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6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上述地点在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受理: (1)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医疗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等特殊类型民事案件; (2)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 (3)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 (4)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5)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办理的案件。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