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重罚伪证_以儆效尤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3日 | ||
近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出万元罚单,严惩伪证者。这也是该院处理的第一起因提供虚假证据而受到处罚的案件。 该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的亲属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方主张李某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提交了其生前在某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每个月都有某建筑公司为其支付报酬。被告方认为李某是农村户口,只是在工地打小工,不应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因城镇、农村两个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慎重起见,承办法官专门到该账户开户行调查取证。核实结果出人意料,该账户的户名竟然是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魏某的姓名,且交易明细也全部为原告伪造。 承办法官传唤原告及魏某到法院进行详细询问,在事实和法律面前,魏某承认其提交了虚假证据。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训诫,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魏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全额缴纳了罚款,并写下了认错书。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民事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虚假证据屡屡出现,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此次该院对虚假举证行为的处罚,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严格落实,又彰显了对虚假诉讼、提供伪证行为的惩戒态势。 法官奉劝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在诉讼过程中要依法举证、诚信取证,提供虚假证据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