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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九份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后,仍需向第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6日

  2017年3月,王某驾驶公司车辆与郑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郑某手机受损、郑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无事故责任。郑某因事故造成医疗费、物损、误工费共计3 800余元。郑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此外,事故发生后,郑某向王某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共向王某支付包括医疗费、物损、车损、误工费在内的理赔款4100余元。王某并未将理赔款项交付郑某。郑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郑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王某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在王某及公司未向第三人郑某赔偿的情况下,直接向王某支付理赔款项,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已向王某支付的款项可另行处理。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某保险公司在核实理赔材料后,没有通知第三人领取赔偿款项,在王某领取理赔款项时,亦无第三人郑某的签字确认。在王某及公司未向郑某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直接向王某赔偿保险金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以向王某支付理赔款提出抗辩,否定郑某要求其赔偿的权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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