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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良:村规民约从纠纷化解到规则形成的规范进路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1日

编号:

村规民约从纠纷化解到规则形成的规范进路

——枫桥式人民法庭彩礼治理的体系化展开 论文提要:

以枫桥式人民法庭针对彩礼的治理为切入点,通过实践扫描和个 案聚焦的方法,深入透视了在枫桥式人民法庭指导下,村规民约如何 参与并作用于彩礼治理的实践形态。研究发现, 尽管村规民约与乡村 治理的规则需求相契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如传统风俗中存在的陈 规陋俗、村规民约条款的笼统抽象性、柔性化执行的不足以及缺乏针 对性等,这些因素共同阻碍了村规民约治理效能的提升。针对此,进 一步探讨了枫桥式人民法庭在规范村规民约中的地域性功能优势,枫 桥式人民法庭通过提纯化、规则化、柔性化、地域化村规民约实现从 纠纷化解到规则形成的规范进路,为提升村规民约的治理效能提供有 益的参考和借鉴。

(全文共 14773 字) 主要创新观点:

1.既往研究多聚焦于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建置布局、资源优化配  置及数字治理等视角。本文从枫桥式人民法庭彩礼治理的体系化展开, 深入剖析村规民约治理效能提升的现实挑战,并探索其从纠纷化解   规则形成的规范路径。

2.村规民约“纠纷化解—规则形成” 的规范进路包括:推动移 风易俗,确保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村规民约条款 具体明确,增强规则化特性;提升惩戒机制的柔性化水平,确保实效 性和可行性;紧密结合村域实际,实现地域化的有效治理。

以下正文:

为了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继承和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 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   工程,旨在将新时期枫桥经验做深做实,切实提升矛盾纠纷的法   治化预防与化解能力,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枫桥式   人民法庭在创建初期聚焦于个案化解,但随着社会治理的日益复杂和   稳定治理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其规则形成的功能显得尤为重要。本   研究以枫桥式人民法庭针对彩礼的治理为切入点,探讨其如何从个案   纠纷化解中提炼出一般规则,并形成具有广泛示范效应的规则体系。  通过深入探究“纠纷化解规则形成”的规范路径,旨在为枫桥式人   民法庭的规则供给机制提供一种可检验、可复制的模式,最终实现从   纠纷化解到规则形成的质的飞跃,以更好地契合“我国国情决定我们   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的理念,推动基层治理向法治化、规范化迈进。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引用村规民约参与治理的司法实践

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引用村规民约介入彩礼治理为切入点,运用实 践扫描与个案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在枫桥式人民法庭指导下,村规 民约如何具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实际运作样态。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引用村规民约参与彩礼治理的个案聚焦

宣堡法庭指导婚嫁新俗进村规民约,破除高价彩礼陋习

{C}郭寨村村规民约修改源于一份天价彩礼。女方小王的父母突然提 出要 18.88 万元彩礼,这让准备办理结婚证的村民小张和小王犯了难。

参见张海陵、潘一嘉:《泰州法院“约”“法 ”三章走出司法护航社会治理新路径》, 载《江苏经济 报》2023 5 18 A3 版。

恰逢泰兴法院宣堡法庭张展组织辖区网格员进行培训,网格员小李与 小张家是邻居,便将此事告诉了张展。张展听说后上门劝和,但小王 的父亲和母亲一直不肯松口。

通过分析近年来审理的婚约彩礼纠纷,张展发现攀比心作祟才是  高价彩礼得以存在的根源。解决高价彩礼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解开村  民的“精神枷锁”,通过修改村规民约规定彩礼数额上限来规范村民  的行为规范达到其自我纠偏的目的。法庭会同村委会、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村民代表等一起商讨将婚嫁的新俗写进村规民约。在村民代  表大会上,大家听取了法庭的建议,在明确彩礼数额不超过 3 万元的  同时,在村规民约中新增了“婚丧嫁娶新风进万家,彩礼少收不铺张” 的规定。在法官、村干部、网格员讲解完新村规民约后,小王的父母  便卸下包袱,承诺不收 18.88 万元彩礼,只要他购买金项链、金手镯、  金戒指给小王就行,有情人终成眷属。

才溪法庭活用村规民约化解彩礼纠纷

为树立新风正气,才溪法庭对辖区 6 个乡镇 90 个行政村的村规 民约逐条审核,因地制宜提出修改指导意见 14 条,指导 46 个村将“倡 导聘金彩礼不超过 5 万元,随礼不超过 300 元”纳入到村规民约中。 才溪法庭庭长张静介绍说“彩礼是婚俗还是陋俗,主要是看‘数’与 ‘度’。村规民约有定数,老百姓心中就‘有谱’。”

{C}在办理彩礼纠纷案件过程中,才溪法庭也用“活”村规民约,将 法言法语变成“乡言乡话”,促进彩礼纠纷妥善化解。小建(化名)

参见王莹:《倡导彩礼不超 5 万随礼不过 300——龙岩法院坚持以司法助力破解高额彩礼治理难题》, 载《法治日报》2024 2 3 004 版。

和小兰(化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为了和小兰结婚,小建在自己家庭 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送给小兰 23 万元彩礼。可两人结婚不 到一年,小兰就因精神异常住进了医院。小建发现小兰婚前患有精神 疾病后,起诉至杭州法院才溪法庭,请求撤销婚姻并返还彩礼。此前, 该村村规民约采纳了才溪法庭法官的主张,加入了“提倡彩礼不超过 5 万元,随礼不超过 300 元”的条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善良 风俗、文明新风的角度切入,引用了该村规民约条款,并解释了村规 民约制定的初衷,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促 进了双方的调解。最终, 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扣除已消费的婚庆费用 等,确认返还彩礼 10 万元。

个案聚焦展现枫桥法庭规范村规民约提升治理效能

通过以上两个枫桥式人民法庭借助村规民约进行婚约彩礼纠纷 化解的典型案例,展现枫桥法庭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特定区域内进行 彩礼治理的优势,妥善化解彩礼纠纷的同时起到“办结一案、化解类 案、教育一片、源头预防”的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很多

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 , 创新用

好村规民约等手段,倡导性和约束性措施并举,绵绵用力,成风化俗”

在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作为治理性资源起到维护社会治安与稳定

{C}社会秩序的作用,枫桥式人民法庭通过规范村规民约使其更有利于发 挥治理性资源优势来规制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村规民约通过日常大众 化的口语表达,让代表国家意志的抽象法律制度具象化为村民日常生

习近平:《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载《求是》 2019 年第 11 期。

习近平:《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载《求是》2023 年第 6 期。

活的交往行为规范,潜移默化的提高了村民的法律与规则意识,从而 助力乡村振兴中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的建设,并为构建新农村社会法 治秩序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村规民约参与彩礼治理的实践扫描与深度解析

通过审理婚约彩礼纠纷促进高价彩礼的社会治理

在涉及村规民约的 39 件典型案例中,有 14 件典型案例明确提出 抑制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嫁风尚。彩礼的初衷是男方对女方的尊重 和对婚姻的重视,而“天价彩礼 ”不但无法实现彩礼的初衷,而且让 男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的同时埋下美满婚姻的隐患,甚至成为 夫妻双方矛盾纠纷的根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通过 处理大量纠纷可以看出,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籍,反而 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

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高额彩礼问题的社会治理从司

法审判的角度来说,就是通过案件审理促进微观家庭秩序的稳定与宏 观社会秩序的安定。

高价彩礼影响大众生活和社会安定

“彩礼本为传统民俗,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乃至两个家庭

沟通感情、表达诚意的媒介。 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

加持下,物质化的人们把金钱和财富作为重要的衡量尺度,彩礼引发 的面子竞争中彩礼数额的高低成为衡量面子的唯一标准。这就使以对

女方的尊重和对婚姻的重视为核心的传统彩礼异化为人们争脸面的

      

张昊:《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载《法治日报》2023 12 12  003 版。

王宏宇:《社会变迁下的农村高价彩礼演变影响、成因分析及破解路径》,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2020 年第 5 期。

重要载体。以重形式、好攀比的方式在面子比拼中展示聘礼,其直接 结果就是彩礼数额不断攀升。婚姻日渐物质化的背景下,高价彩礼的 横行产生了许多影响人民群众正常工作与生活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规范村规民约根除高价彩礼陋习

“通过村规民约整合国家法律与民间规约进行综合治理,不仅符 合当前乡村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而且也是推进村级治理法治化的重

要路径。传千百年来的彩礼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村规民约在肯

定其作为民间习俗的同时力求恢复其传统性和礼仪性,弱化但并不否 定其商品性,并通过村民大会协商确定了彩礼的数额上限。如福建省 上杭县人民法院才溪人民法庭倡导以,指导辖区 45 个村 将“提倡彩礼不超过 5 万元”列入村规民约,党员干部带头书面承诺 “婚嫁从简、喜事新办” ,帮助才溪镇成功创建“全国文明村镇”, 并在全镇开展“抵制天价彩礼”专项整治活动。12  个村被评为市级 以上文明村,助推基层治理工作形成了良好的依法治理新格局。河南 省睢县人民法院河堤人民法庭建议将婚事新办简办、限制高额彩礼纳 入村规民约。2024 年前 4 个月,睢县办理新婚登记 1187 对,其中, “零彩礼”“低彩礼”525 对,高额彩礼陋习得到有效遏制。

(三)枫桥式人民法庭村规民约建设案例总体概况

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实践活动中提出  的坚持和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为目 标,立足新时期人民法庭“ 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

{C}

张莹:《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0 年第 4 期。

工作原则,从 2022 年至今,共推出五批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1 :枫桥式人民法庭系列典型案例

枫桥式人民法庭规范村规民约发挥治理效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 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

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村规民约是村民为了办理公共事务

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和实现村

民自治, 民主议定和修改并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 为此,我们可

以充分利用枫桥式人民法庭贴近群众、深刻理解区域内村规民约的优  势,对辖区内的村规民约进行细致的调查与甄别。在此基础上,我们  可以形成适用于一定范围、具有法律属性的特殊地方习惯规范,并将  其作为调解和审判中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资源。这样一来,枫桥式人  民法庭不仅能依法治理,还能借助村规民约等内生秩序有效化解矛盾, 避免治理过程与乡村风俗脱节,从而更容易获得群众的接受和认同, 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C}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 10 29  001 版。

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 载《清华法学》2018 年第 1 期。

涉及村规民约典型案例解析

通过对以上典型案例的梳理,其中涉及村规民约的典型案例共计  39  件。很多典型案例关于村规民约部分大多一带而过,如广西壮族  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积极联系村两委,指导完善村  规民约,共建无讼少讼沃柑村屯。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望春  法庭突出“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帮助完善村规民约,培育  村民自治素养。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城南庄人民法庭开展集纠纷调  解、村规民约修订、商业合同规范、国防教育普法为一体的综合法治  服务。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助力村(居) 委会开展“五星文明户”评选,指导订立村规民约、整治陈规陋习, 以贤德涵养家风。

3典型案例引用村规民约发挥其治理性资源优势

但也有少数典型案例写得详细具体,充分展示了引用村规民约进 行乡村治理的路径与方法。如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指导村规 民约制定、引导村规民约实施、倡导村规民约文化等三个方面指导村 居创制凝聚群众共同道德、情感和价值观的村规民约,以柔性道德规 范填补基层治理空白,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构建社会治理 新格局。又如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安场人民法庭通过修订完善村规 民约,一方面整体推进,提供调解依据,另一方面全面执行,确保调 解实效,以推动村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解决指导调解依 据单一的问题。

二、村规民约参与乡村治理的效能与现实掣肘

国家治理的宏观法律框架与乡村治理的微观规则需求相互交织, 共同界定了具有现代属性的村规民约的内容范畴,使其既体现国家治 理的宏观导向,又紧密贴合村庄微观治理的实际需求。然而,传统风 俗中仍残留着陈规陋俗,部分村规民约的条款表述笼统且抽象,同时, 一些责任条款在柔性化管理方面仍有待提升,这些因素均构成了对治 理效能提升的客观阻碍与现实挑战。

(一)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

宏观国家治理下乡村治理的微观规则需求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村规民约发挥其秩序价

值的重要保证。规民约在制定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基本原则,确保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同时要充分考虑和反 映村民的实际利益和需求。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村庄的集体资源和利益 的合理分配、村务的民主管理和综合管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的推进、村民的广泛参与以及村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 的建立。通过这样的方式,村规民约既能符合国家治理的宏观要求, 又能贴近村民生活,有效促进村庄的和谐发展与自我管理。

国家权力“悬浮”下村规民约重新焕发活力

“传统中国历来奉行‘政不下县’的治理逻辑,乡村社会大多凭

借宗法族规等村规民约实行管束。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巩固

乡村地区的稳定并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国家政权深入到了乡村治理的

{C}

李延玲:《互动与整合:村规民约现代秩序价值的实现》,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 4 期。

向颖:《村规民约嵌入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基于 J 省的个案研究》, 载《社会科学家》2023 年第 6 期。

各个层面,这导致传统村规民约的影响力和作用逐渐减弱。然而,随  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家对乡村治理的直接控制相对减弱,村规  民约借此机会再次获得重视,并逐步发展成为乡村社会管理和自我调  节的关键手段。这一转变体现了村规民约在适应国家政策变化的同时, 也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定法  律和规章制度来规范村民的行为,以保障社会秩序。然而,由于不同  地区的文化和习俗差异,这些统一的规范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所有地方  的具体情况,导致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另一方面, 村民为了满足自身与集体互动的需求,会自发地制定一些规范,这反  映了基层社会的自主性和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需求。

3村规民约为乡村治理提供制度补充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农业农村领域,中国已经出台了包括《农 业法》在内的 10 余部相关法律,以及 100 多部行政法规,这些法律 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然而, 在这一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以确保 法律体系能有效地服务于农业农村。首先,法律文本通常使用专业术 语和抽象表达,这对于文化教育水平不高的普通村民而言,理解起来 存在一定难度,而且在村级组织中,也鲜有具备深厚法律知识的人才。 其次,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其普遍性特点决定了它难以涵 盖所有地方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乡村习俗 和文化传统多样的国家,法律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可能受限。最后,为 了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过程必须非常严谨

和慎重,这可能导致法律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社会变迁的步伐。“作为 农村基层的一种‘准法’,村规民约将国家法律规定通俗化、具体化, 使之更适合于乡村社会的特点,并因地制宜地进行制度设计,可以有

效填补国家立法空缺,完善乡村治理制度。

(二)村规民约化解纠纷提升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

村规民约在乡风民俗加持下更有利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   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   见》亦明确提出:“采用‘群众说理、法官说法’等方式,将群众路   线、群众工作方法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以农村群众能够理解、感受   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村规民约、  乡风民俗,妥善把握民事审判对习惯的适用。”人民法庭在审理乡村   纠纷中适用村民内心认同的村规民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   性,更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村规民约为法律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区域性规则体系,对其进行完善 有助于整合乡村法治服务形式及服务载体,推动农村社会法治体系的 科学化、系统化建构,最终在传统与现代法治文化之间实现价值传承

和应用整合,提升作为治理性资源的治理效能。规民约融入法律

{C}

刘思思:《“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中村规民约的价值功能、实践难点及完善路径》, 载《宏观经 济研究》2021 年第 8 期。

参见王世强:《村规民约如何助推乡村治理?——基于功能演化与动力机制的分析》, 载《天津行政 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制度并进行生活化表达作为村民的日常行为规范,不但可以弥合国家  法律制度与乡村生活的疏离感,而且有利于理解与遵守内化于村规民  约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 通过村规民约来引导村民妥善处理生活垃  圾,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农村环境质量的提升, 基层执法机构也将面临更为和谐的执法社会环境,这将降低执法成本。 这表明,村规民约作为一种社会内生型的治理机制,能够为法律和政  策的执行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助于法律在乡村地区的有效实施和  普及。通过这种方式,村规民约不仅促进了乡村环境的改善,也加强  了法律规范在乡村社会中的接受度和执行力。

3村规民约助推乡村社会移风易俗

通过地方法治实践可以发现,村规民约的演进和优化往往是从解 决乡村社会面临的棘手问题起步。在许多地区,村规民约的制定起初 聚焦于管理乡村中普遍存在的人情酒宴问题,随后逐渐涵盖到更广泛 的社会治理领域。总体而言,在乡村社会中,人情酒宴的习俗十分普 遍,村民们常常因为社会压力和面子问题而不得不参与,这导致大量 资源被用于此类活动,从而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消耗,并对社会公 共福利的提升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转变和文明程度 的提升,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措施,调动了各种行政资源,针 对盛行的人情酒宴文化进行了有计划的治理。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 进一步发挥了引导作用,借助基层民主的途径,鼓励和支持村民参与 修订村规民约。通过这种方式,将新的、更为节俭的人情酒宴操办规 则纳入到村规民约之中,使之成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村规民约治理效能提升的现实掣肘

传统风俗习惯中的陈规陋俗

“随着社会的发展,固有风俗习惯中有一些是不合时宜的,甚至

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实践中应该予以改变或摒弃。俗习惯作为

一种内生性秩序规范其发展变化是在延续传统基础上进行的,不可避 免的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与迟延性,演化速度往往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与 村民的需求变化。由于风俗习惯所具有的保守性、延后性与迟滞性等 特性致使一些过往形成的风俗则会因为与当下不适宜而成为陈规陋 俗,变成村级治理中的“恶法”。如 H 县办喜事仅订婚环节需举行至 4 次,每次皆要设宴款待,涉及“压柜钱”“垫桌钱”“改口钱”等 一系列开销。而高龄老人寿终正寝自然死亡的“喜丧”,需按“高抬

深埋”的习俗举办至少 7 天的葬礼仪式,送葬范围多时可达上千人。

农村陈规陋俗推动彩礼节节攀升,丧葬风俗的繁文缛节亦让人民群众 苦不堪言。

村规民约规定笼统抽象致使实操性差

村规民约的条款如果仅仅是道德倡导的口号而不具有实际操作 性,就会出现“好像什么都规定了,但好像什么都没有规定”的局面。 村规民约在开篇强调村民应知晓、学习、运用和遵守法律,这固然是 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基本责任。然而,如果村规民约的内容仅仅是 对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的重复,而未能紧密结合村民的实际生活和村

域特色,其实际意义和村民的内在认同感可能会大打折扣。一份紧扣

      

陈寒非:《风俗与法律:村规民约促进移风易俗的方式与逻辑》,载《学术交流》2017 年第 5 期。

杨晓菲、杜俊华:《新内源发展: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机制——以青海省 H 市为例》, 载《中南民 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 7 期。

本村村域特点的具体翔实的村规民约,更有利于规范村民行为。如 “和谐友善,邻里和睦 ”是许多村规民约所倡导的理念,但要实现这 一目标,仅仅依靠口号和标语是不够的。还应该组织并鼓励村民参与 各类集体活动,让村民在共同参与中感受到村集体的温暖和力量。又 如,有的村规民约在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学法用法”“公共 财物”方面,没有具体的内容要求,这样就会产生抽象空洞,无法操

作的问题。

村规民约柔性化提升空间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文化层面的行为规范,其核心在于强调行为的  合理性和情感的适宜性。它为村民的行为提供了一种象征性的系统、 认知的模式和道德的指导。这种规范的制定并非源自国家的强制意志, 其适用范围也局限于特定社区而非全国,其影响力和约束力也不具备  法律上的强制性质。尽管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都是规范行为的准则, 但它们在作用范围上存在差异。国家法律具有普遍性,对全国范围内  的所有公民都产生影响。相比之下,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特定的村  庄或社区,其有效性依赖于村民的内心认同和遵守,所以村规民约的  约束力是较为柔性的,主要依靠村民的自觉遵守和社区的认同。现代  村规民约实践中,为增加实效性,大量村规民约设定了经济处罚条款

如《三元镇新塘村 2022 年村规民约》规定, “在大沟任何地方开

水口和破水混”,“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上述罚款方式能否通

过变通以柔性的方式,既能达到惩戒又能易于村民所接受是值得研究

      

参见 卜昭滔:《构建新时代村规民约的长效机制》,载《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 年第 11 期。

周家明、刘祖云:《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研究——基于要素-作用机制的分析框架》,载《农业 经济问题》2014 年第 4 期。

的问题。

⒋“千村一面”缺乏针对性

村规民约在制定时往往缺乏对本村具体情况的深入考虑,导致不 同村庄之间的村规民约内容过于相似,缺乏个性化和针对性。“有些

村与村之间村规民约相似度高,没有因地制宜、因村制宜。 从现

实情况来看,许多村规民约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对本村实际情况的考虑, 而是存在内容泛化、缺乏具体性的问题。在制定过程中,往往会采用  其他村庄的村规民约作为模板,或者直接使用上级提供的范本,仅对  其中的地名、时间等基本信息进行简单的替换。这种做法忽视了广泛  征求村民意见的重要性,导致村规民约无法真实反映村民的需求和村  内的实际问题,从而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村规民约  的制定应当以服务本村管理为核心目标,确保所制定的规则与本村的  实际情况相契合,从而实现有效的自我管理。

三、枫桥式人民法庭规范村规民约的地域性功能优势

“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前沿,具有

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

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

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力求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动员基层共同治理

作为乡村基层治理的补充性规范,村规民约将国家法律的精神和

{C}

陈荣卓、李梦兰、马豪豪: 《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村规民约:现代转型与发展进路——基于“2019 年全 国优秀村规民约 ”的案例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21 年第 5 期。

陈宜芳、危浪平:《“枫桥式人民法庭 ”创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进路》, 载《法律适用》2024 年第 4 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 号)第 10 条。

要求转化为更贴近农民日常生活的表述,使其更易于被村民理解和接 受。通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村规民约能够针对性地 解决国家法律可能未涵盖或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性问题,从而在乡村治 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补充和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增强乡村治理的有效 性和适应性。

在新时代背景下,“枫桥经验 ”强调了基层社会治理必须确立人 民的主体地位,即要激发和保障基层群众,包括纠纷当事人,依法参 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以邀请基层干部群众旁听庭审、公开宣判、以 案说法、送法下村、讲法在线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让人民群众‘零

距离’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人民法庭成为基层法治教育的课堂。

过这种“自治”方式,群众不仅能共享治理的成果,而且能直接体验 到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因此, 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中能否达到从源头 降低诉讼增量的目的,关键取决于基层群众能否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 治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本质上也 是直接面对和理解纠纷的实质、全面把握纠纷的情况、深挖纠纷根源 的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有效地识别和解决问题的根源,从而 在基层实现真正的降低诉讼增量。

(二)枫桥式人民法庭纠纷化解中的地缘优势

{C}基层社会矛盾和纠纷源于人民之间社会关系的不协调,而当这种 不协调状态长期存在时,便会导致矛盾和纠纷的逐步升级。深入了解 民众生活的过程,实质上是直面纠纷、全面掌握纠纷情况、深入探究

陈宜芳、危浪平、金诚轩: 《“枫桥式人民法庭 ”创建重点问题解读》, 载《法律适用》2024 年第 1 期。

纠纷根源的过程。只有枫桥式人民法庭深刻领会并积极推广新时代的 “枫桥经验 ”,才能全面理解民众对自然环境、文化背景、法律规范 等影响纠纷产生的各种客观因素,进而深入分析纠纷升级的原因,探 究纠纷产生的内在机制。通过这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将原本远离中 心的“边缘 ”地位转变为贴近民众的地缘优势,最终有效发挥司法在 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

判,通过裁判引导村居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在降

低诉讼增量的过程中,法院能够整合各种治理资源,激励社区居民和 村民共同参与到纠纷的调解中,将多元化的参与者和规范力量汇聚成 为基层治理的强大动力。如福建省泰宁县金湖法庭,针对辖区内乡镇、 村庄、景区、林区和库区的具体情况,创新性地设立了背包服务站点。 这些站点提供了一系列便捷的司法服务,包括现场立案、调解、开庭 审理、宣判和接待访问。此外,法庭特别关注那些在当地频繁发生且 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通过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审理,实现了“审 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枫桥式人民法庭将法言法语转化为方言乡音

{C}在新时代 “枫桥经验”的启发下,枫桥式人民法庭通过与社区民 众的紧密互动,逐步了解并掌握他们的语言习惯和地方特色表达。枫 桥法庭在解释法律和阐述原则时,能够巧妙地将法律术语转化为更符 合当地文化和语言环境的表述,即用民众的“方言乡音”来阐释。这

陈志君:《通过法律的治理: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 载《中国 应用法学》2022 年第 5 期。

种做法有助于民众更直观地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减少了在处理矛盾 和纠纷时对法律理解的障碍,进而提升了基层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在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河法庭在帮扶村设立了专门的法官工作室, 针对邻里和家庭纠纷等问题,实施了巡回审判和就地调解。该工作室 通过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士参与调解,并采用当地方言进行沟通,使 得审判过程更加贴近民众,有效促进了法律教育与审判实践的结合, 明确了法律原则,实质性地解决了纠纷。此外,工作室还提供上门立 案和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便利了群众,增强了基层司法的亲和力和 实效性。

四、枫桥式人民法庭规范村规民约的进路选择

1 :枫桥式人民法庭规范村规民约进路图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的行为准则,深深植根于乡村社会的土 壤之中,对实现乡村自治、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起着举足

轻重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村民的日常行为,还体现了乡村社会的独 特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为此,枫桥式人民法庭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采 取提纯化、规则化、柔性化和地域化的策略,对村规民约进行细致入 微的完善和优化。

(一)提纯化策略:移风易俗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规民约改善村风民风

村规民约不仅是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承和弘扬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为了充分发挥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并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培育,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村规民约作为一 种非正式行为规范的本质属性。这包括加强政治引导,确保村规民约 的建设与发展始终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 施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置于核心位置,以此来塑造和弘 扬正直的家庭文化和纯朴的乡村风尚。确实,通过上述努力可以逐步 提升村民的精神面貌,推动乡村社会整体文明水平的持续提升。我们 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村规民约深度融合,转化为村民能直观感 受和理解的条款,让其在乡村社会中生根发芽,引领乡村文化的健康 发展,促进乡村社会的全面进步。

2抽象价值观转化为具体村规民约

根据乡村的实际情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贴近生活、易  于理解的阐释。要将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核心内容, 将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创新精神等元素融入到村规民约的基本框架中, 使之成为指导村民日常生活和生产的行动准则。通过避免枯燥的理论

灌输,将抽象的价值观念转化为具体可行的行为规范,并通过解决村 民面临的真实问题来增强他们对这些价值观的认同和归属感。如东辽

县安石镇朝阳村弃那些成为村民负担的陈旧习俗,将“勤俭节约、

反对浪费”“拒绝高价彩礼”“推行殡葬新风”和“助力乡村振兴” 等理念明确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以此促进村民改变旧有风俗。朝   阳村党总支副书记吕春玲提到:“我们修订的这一版已经是第三次更   新的村规民约了。我们通过村民大会和党员大会集思广益,共同确定   规约内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环境整治、打击黑恶势力、红白   喜事、道德评价等要素整合进来。特别是针对农村中存在的一些突出   问题,比如无节制的宴席、过高的彩礼、不重视赡养老人等,我们都   在村规民约中提出了具体的抵制措施和约束条款。这些内容得到了村   民内心的认同,并愿意自觉遵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村规民约认同感

村规民约的积极引导有助于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及,将 优秀的传统观念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从而在乡村社会中发挥更加积极 的作用。以贵州锦屏黄门村为例,为了有效减少红白喜事中的资源浪 费和不良社会风气,同时降低村民的经济压力,村民委员会通过集中 讨论并经过村民大会民主协商,共同制定了《黄门村移风易俗关于红 白喜事禁止大量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村规民约。这部村规民约的实 施,改变了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模来评价孝心的传统观念,从而为村 民减轻了经济上的负担,并对保护村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这

{C}

曹梦南、董博等:《“规 ”出好风景“约 ”出新风尚》,载《吉林日报》2023 4 11 002 版。

些规范,村民在举办红白喜事时能够遵循更加文明的方式,这不仅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提出的国家层面价值目标——“文明 ”相一 致,也促进了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二)规则化构建:明确、具体的村规民约设计

L提升村规民约条款结构的规范性

当代村规民约应融合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以确保其结构和内容  的正式性和权威性。规范性条款进一步细分为约束类条款和权益保护  类条款,前者着重于对村民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后者则侧重于保障村  民的合法权益,两者共同构成了村规民约中的行为指导和权益保障机  制。规范性条款在逻辑结构上应参照法律规范,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条件定义了条款适用的具体情  况;行为模式明确了在这些条件下期望或要求的行为方式;法律后果  则规定了遵守或违反这些行为模式时相应的奖惩措施。增强村规民约  的条款结构规范性,有助于提升其在村民心中的权威性及实际约束力, 促使村民更加自愿地遵循这些规定。此外, 规范性的提升也有助于村  规民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邯郸市永年区讲武镇大讲武  村的《乡规民约》为例, 其中明确规定了红事的节约标准,如“提倡  零彩礼,限制用车数量、酒和烟的价格,以及嫁妆礼的总额,并要求  一天内完成仪式,严禁抽客和大摆宴席等”,这些规定旨在减少浪费  和不合理消费。村里还成立了专门的管理小组,确立了责任人和监督  人,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通过点名批评、喇叭广播和微信群等方式  进行公开曝光。同时,村里每年还会评选出遵守规定的正面典型,如

“好总理”、“好村民”等道德模范,并予以表彰。这样的《乡规民 约》对于遏制高价彩礼、改变陈旧习俗、促进文明乡风建设起到了积 极的推动作用。

村规民约生活化表达与可操作性并重

村规民约是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治理性资源,要因地制宜紧密结 合村域实际,着力解决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

定。对那些具有独特地方特色且尚未被国家法律政策普遍覆盖的

事务,如风俗习惯、公共设施使用等,应通过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后以 制定具体可行、贴近生活的村规民约,以实现有效的自我管理和社区 治理。村规民约的制定不仅要注重语言的流畅和易于记忆,更要确保 其具有实际可执行性,最好是能够贴近村民的日常生活,用生活化地 语言来表达,使之成为村民能够轻松理解和遵循的行为准则。有些地 方的村规民约兼具上述两点,值得借鉴。例如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南 通晓楼新村村规民约这样表达“诚信”:“言而有信,处世准绳;不弄 虚假,所说必行。用人不疑, 疑人不用;言词必行,行为必果。与人 为善,身体力行;宁愿负我,决不负人;古有小子,放羊山坡;谎说 狼来,众人齐救。原来上当, 被他作弄;后真狼来,无人问津。狼吃 羊羔,自己困危;此一故事,言简意深。害人开始, 害己告终;兄弟

梓叔,莫要雷同。

村规民约规定具体明确增加可接受性

{C}

同注,第 4 页。

参见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当代形态及其乡村治理功能》,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年第 1 期。

福建省委文明办:《福建乡规民约》,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98 236 390 页。

村规民约基于乡村的现实条件和居民的实际需求来制定,旨在针 对性地解决村级治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具体而明确的条款,为 村民提供行为指导。清晰界定哪些行为受到鼓励,哪些受到禁止。由 于其明确性和针对性,村规民约更易获得村民的认同和遵守。如宣堡 法庭在推动郭寨村修订村规民约时,对彩礼金额进行了限制,并针对 红白喜事等社交活动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数额,如红事和白事的礼金分 别建议为 188 元和 166 元,宴请桌数限制在 10 桌以内,时间控制在 一天左右等。这些具体规定在近两年已导致全村酒席的规模和次数显 著减少,红白喜事的平均开支节约了大约 50%。通过这样的措施,提 升了乡村自治的质量和效率,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婚姻财产等 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三)柔性化惩戒机制:确保有效性与可行性的实施策略

村规民约的倡导性、规范性治理功能

习近平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

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的大背景下,村规民约在约束性和惩罚性方面的作用有所减弱, 但它在倡导性和规范性治理方面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村规民约是地地 道道、因地制宜的乡村法治名片,是全体村民权益出让的“最大公约

数”,具有“软法之治”的法治功能,当代村规民约,作为一种由

乡村社区共同制定的“软性法规”,主要基于情感、道德和互惠的原

则,采用非强制的方式进行倡导。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具体制度时,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24 页。

陈辉林、杨宝婷:《“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视域下村规民约的表象、困境与突破——基于对粤东 地区 10 个村的调研》,载《理论观察》2019 年第 9 期。

将德治的理念融入其中,通过道德的引导、传统习俗的传承和社会舆  论的影响,逐步渗透并塑造村民的价值观。通过这种方式,村规民约  能够以一种温和而深远的力量,增强村民对社区共同规则的内心认同, 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村民内心认同确保村规民约实施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非强制实施、具有契约性质的公共治理规范,  具有软法的本质特征,是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软法的规制功能。”

实,在某些村规民约中存在关于经济处罚的条款,但这类“罚款”

{C}与法律意义上的罚款有本质区别。它不依赖国家的强制力执行,而是 源自村民的自我管理,依靠村民的自觉认同和遵守来实现其效力。湖 南省湘潭县乌石镇通过统一印制的“一约五会”群众意见问卷调查表, 针对红白喜事的办理、村民的道德评价、环境卫生的改善、赌博和毒 品的禁止以及村民议事的规则等 24 个群众关心的问题,广泛地收集 了群众的意见。在问卷调查中,石峰村的村民普遍反映村里的环境卫 生问题亟待解决,并建议每户应缴纳环境卫生费,由村里组织清扫队 伍来负责垃圾的清扫和运输,并将这一建议纳入《村规民约》中, 以 实现大家的共同遵守。村“两委”迅速响应,将这一建议正式写入《村 规民约》, 并经村民大会审议通过。顺应了村民的意愿,执行工作变 得顺利许多,短短 10 天内就完成了 60%以上的收费任务。村党支部 书记莫江明对此深有体会:“像这样顺利地收取费用,在以前是难以 想象的。”

戴小冬:《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及其实现路径》,载《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6 期。

3村规民约柔性调节助力实现“无讼”

当代村规民约立足于文化振兴、风俗改革和道德指导,它不仅具  有文化的归属感和特定群体的适用性,而且运用了引导、劝导和奖励  等柔和的调节手段。在国家法律触及不到的道德层面,村规民约发挥  着调整社会关系、评价行为准则和预防问题发生的作用。它促进了基  层治理结构与传统文化及现代价值观的有效融合,有效解决了乡村文  化生态中出现的道德底线不稳、伦理观念淡薄和乡风不正等问题。通  过这种方式,村规民约支持并推动了传统“无讼”理念的实现,即通  过预防和调解减少法律诉讼,促进社会和谐。在村规民约修订过程中, 一些村庄对原有的惩罚性措施进行了调整, 以确保它们与正式法律  (硬法)不相冲突。如对不支持村庄公益事业的村民,村规民约已将  罚款改为公开批评或对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对于非法砍伐林木,原  先的罚款已被取消,改为仅要求赔偿损失,并规定违法者需按砍伐数  量的十倍补种树木,旨在实现教育与补偿的双重效果。这种变通既保  证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又有效地维护了村庄的公共利益和环境资源。

(四)地域化治理:紧密结合村域实际,实现有效治理

L与国家法互动中保持村域“个性”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基石,它在制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当地的 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以适应当地的实际生活需求。因此,它的适用 性主要局限于本村范围内。“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最大的差别是不具 有普适性,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它往往只针对特定地域内

的事务制定,由村域内的特定权力保障实施。 在现代社会,村规

民约不断更新,融入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素,与国家的农村发展策 略相协调。它将村庄特有的文化特征与国家的普遍要求相结合,同时 平衡了村民的个人需求与村庄整体的发展目标。这种做法对于推动基 层民主自治、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具有显著的意义。

紧密结合村域是村规民约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是因为它深深植根于乡土文化之  中。村规民约虽然只在本村有效,但其与村民的日常生活和地方传统  紧密相连,因此深受村民的认同。这种认同转化为了对规则的自觉遵  守,从而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增强了村庄的凝聚力和自我  管理能力。在处理一些涉及地方习俗的具体案例时,村规民约有时能  发挥出国家法律难以实现的效果。例如,在处理邻里关系的问题上,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但它们往往无法详尽覆盖所有情况。由于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各异, 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对邻里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 村规民约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它能够提供更为具体和适应当地情  况的解决方案。

村规民约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相结合

在沿袭熟人伦理的农村社会,法律不可能触及农村生活的方方面

面,更不可能是“万能” 的。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伦理底线的工具,

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容置疑。然而,在面对道德层面的复杂问题时,

{C}

同注,第 21 页。

参见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载《求是》2017 年第 5 期。

法律有时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全面覆盖和有效应对。特别是在当前的 农村政治资源配置中,政府的权力主要被限定在法律授权的明确范围 内。对于那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属于道德失范的行为,政府往往 缺乏有效的干预手段和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在基层治理 中的作用和效果。村规民约在这一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它不 仅紧密结合了村庄的实际情况,还将国家法律进行地方化转化,使之 更加贴近村民的日常生活,从而成为国家法律的有力补充。在制定过 程中,村规民约充分依据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则、精神和基本伦理,针 对社会公德、家庭伦理、乡村习俗、邻里关系以及农村秩序等具体方 面,制定了详细且具体的规定。通过村规民约的实施,不仅促进了文 明乡风的建设,还有助于实现乡村治理的有序化,进一步提升了基层 自治的实效性,为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枫桥式人民法庭规范村规民约的未来图景

“融冲突于无形,立规范以成治。”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历史悠 久的治理工具,以其参与性、灵活性和简约性著称。它不仅是创新治 理模式、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手段,更在赋予基层治理活力、推动乡 村振兴以及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枫桥式人民 法庭,作为大地上的人民法庭,致力于将散落在黄土地上的村规民约

加以提炼与规范,助力其效能实现跃迁。这一过程不仅弥合了法典抽  象规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更在化解纠纷的同时提供了规范预期, 实现了规则供给功能,进而提升了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效能,让“枫  桥”真正成为了一座连接纠纷与规则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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