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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空壳公司登记材料和银行卡实现“躺赚”?这个致富梦该醒醒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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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滨州开发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情回顾: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至滨州市阳信县、无棣县、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市东营区四地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15家空壳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后将该15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等资料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7500元。

2020年4月份,刘某某在网上认识牟某某(另案处理),双方商定刘某某向牟某某提供银行卡套件,牟某某每套支付刘某某1 000元报酬。刘某某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为获取高额回报,仍自行办理银行卡1张,收购他人银行卡3张,并将上述4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盘、绑定电话卡出售给牟某某。上述银行卡均被上游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赃款转账,交易流水共计152万余元。

此外,刘某某还有入户盗窃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

法 条 链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关联犯罪。为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存在坦白(盗窃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自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积极退赔盗窃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网民不要因一时贪念、一点利益,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空壳公司对公账户出租、出售给他人,看似无足轻重的小举动,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此外,广大群众要主动学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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