麻烦,不管案情简单或者复杂,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平等对待,坚持用公正的裁判维护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曾办理了一批农产品种植定购合同纠纷。三百多户农民因使用劣质种子而导致绝产,定购合同不能履行,先后已有八户诉至法院。被告是东营市一家私营企业,一旦败诉,必然会产生连锁反应,那时,企业将不得不面临破产的危机。于是,四处托关系,说人情,但对纠纷如何处理却闭口不谈。这时,原告方已控制不住焦躁的情绪,认为法官在偏袒被告,并扬言要上访。通过梳理案情,我认识到:只有让每一方当事人都看到希望,才能打消他们的重重顾虑,并在希望中静下心来与我探讨问题。于是,我很快制定了一个方案,一是联系省农科院的专家,尽量缩短鉴定周期;二是追加销售商为第三人,因为仅靠被告一方赔付,不仅会拖垮了被告,而且也不能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三是向原告方作好释法工作。同时,在我的建议下,被告和销售商也依法向原材料供应商主张了权利,并主动与其他各农户以延长合同期限和预付部分合同款的方式进行了协商处理。就这样,一场看似声势浩大的纠纷,最终在和谐的氛围中悄然平息。事后,拿到赔偿款的农户感慨地说:“我们今天才认识到法官为什么是佩戴天平的!你们心里装的不只是一方当事人啊!”而被告方的总经理则感激地说:“你一个点子救活了我们几方当事人,说什么我也要交你这个朋友!以后遇到法律上的难事,我还要来向你请教!” 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我也曾被情绪激动、无理指责的原告气得发懵,也曾被被告四处托情、干扰办案搞得无所适从。但是,看到这样的结局,我在想:究竟应该怎样来看待我们的人民群众?是欠债不还的被告,还是刁钻蛮横的原告?是昨天扬言上访的群众,还是今天心怀感激的百姓?虽然每个人的文化层次、生活背景不一样,但是人们本性中追求平等和正义的要求是一样的。我们只有真心真意地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才能从内心理解老百姓为什么要打官司、有什么样的期望值,从而把握时机,找到解决纠纷的金钥匙。从这种意义上说,从来都没有不讲道理的刁民,只有不负责任的法官。 德国法学家拉得布鲁赫曾说过:“法官的职责不是实现法律,而是实现公正。”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责任,我办理了一起又一起案件,每一件都象第一件一样用心,每一件都能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思考和解决问题,力求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自2009年至今,我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59起,涉诉标的达2342万余元,调撤率达到73%,服判息诉率达95.5%,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我的感悟之二:“群众观点”是一种感情,就是要把为人民群众解决困难当作自己的事情 一个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矛盾是否得到化解、纠纷是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即使案件的程序正当、裁判有据,老百姓的实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也会小矛盾酿成大纠纷,或者长期上访,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 去年一年,因涉访后引导诉讼的案件,我就处理了29起,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苑某向我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但在审理过程中,我发现,苑某患有脑瘫后遗症、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而且家庭条件十分困难,起诉前曾四处上访。单纯通过诉讼内手段已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判了之后也难以“案结事了”。这个案子引发了我许多的思考,我们的当事人为什么要上访?老百姓打官司为的是什么?如果他穷尽了所有的救济手段而最终把希望寄托在司法上,那么,我们能为他解决些什么问题?这些思考给我的大脑注入了灵感。我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领导,为苑某办理了低保,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因为跑的次数多,电话也打得频繁,某领导感慨地说,“跟办自己的事儿一个样啊!”我笑着说,“我的案子当然就是我的事儿!”当我把8000元救助款第一时间送到苑某家中时,苑某正在滨州住院做手术,而他七十多岁的老父亲正在心急火燎地四处筹集手术费。老人眼含热泪,紧紧拉住我的手说:“张法官,就冲你这个劲儿,我哪里也不找了!” 世上从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更没有无缘无故打官司的老百姓,也许我们只是多花一点力气,多用一份心思,而世间就会少一起纠纷,多一个和睦的家庭。因此,我从不因案子小或案情简单就只做程序性地处理。 有一起离婚案件,夫妻两人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有打人的坏习惯。终于,在又一次的暴力之后,忍无可忍的妻子带着不满周岁的孩子离家出走了,一走就是两年多。后来,女方起诉离婚。在调解过程中,我发现,女方这两年生活得很艰难、无依无靠,对离婚后的打算,也是一脸茫然。这个案子我判离或者判不离,都不能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于是,我暗暗决定:一定要动摇女方离婚的决心!几番沟通之后,男方为表示积极改过,在法庭上长跪不起,痛哭失声,而女方却心有余悸,迟迟不肯表态。为打消女方的顾虑,我对男方说:“这个案子我暂时不判决,给你两个月的考验期,带老婆孩子回家,如果还改不了打人的坏习惯,我就判你们离婚!”就这样,分居两年的夫妻重新生活在了一起,在后来的回访中,看到他们和睦恩爱的样子,我感到很欣慰。这个“缓期离婚”的小小创举,让我很是爽了一回。 严格依法办案,不仅是熟练运用大前提、小前提的“三段论”,更重要的是努力做到“功夫在案外”,通过审理案件,发现当事人的所思、所想、所忧、所虑,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的各种手段,真正把老百姓的事儿当作自己的事儿,把老百姓当作自己的兄弟姐妹,实实在在地为他们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我的感悟之三:“群众观点”是一种作风,就是要把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体现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 这些年来的经验告诉我,办案子有时候其实并不需要多么高超的技巧,只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我们的真心、诚心和爱心,很多问题自然就会迎刃而解。 去年,我接手了十七起农民工“讨薪”案,为便于外地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我特意安排在周末连续开庭。从周五一直到次日中午,中间只留了必要的休息时间,无论从体力上还是从精神上,我们都已很疲倦。但这时,还有三起比较复杂的案件尚未审理,陪审员有些坐不住了,要求休息半天,第二天再开,被告律师却说已订了第二天上午的机票,今晚必须赶到济南。陪审员一听就要上火,我马上说:“假如我们也订了明天的机票,该怎么办?请大家再坚持一下!”这时我的嗓子已经有些嘶哑,看到我这样,所有的人都安静下来。中午吃饭的时间,我在审判庭啃了一块面包,当事人来到法庭的时候,我已把三个案子笔录的程序部分全部准备完毕。庭审如期完成,被告律师临走时,再三的表示感谢,他说:“我相信,一个能够处处为当事人着想的法官,判出来的案子也一定是公正的!我回去一定做公司领导的工作!”案子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而且很快就把本金、利息以及诉讼费等共计60多万元全部打到了我院账户上!原告方则把“公正执法、彰显真情”的锦旗送到了法院。都说讨薪难,难于上青天,但这起“讨薪案”没有等到强制执行程序就顺利结案。 衡量我们主观上是否具有群众观点的标准,就是看我们司法的过程。法律是生硬、冰冷的,而司法的过程则完全可以通过我们具体的司法活动,让每一个细节变得温馨、感动,让老百姓感受到人间有法也有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院裁判的普遍认同。 我的感悟之四:“群众观点”是一种境界,就是要把为人民群众司法作为我们最高的追求 作为一名女法官,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同时,我们还担负着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的角色,心里装的首先是工作,手头上忙的永远是案件,最愧对的却是离自己最近的人。但每当看到老百姓由诉讼前满眼的忐忑与期望,转化为诉讼后由衷的认可和满怀感激,我就在想,为了社会的和谐,“舍小家顾大家”,是牺牲,也未偿不是一种幸福。 近几年来,我平均每年的结案数都在200件以上,用“五加二”、“白加黑”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为了做调解工作,每天都要接待三五帮,甚至十几帮当事人,很多判决都是在家中写出来的。看到身边有很多同事都有着像我一样的类似经历,我常想:我们被称为人民的法官,是因为我们首先是“人民的”,人民赋予我们的不只是一种身份,它还是一种理想、一种信念、一种责任、一种誓言。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让写在纸上的公平正义变成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道、社会的关怀和正义的力量,对于我们来说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美德,更应该是我们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 著名诗人艾青在诗中说:“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我想说:“为什么,我们要把胸徽佩戴在左胸?因为这里离我们的心距离最近!”只要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装在心中,公平正义就会永远属于人民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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