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良:村规民约从纠纷化解到规则形成的规范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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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1日 | ||
村规民约从纠纷化解到规则形成的规范进路 ——枫桥式人民法庭彩礼治理的体系化展开 论文提要: 以枫桥式人民法庭针对彩礼的治理为切入点,通过实践扫描和个 案聚焦的方法,深入透视了在枫桥式人民法庭指导下,村规民约如何 参与并作用于彩礼治理的实践形态。研究发现, 尽管村规民约与乡村 治理的规则需求相契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如传统风俗中存在的陈 规陋俗、村规民约条款的笼统抽象性、柔性化执行的不足以及缺乏针 对性等,这些因素共同阻碍了村规民约治理效能的提升。针对此,进 一步探讨了枫桥式人民法庭在规范村规民约中的地域性功能优势,枫 桥式人民法庭通过提纯化、规则化、柔性化、地域化村规民约实现从 纠纷化解到规则形成的规范进路,为提升村规民约的治理效能提供有 益的参考和借鉴。 (全文共 14773 字) 主要创新观点: 1.既往研究多聚焦于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建置布局、资源优化配 置及数字治理等视角。本文从枫桥式人民法庭彩礼治理的体系化展开, 深入剖析村规民约治理效能提升的现实挑战,并探索其从“纠纷化解” 到“规则形成”的规范路径。 2.村规民约“纠纷化解—规则形成” 的规范进路包括:推动移 风易俗,确保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村规民约条款 具体明确,增强规则化特性;提升惩戒机制的柔性化水平,确保实效 性和可行性;紧密结合村域实际,实现地域化的有效治理。 以下正文: 引 言 为了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继承和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 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 工程,旨在将新时期“枫桥经验”做深做实,切实提升矛盾纠纷的法 治化预防与化解能力,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枫桥式 人民法庭在创建初期聚焦于个案化解,但随着社会治理的日益复杂和 稳定治理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其规则形成的功能显得尤为重要。本 研究以枫桥式人民法庭针对彩礼的治理为切入点,探讨其如何从个案 纠纷化解中提炼出一般规则,并形成具有广泛示范效应的规则体系。 通过深入探究“纠纷化解—规则形成”的规范路径,旨在为枫桥式人 民法庭的规则供给机制提供一种可检验、可复制的模式,最终实现从 纠纷化解到规则形成的质的飞跃,以更好地契合“我国国情决定我们 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的理念,推动基层治理向法治化、规范化迈进。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引用村规民约参与治理的司法实践 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引用村规民约介入彩礼治理为切入点,运用实 践扫描与个案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在枫桥式人民法庭指导下,村规 民约如何具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实际运作样态。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引用村规民约参与彩礼治理的个案聚焦 {C} ①参见张海陵、潘一嘉:《泰州法院“约”“法 ”三章走出司法护航社会治理新路径》, 载《江苏经济 报》2023 年 5 月 18 日 A3 版。 恰逢泰兴法院宣堡法庭张展组织辖区网格员进行培训,网格员小李与 小张家是邻居,便将此事告诉了张展。张展听说后上门劝和,但小王 的父亲和母亲一直不肯松口。 通过分析近年来审理的婚约彩礼纠纷,张展发现攀比心作祟才是 高价彩礼得以存在的根源。解决高价彩礼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解开村 民的“精神枷锁”,通过修改村规民约规定彩礼数额上限来规范村民 的行为规范达到其自我纠偏的目的。法庭会同村委会、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村民代表等一起商讨将婚嫁的新俗写进村规民约。在村民代 表大会上,大家听取了法庭的建议,在明确彩礼数额不超过 3 万元的 同时,在村规民约中新增了“婚丧嫁娶新风进万家,彩礼少收不铺张” 的规定。在法官、村干部、网格员讲解完新村规民约后,小王的父母 便卸下包袱,承诺不收 18.88 万元彩礼,只要他购买金项链、金手镯、 金戒指给小王就行,有情人终成眷属。 为树立新风正气,才溪法庭对辖区 6 个乡镇 90 个行政村的村规 民约逐条审核,因地制宜提出修改指导意见 14 条,指导 46 个村将“倡 导聘金彩礼不超过 5 万元,随礼不超过 300 元”纳入到村规民约中。 才溪法庭庭长张静介绍说“彩礼是婚俗还是陋俗,主要是看‘数’与 ‘度’。村规民约有定数,老百姓心中就‘有谱’。” {C} ①参见王莹:《倡导彩礼不超 5 万随礼不过 300——龙岩法院坚持以司法助力破解高额彩礼治理难题》, 载《法治日报》2024 年 2 月 3 日 004 版。 和小兰(化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为了和小兰结婚,小建在自己家庭 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送给小兰 23 万元彩礼。可两人结婚不 到一年,小兰就因精神异常住进了医院。小建发现小兰婚前患有精神 疾病后,起诉至杭州法院才溪法庭,请求撤销婚姻并返还彩礼。此前, 该村村规民约采纳了才溪法庭法官的主张,加入了“提倡彩礼不超过 5 万元,随礼不超过 300 元”的条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善良 风俗、文明新风的角度切入,引用了该村规民约条款,并解释了村规 民约制定的初衷,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促 进了双方的调解。最终, 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扣除已消费的婚庆费用 等,确认返还彩礼 10 万元。 ⒊个案聚焦展现枫桥法庭规范村规民约提升治理效能 通过以上两个枫桥式人民法庭借助村规民约进行婚约彩礼纠纷 化解的典型案例,展现枫桥法庭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特定区域内进行 彩礼治理的优势,妥善化解彩礼纠纷的同时起到“办结一案、化解类 案、教育一片、源头预防”的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很多 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① , 要“创新用 好村规民约等手段,倡导性和约束性措施并举,绵绵用力,成风化俗” ② 。在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作为治理性资源起到维护社会治安与稳定 {C} ① 习近平:《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载《求是》 2019 年第 11 期。 ② 习近平:《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载《求是》2023 年第 6 期。 活的交往行为规范,潜移默化的提高了村民的法律与规则意识,从而 助力乡村振兴中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的建设,并为构建新农村社会法 治秩序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村规民约参与彩礼治理的实践扫描与深度解析 ⒈通过审理婚约彩礼纠纷促进高价彩礼的社会治理 在涉及村规民约的 39 件典型案例中,有 14 件典型案例明确提出 抑制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嫁风尚。彩礼的初衷是男方对女方的尊重 和对婚姻的重视,而“天价彩礼 ”不但无法实现彩礼的初衷,而且让 男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的同时埋下美满婚姻的隐患,甚至成为 夫妻双方矛盾纠纷的根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通过 处理大量纠纷可以看出,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籍,反而 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 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① 对高额彩礼问题的社会治理从司 法审判的角度来说,就是通过案件审理促进微观家庭秩序的稳定与宏 观社会秩序的安定。 ⒉高价彩礼影响大众生活和社会安定 “彩礼本为传统民俗,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乃至两个家庭 沟通感情、表达诚意的媒介。”② 在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 加持下,物质化的人们把金钱和财富作为重要的衡量尺度,彩礼引发 的面子竞争中彩礼数额的高低成为衡量面子的唯一标准。这就使以对 女方的尊重和对婚姻的重视为核心的传统彩礼异化为人们争脸面的
①张昊:《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载《法治日报》2023 年 12 月 12 日 003 版。 ②王宏宇:《社会变迁下的农村高价彩礼演变影响、成因分析及破解路径》,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2020 年第 5 期。 重要载体。以重形式、好攀比的方式在面子比拼中展示聘礼,其直接 结果就是彩礼数额不断攀升。婚姻日渐物质化的背景下,高价彩礼的 横行产生了许多影响人民群众正常工作与生活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⒊规范村规民约根除高价彩礼陋习 “通过村规民约整合国家法律与民间规约进行综合治理,不仅符 合当前乡村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而且也是推进村级治理法治化的重 要路径。”①流传千百年来的彩礼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村规民约在肯 定其作为民间习俗的同时力求恢复其传统性和礼仪性,弱化但并不否 定其商品性,并通过村民大会协商确定了彩礼的数额上限。如福建省 上杭县人民法院才溪人民法庭倡导以“制”促“治”,指导辖区 45 个村 将“提倡彩礼不超过 5 万元”列入村规民约,党员干部带头书面承诺 “婚嫁从简、喜事新办” ,帮助才溪镇成功创建“全国文明村镇”, 并在全镇开展“抵制天价彩礼”专项整治活动。12 个村被评为市级 以上文明村,助推基层治理工作形成了良好的依法治理新格局。河南 省睢县人民法院河堤人民法庭建议将婚事新办简办、限制高额彩礼纳 入村规民约。2024 年前 4 个月,睢县办理新婚登记 1187 对,其中, “零彩礼”“低彩礼”525 对,高额彩礼陋习得到有效遏制。 (三)枫桥式人民法庭村规民约建设案例总体概况 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实践活动中提出 的坚持和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为目 标,立足新时期人民法庭“ 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 {C} ①张莹:《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0 年第 4 期。 工作原则,从 2022 年至今,共推出五批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表 1 :枫桥式人民法庭系列典型案例 ⒈枫桥式人民法庭规范村规民约发挥治理效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 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 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① 。“村规民约是村民为了办理公共事务 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和实现村 民自治, 民主议定和修改并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② 为此,我们可 以充分利用枫桥式人民法庭贴近群众、深刻理解区域内村规民约的优 势,对辖区内的村规民约进行细致的调查与甄别。在此基础上,我们 可以形成适用于一定范围、具有法律属性的特殊地方习惯规范,并将 其作为调解和审判中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资源。这样一来,枫桥式人 民法庭不仅能依法治理,还能借助村规民约等内生秩序有效化解矛盾, 避免治理过程与乡村风俗脱节,从而更容易获得群众的接受和认同, 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C}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 年 10 月 29 日 001 版。 ② 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 载《清华法学》2018 年第 1 期。 ⒉涉及村规民约典型案例解析 通过对以上典型案例的梳理,其中涉及村规民约的典型案例共计 39 件。很多典型案例关于村规民约部分大多一带而过,如广西壮族 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积极联系村两委,指导完善村 规民约,共建无讼少讼沃柑村屯。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望春 法庭突出“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帮助完善村规民约,培育 村民自治素养。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城南庄人民法庭开展集纠纷调 解、村规民约修订、商业合同规范、国防教育普法为一体的综合法治 服务。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助力村(居) 委会开展“五星文明户”评选,指导订立村规民约、整治陈规陋习, 以贤德涵养家风。 3典型案例引用村规民约发挥其治理性资源优势 但也有少数典型案例写得详细具体,充分展示了引用村规民约进 行乡村治理的路径与方法。如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指导村规 民约制定、引导村规民约实施、倡导村规民约文化等三个方面指导村 居创制凝聚群众共同道德、情感和价值观的村规民约,以柔性道德规 范填补基层治理空白,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构建社会治理 新格局。又如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安场人民法庭通过修订完善村规 民约,一方面整体推进,提供调解依据,另一方面全面执行,确保调 解实效,以推动村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解决指导调解依 据单一的问题。 二、村规民约参与乡村治理的效能与现实掣肘 国家治理的宏观法律框架与乡村治理的微观规则需求相互交织, 共同界定了具有现代属性的村规民约的内容范畴,使其既体现国家治 理的宏观导向,又紧密贴合村庄微观治理的实际需求。然而,传统风 俗中仍残留着陈规陋俗,部分村规民约的条款表述笼统且抽象,同时, 一些责任条款在柔性化管理方面仍有待提升,这些因素均构成了对治 理效能提升的客观阻碍与现实挑战。 (一)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 ⒈宏观国家治理下乡村治理的微观规则需求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村规民约发挥其秩序价 值的重要保证。”①村规民约在制定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基本原则,确保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同时要充分考虑和反 映村民的实际利益和需求。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村庄的集体资源和利益 的合理分配、村务的民主管理和综合管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的推进、村民的广泛参与以及村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 的建立。通过这样的方式,村规民约既能符合国家治理的宏观要求, 又能贴近村民生活,有效促进村庄的和谐发展与自我管理。 ⒉国家权力“悬浮”下村规民约重新焕发活力 “传统中国历来奉行‘政不下县’的治理逻辑,乡村社会大多凭 借宗法族规等村规民约实行管束。”②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巩固 乡村地区的稳定并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国家政权深入到了乡村治理的 {C} ①李延玲:《互动与整合:村规民约现代秩序价值的实现》,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 4 期。 ② 向颖:《村规民约嵌入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基于 J 省的个案研究》, 载《社会科学家》2023 年第 6 期。 各个层面,这导致传统村规民约的影响力和作用逐渐减弱。然而,随 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家对乡村治理的直接控制相对减弱,村规 民约借此机会再次获得重视,并逐步发展成为乡村社会管理和自我调 节的关键手段。这一转变体现了村规民约在适应国家政策变化的同时, 也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定法 律和规章制度来规范村民的行为,以保障社会秩序。然而,由于不同 地区的文化和习俗差异,这些统一的规范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所有地方 的具体情况,导致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另一方面, 村民为了满足自身与集体互动的需求,会自发地制定一些规范,这反 映了基层社会的自主性和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需求。 3村规民约为乡村治理提供制度补充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农业农村领域,中国已经出台了包括《农 业法》在内的 10 余部相关法律,以及 100 多部行政法规,这些法律 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然而, 在这一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以确保 法律体系能有效地服务于农业农村。首先,法律文本通常使用专业术 语和抽象表达,这对于文化教育水平不高的普通村民而言,理解起来 存在一定难度,而且在村级组织中,也鲜有具备深厚法律知识的人才。 其次,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其普遍性特点决定了它难以涵 盖所有地方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乡村习俗 和文化传统多样的国家,法律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可能受限。最后,为 了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过程必须非常严谨 和慎重,这可能导致法律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社会变迁的步伐。“作为 农村基层的一种‘准法’,村规民约将国家法律规定通俗化、具体化, 使之更适合于乡村社会的特点,并因地制宜地进行制度设计,可以有 (二)村规民约化解纠纷提升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 ⒈村规民约在乡风民俗加持下更有利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 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 见》亦明确提出:“采用‘群众说理、法官说法’等方式,将群众路 线、群众工作方法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以农村群众能够理解、感受 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村规民约、 乡风民俗,妥善把握民事审判对习惯的适用。”人民法庭在审理乡村 纠纷中适用村民内心认同的村规民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 性,更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⒉村规民约为法律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区域性规则体系,对其进行完善 有助于整合乡村法治服务形式及服务载体,推动农村社会法治体系的 科学化、系统化建构,最终在传统与现代法治文化之间实现价值传承 和应用整合,提升作为治理性资源的治理效能。②村规民约融入法律 {C} ①刘思思:《“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中村规民约的价值功能、实践难点及完善路径》, 载《宏观经 济研究》2021 年第 8 期。 ②参见王世强:《村规民约如何助推乡村治理?——基于功能演化与动力机制的分析》, 载《天津行政 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制度并进行生活化表达作为村民的日常行为规范,不但可以弥合国家 法律制度与乡村生活的疏离感,而且有利于理解与遵守内化于村规民 约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 通过村规民约来引导村民妥善处理生活垃 圾,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农村环境质量的提升, 基层执法机构也将面临更为和谐的执法社会环境,这将降低执法成本。 这表明,村规民约作为一种社会内生型的治理机制,能够为法律和政 策的执行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助于法律在乡村地区的有效实施和 普及。通过这种方式,村规民约不仅促进了乡村环境的改善,也加强 了法律规范在乡村社会中的接受度和执行力。 3村规民约助推乡村社会移风易俗 通过地方法治实践可以发现,村规民约的演进和优化往往是从解 决乡村社会面临的棘手问题起步。在许多地区,村规民约的制定起初 聚焦于管理乡村中普遍存在的人情酒宴问题,随后逐渐涵盖到更广泛 的社会治理领域。总体而言,在乡村社会中,人情酒宴的习俗十分普 遍,村民们常常因为社会压力和面子问题而不得不参与,这导致大量 资源被用于此类活动,从而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消耗,并对社会公 共福利的提升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转变和文明程度 的提升,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措施,调动了各种行政资源,针 对盛行的人情酒宴文化进行了有计划的治理。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 进一步发挥了引导作用,借助基层民主的途径,鼓励和支持村民参与 修订村规民约。通过这种方式,将新的、更为节俭的人情酒宴操办规 则纳入到村规民约之中,使之成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村规民约治理效能提升的现实掣肘 ⒈传统风俗习惯中的陈规陋俗 “随着社会的发展,固有风俗习惯中有一些是不合时宜的,甚至 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实践中应该予以改变或摒弃。”①风俗习惯作为 一种内生性秩序规范其发展变化是在延续传统基础上进行的,不可避 免的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与迟延性,演化速度往往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与 村民的需求变化。由于风俗习惯所具有的保守性、延后性与迟滞性等 特性致使一些过往形成的风俗则会因为与当下不适宜而成为陈规陋 俗,变成村级治理中的“恶法”。如 H 县办喜事仅订婚环节需举行至 少 4 次,每次皆要设宴款待,涉及“压柜钱”“垫桌钱”“改口钱”等 一系列开销。而高龄老人寿终正寝自然死亡的“喜丧”,需按“高抬 深埋”的习俗举办至少 7 天的葬礼仪式,送葬范围多时可达上千人。② 农村陈规陋俗推动彩礼节节攀升,丧葬风俗的繁文缛节亦让人民群众 苦不堪言。 ⒉村规民约规定笼统抽象致使实操性差 村规民约的条款如果仅仅是道德倡导的口号而不具有实际操作 性,就会出现“好像什么都规定了,但好像什么都没有规定”的局面。 村规民约在开篇强调村民应知晓、学习、运用和遵守法律,这固然是 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基本责任。然而,如果村规民约的内容仅仅是 对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的重复,而未能紧密结合村民的实际生活和村 域特色,其实际意义和村民的内在认同感可能会大打折扣。一份紧扣
① 陈寒非:《风俗与法律:村规民约促进移风易俗的方式与逻辑》,载《学术交流》2017 年第 5 期。 ②杨晓菲、杜俊华:《新内源发展: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机制——以青海省 H 市为例》, 载《中南民 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 7 期。 本村村域特点的具体翔实的村规民约,更有利于规范村民行为。如 “和谐友善,邻里和睦 ”是许多村规民约所倡导的理念,但要实现这 一目标,仅仅依靠口号和标语是不够的。还应该组织并鼓励村民参与 各类集体活动,让村民在共同参与中感受到村集体的温暖和力量。又 如,有的村规民约在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学法用法”“公共 财物”方面,没有具体的内容要求,这样就会产生抽象空洞,无法操 作的问题。① ⒊村规民约柔性化提升空间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文化层面的行为规范,其核心在于强调行为的 合理性和情感的适宜性。它为村民的行为提供了一种象征性的系统、 认知的模式和道德的指导。这种规范的制定并非源自国家的强制意志, 其适用范围也局限于特定社区而非全国,其影响力和约束力也不具备 法律上的强制性质。尽管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都是规范行为的准则, 但它们在作用范围上存在差异。国家法律具有普遍性,对全国范围内 的所有公民都产生影响。相比之下,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特定的村 庄或社区,其有效性依赖于村民的内心认同和遵守,所以村规民约的 约束力是较为柔性的,主要依靠村民的自觉遵守和社区的认同。现代 村规民约实践中,为增加实效性,大量村规民约设定了经济处罚条款 ②。如《三元镇新塘村 2022 年村规民约》规定, “在大沟任何地方开 水口和破水混”,“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上述罚款方式能否通 过变通以柔性的方式,既能达到惩戒又能易于村民所接受是值得研究
①参见 卜昭滔:《构建新时代村规民约的长效机制》,载《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 年第 11 期。 ②周家明、刘祖云:《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研究——基于要素-作用机制的分析框架》,载《农业 经济问题》2014 年第 4 期。 的问题。 ⒋“千村一面”缺乏针对性 村规民约在制定时往往缺乏对本村具体情况的深入考虑,导致不 同村庄之间的村规民约内容过于相似,缺乏个性化和针对性。“有些 村与村之间村规民约相似度高,没有因地制宜、因村制宜。”① 从现 实情况来看,许多村规民约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对本村实际情况的考虑, 而是存在内容泛化、缺乏具体性的问题。在制定过程中,往往会采用 其他村庄的村规民约作为模板,或者直接使用上级提供的范本,仅对 其中的地名、时间等基本信息进行简单的替换。这种做法忽视了广泛 征求村民意见的重要性,导致村规民约无法真实反映村民的需求和村 内的实际问题,从而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村规民约 的制定应当以服务本村管理为核心目标,确保所制定的规则与本村的 实际情况相契合,从而实现有效的自我管理。 三、枫桥式人民法庭规范村规民约的地域性功能优势 “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前沿,具有 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②“积极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 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动员基层共同治理 作为乡村基层治理的补充性规范,村规民约将国家法律的精神和 {C} ① 陈荣卓、李梦兰、马豪豪: 《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村规民约:现代转型与发展进路——基于“2019 年全 国优秀村规民约 ”的案例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21 年第 5 期。 ② 陈宜芳、危浪平:《“枫桥式人民法庭 ”创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进路》, 载《法律适用》2024 年第 4 期。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 号)第 10 条。 要求转化为更贴近农民日常生活的表述,使其更易于被村民理解和接 受。通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村规民约能够针对性地 解决国家法律可能未涵盖或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性问题,从而在乡村治 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补充和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增强乡村治理的有效 性和适应性。 在新时代背景下,“枫桥经验 ”强调了基层社会治理必须确立人 民的主体地位,即要激发和保障基层群众,包括纠纷当事人,依法参 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以邀请基层干部群众旁听庭审、公开宣判、以 案说法、送法下村、讲法在线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让人民群众‘零 距离’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人民法庭成为基层法治教育的课堂。”① 通 过这种“自治”方式,群众不仅能共享治理的成果,而且能直接体验 到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因此, 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中能否达到从源头 降低诉讼增量的目的,关键取决于基层群众能否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 治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本质上也 是直接面对和理解纠纷的实质、全面把握纠纷的情况、深挖纠纷根源 的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有效地识别和解决问题的根源,从而 在基层实现真正的降低诉讼增量。 (二)枫桥式人民法庭纠纷化解中的地缘优势 {C} ① 陈宜芳、危浪平、金诚轩: 《“枫桥式人民法庭 ”创建重点问题解读》, 载《法律适用》2024 年第 1 期。 纠纷根源的过程。只有枫桥式人民法庭深刻领会并积极推广新时代的 “枫桥经验 ”,才能全面理解民众对自然环境、文化背景、法律规范 等影响纠纷产生的各种客观因素,进而深入分析纠纷升级的原因,探 究纠纷产生的内在机制。通过这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将原本远离中 心的“边缘 ”地位转变为贴近民众的地缘优势,最终有效发挥司法在 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 判,通过裁判引导村居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① 在降 低诉讼增量的过程中,法院能够整合各种治理资源,激励社区居民和 村民共同参与到纠纷的调解中,将多元化的参与者和规范力量汇聚成 为基层治理的强大动力。如福建省泰宁县金湖法庭,针对辖区内乡镇、 村庄、景区、林区和库区的具体情况,创新性地设立了背包服务站点。 这些站点提供了一系列便捷的司法服务,包括现场立案、调解、开庭 审理、宣判和接待访问。此外,法庭特别关注那些在当地频繁发生且 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通过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审理,实现了“审 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枫桥式人民法庭将法言法语转化为方言乡音 {C} ① 陈志君:《通过法律的治理: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 载《中国 应用法学》2022 年第 5 期。 种做法有助于民众更直观地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减少了在处理矛盾 和纠纷时对法律理解的障碍,进而提升了基层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在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河法庭在帮扶村设立了专门的法官工作室, 针对邻里和家庭纠纷等问题,实施了巡回审判和就地调解。该工作室 通过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士参与调解,并采用当地方言进行沟通,使 得审判过程更加贴近民众,有效促进了法律教育与审判实践的结合, 明确了法律原则,实质性地解决了纠纷。此外,工作室还提供上门立 案和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便利了群众,增强了基层司法的亲和力和 实效性。 四、枫桥式人民法庭规范村规民约的进路选择 图 1 :枫桥式人民法庭规范村规民约进路图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的行为准则,深深植根于乡村社会的土 壤之中,对实现乡村自治、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起着举足 轻重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村民的日常行为,还体现了乡村社会的独 特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为此,枫桥式人民法庭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采 取提纯化、规则化、柔性化和地域化的策略,对村规民约进行细致入 微的完善和优化。 (一)提纯化策略:移风易俗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规民约改善村风民风 村规民约不仅是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承和弘扬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为了充分发挥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并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培育,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村规民约作为一 种非正式行为规范的本质属性。这包括加强政治引导,确保村规民约 的建设与发展始终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 施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置于核心位置,以此来塑造和弘 扬正直的家庭文化和纯朴的乡村风尚。确实,通过上述努力可以逐步 提升村民的精神面貌,推动乡村社会整体文明水平的持续提升。我们 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村规民约深度融合,转化为村民能直观感 受和理解的条款,让其在乡村社会中生根发芽,引领乡村文化的健康 发展,促进乡村社会的全面进步。 2抽象价值观转化为具体村规民约 根据乡村的实际情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贴近生活、易 于理解的阐释。要将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核心内容, 将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创新精神等元素融入到村规民约的基本框架中, 使之成为指导村民日常生活和生产的行动准则。通过避免枯燥的理论 灌输,将抽象的价值观念转化为具体可行的行为规范,并通过解决村 民面临的真实问题来增强他们对这些价值观的认同和归属感。如东辽 县安石镇朝阳村①摒弃那些成为村民负担的陈旧习俗,将“勤俭节约、 反对浪费”“拒绝高价彩礼”“推行殡葬新风”和“助力乡村振兴” 等理念明确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以此促进村民改变旧有风俗。朝 阳村党总支副书记吕春玲提到:“我们修订的这一版已经是第三次更 新的村规民约了。我们通过村民大会和党员大会集思广益,共同确定 规约内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环境整治、打击黑恶势力、红白 喜事、道德评价等要素整合进来。特别是针对农村中存在的一些突出 问题,比如无节制的宴席、过高的彩礼、不重视赡养老人等,我们都 在村规民约中提出了具体的抵制措施和约束条款。这些内容得到了村 民内心的认同,并愿意自觉遵守。” 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村规民约认同感 村规民约的积极引导有助于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及,将 优秀的传统观念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从而在乡村社会中发挥更加积极 的作用。以贵州锦屏黄门村为例,为了有效减少红白喜事中的资源浪 费和不良社会风气,同时降低村民的经济压力,村民委员会通过集中 讨论并经过村民大会民主协商,共同制定了《黄门村移风易俗关于红 白喜事禁止大量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村规民约。这部村规民约的实 施,改变了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模来评价孝心的传统观念,从而为村 民减轻了经济上的负担,并对保护村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这 {C} ①曹梦南、董博等:《“规 ”出好风景“约 ”出新风尚》,载《吉林日报》2023 年 4 月 11 日 002 版。 些规范,村民在举办红白喜事时能够遵循更加文明的方式,这不仅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提出的国家层面价值目标——“文明 ”相一 致,也促进了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二)规则化构建:明确、具体的村规民约设计 L提升村规民约条款结构的规范性 当代村规民约应融合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以确保其结构和内容 的正式性和权威性。规范性条款进一步细分为约束类条款和权益保护 类条款,前者着重于对村民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后者则侧重于保障村 民的合法权益,两者共同构成了村规民约中的行为指导和权益保障机 制。规范性条款在逻辑结构上应参照法律规范,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条件定义了条款适用的具体情 况;行为模式明确了在这些条件下期望或要求的行为方式;法律后果 则规定了遵守或违反这些行为模式时相应的奖惩措施。增强村规民约 的条款结构规范性,有助于提升其在村民心中的权威性及实际约束力, 促使村民更加自愿地遵循这些规定。此外, 规范性的提升也有助于村 规民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邯郸市永年区讲武镇大讲武 村的《乡规民约》为例, 其中明确规定了红事的节约标准,如“提倡 零彩礼,限制用车数量、酒和烟的价格,以及嫁妆礼的总额,并要求 一天内完成仪式,严禁抽客和大摆宴席等”,这些规定旨在减少浪费 和不合理消费。村里还成立了专门的管理小组,确立了责任人和监督 人,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通过点名批评、喇叭广播和微信群等方式 进行公开曝光。同时,村里每年还会评选出遵守规定的正面典型,如
⒉村规民约生活化表达与可操作性并重 村规民约是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治理性资源,要因地制宜紧密结 合村域实际,着力解决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 定。②针对那些具有独特地方特色且尚未被国家法律政策普遍覆盖的 事务,如风俗习惯、公共设施使用等,应通过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后以 制定具体可行、贴近生活的村规民约,以实现有效的自我管理和社区 治理。村规民约的制定不仅要注重语言的流畅和易于记忆,更要确保 其具有实际可执行性,最好是能够贴近村民的日常生活,用生活化地 语言来表达,使之成为村民能够轻松理解和遵循的行为准则。有些地 方的村规民约兼具上述两点,值得借鉴。例如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南 通晓楼新村村规民约这样表达“诚信”:“言而有信,处世准绳;不弄 虚假,所说必行。用人不疑, 疑人不用;言词必行,行为必果。与人 为善,身体力行;宁愿负我,决不负人;古有小子,放羊山坡;谎说 狼来,众人齐救。原来上当, 被他作弄;后真狼来,无人问津。狼吃 羊羔,自己困危;此一故事,言简意深。害人开始, 害己告终;兄弟 ⒊村规民约规定具体明确增加可接受性 {C} ① 同注②,第 4 页。 ②参见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当代形态及其乡村治理功能》,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年第 1 期。 ③福建省委文明办:《福建乡规民约》,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98 、236 、390 页。 村规民约基于乡村的现实条件和居民的实际需求来制定,旨在针 对性地解决村级治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具体而明确的条款,为 村民提供行为指导。清晰界定哪些行为受到鼓励,哪些受到禁止。由 于其明确性和针对性,村规民约更易获得村民的认同和遵守。如宣堡 法庭在推动郭寨村修订村规民约时,对彩礼金额进行了限制,并针对 红白喜事等社交活动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数额,如红事和白事的礼金分 别建议为 188 元和 166 元,宴请桌数限制在 10 桌以内,时间控制在 一天左右等。这些具体规定在近两年已导致全村酒席的规模和次数显 著减少,红白喜事的平均开支节约了大约 50%。通过这样的措施,提 升了乡村自治的质量和效率,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婚姻财产等 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三)柔性化惩戒机制:确保有效性与可行性的实施策略 ⒈村规民约的倡导性、规范性治理功能 习近平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 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① 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的大背景下,村规民约在约束性和惩罚性方面的作用有所减弱, 但它在倡导性和规范性治理方面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村规民约是地地 道道、因地制宜的乡村法治名片,是全体村民权益出让的“最大公约 数”,具有“软法之治”的法治功能,②当代村规民约,作为一种由 乡村社区共同制定的“软性法规”,主要基于情感、道德和互惠的原 则,采用非强制的方式进行倡导。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具体制度时,
①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24 页。 ② 陈辉林、杨宝婷:《“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视域下村规民约的表象、困境与突破——基于对粤东 地区 10 个村的调研》,载《理论观察》2019 年第 9 期。 将德治的理念融入其中,通过道德的引导、传统习俗的传承和社会舆 论的影响,逐步渗透并塑造村民的价值观。通过这种方式,村规民约 能够以一种温和而深远的力量,增强村民对社区共同规则的内心认同, 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⒉村民内心认同确保村规民约实施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非强制实施、具有契约性质的公共治理规范, 具有软法的本质特征,是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软法的规制功能。” ①确实,在某些村规民约中存在关于经济处罚的条款,但这类“罚款” {C} ①戴小冬:《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及其实现路径》,载《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 第 6 期。 3村规民约柔性调节助力实现“无讼” 当代村规民约立足于文化振兴、风俗改革和道德指导,它不仅具 有文化的归属感和特定群体的适用性,而且运用了引导、劝导和奖励 等柔和的调节手段。在国家法律触及不到的道德层面,村规民约发挥 着调整社会关系、评价行为准则和预防问题发生的作用。它促进了基 层治理结构与传统文化及现代价值观的有效融合,有效解决了乡村文 化生态中出现的道德底线不稳、伦理观念淡薄和乡风不正等问题。通 过这种方式,村规民约支持并推动了传统“无讼”理念的实现,即通 过预防和调解减少法律诉讼,促进社会和谐。在村规民约修订过程中, 一些村庄对原有的惩罚性措施进行了调整, 以确保它们与正式法律 (硬法)不相冲突。如对不支持村庄公益事业的村民,村规民约已将 罚款改为公开批评或对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对于非法砍伐林木,原 先的罚款已被取消,改为仅要求赔偿损失,并规定违法者需按砍伐数 量的十倍补种树木,旨在实现教育与补偿的双重效果。这种变通既保 证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又有效地维护了村庄的公共利益和环境资源。 (四)地域化治理:紧密结合村域实际,实现有效治理 L与国家法互动中保持村域“个性”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基石,它在制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当地的 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以适应当地的实际生活需求。因此,它的适用 性主要局限于本村范围内。“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最大的差别是不具 有普适性,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它往往只针对特定地域内 的事务制定,由村域内的特定权力保障实施。”① 在现代社会,村规 民约不断更新,融入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素,与国家的农村发展策 略相协调。它将村庄特有的文化特征与国家的普遍要求相结合,同时 平衡了村民的个人需求与村庄整体的发展目标。这种做法对于推动基 层民主自治、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具有显著的意义。 ⒉紧密结合村域是村规民约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是因为它深深植根于乡土文化之 中。村规民约虽然只在本村有效,但其与村民的日常生活和地方传统 紧密相连,因此深受村民的认同。这种认同转化为了对规则的自觉遵 守,从而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增强了村庄的凝聚力和自我 管理能力。在处理一些涉及地方习俗的具体案例时,村规民约有时能 发挥出国家法律难以实现的效果。例如,在处理邻里关系的问题上,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但它们往往无法详尽覆盖所有情况。由于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各异, 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对邻里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 村规民约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它能够提供更为具体和适应当地情 况的解决方案。 ⒊村规民约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相结合 在沿袭熟人伦理的农村社会,法律不可能触及农村生活的方方面 面,更不可能是“万能” 的。②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伦理底线的工具, 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容置疑。然而,在面对道德层面的复杂问题时, {C} ① 同注②,第 21 页。 ②参见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载《求是》2017 年第 5 期。 法律有时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全面覆盖和有效应对。特别是在当前的 农村政治资源配置中,政府的权力主要被限定在法律授权的明确范围 内。对于那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属于道德失范的行为,政府往往 缺乏有效的干预手段和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在基层治理 中的作用和效果。村规民约在这一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它不 仅紧密结合了村庄的实际情况,还将国家法律进行地方化转化,使之 更加贴近村民的日常生活,从而成为国家法律的有力补充。在制定过 程中,村规民约充分依据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则、精神和基本伦理,针 对社会公德、家庭伦理、乡村习俗、邻里关系以及农村秩序等具体方 面,制定了详细且具体的规定。通过村规民约的实施,不仅促进了文 明乡风的建设,还有助于实现乡村治理的有序化,进一步提升了基层 自治的实效性,为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图 2:枫桥式人民法庭规范村规民约的未来图景 结 语 “融冲突于无形,立规范以成治。”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历史悠 久的治理工具,以其参与性、灵活性和简约性著称。它不仅是创新治 理模式、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手段,更在赋予基层治理活力、推动乡 村振兴以及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枫桥式人民 法庭,作为大地上的人民法庭,致力于将散落在黄土地上的村规民约 加以提炼与规范,助力其效能实现跃迁。这一过程不仅弥合了法典抽 象规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更在化解纠纷的同时提供了规范预期, 实现了规则供给功能,进而提升了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效能,让“枫 桥”真正成为了一座连接纠纷与规则的桥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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