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手软 酒驾需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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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6日 | ||
2017年3月25日凌晨,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遇交警设卡检查,为逃避检查,周某公然闯卡逃窜。交警执勤人员驾驶警车在后追逃,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绿化树苗及路灯受损,周某受伤。经鉴定部门检验,发生事故时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庭审理过程中,周某为自己辩解,并向法庭“求情”称,其仅仅是跟朋友聚会助兴喝了点酒,遇到交警查酒驾一时慌乱,闯卡而逃,请求法官宽大处理。殊不知,正是这种“喝酒事小”不以为意的态度常常给无数行人与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同时酒驾者也要受到法律严惩,这一时的侥幸得不偿失。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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