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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分析当前车损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7日

  

  开发区法院自2016年3月份收案以来,共收各类司法鉴定案件450件,其中车损鉴定案件171件,占38%。 171件车损评估案件中车主自行委托鉴定、赔付方申请重新鉴定的157件,首次鉴定的14件;已出鉴定意见128件,提异议16件,申请出庭4件,尚未发生鉴定报告不予采用的情况。查出制造伪证案件1件。车损鉴定存在主要问题为:

  一是鉴定申请审查过于宽泛。因缺少鉴定合理性、必要性审查标准的规定,法官对于鉴定申请的审查较宽松,致使一些标的额较小的车损,如电动车等进入鉴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加诉讼成本。171件案件中,车损标的额在6000元以下的19件,其中电动车6件,最低标的额不足1000元。

  二是鉴定程序缺乏规范制约。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一般会中止诉讼,对于调解和提交证据没有期限限制,当事人提出调解、更改鉴定事项或者提交新证据材料的随意性较大,导致诉讼周期延长,降低诉讼效率。

  三是对恶意鉴定缺乏惩戒。对当事人恶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及时提交、补充鉴定材料,不及时或者不缴纳鉴定费用;不配合现场看车;恶意提出异议,申请出庭等行为缺乏惩戒措施,只能以退鉴处理,法律威慑力低。

  四是鉴定技术存在缺陷。维修前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只能对事故车辆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对于非营运车辆因损坏不能使用产生的其他费用不进行鉴定,导致鉴定损失小于实际损失;维修后进行鉴定,由于车辆修复时间长,鉴定机构无法掌握车辆拆检前受损情况,多根据维修清单中的维修、更换部件进行鉴定、价格比对,易出现虚报。

  五是鉴定机构良莠不齐。鉴定机构准入标准、监管机制不健全,个别鉴定机构存在接受车主自行委托鉴定、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私自向当事人泄露鉴定结果等问题,影响后期法院审理。

  为此,该院建议:

  一、加强对外委托审核监督。技术室接收鉴定案件时,严格审核相关鉴定资料,必须经过严格的证据交换程序,鉴定技术允许且符合鉴定条件的才可签收启动鉴定程序;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协助法官先予以调解,告知当事人鉴定风险,帮助当事人依法、理性选择司法鉴定。

  二、规范司法鉴定操作规程。一是鉴定要求有效规范。承办法官应根据审理事实需要,要求当事人提出明确的鉴定目的和要求,对疑难的、难以鉴定的案件,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适时调整鉴定目标和要求。二是流程公正透明规范。无论是选择鉴定机构还是现场勘查,鉴定流程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因过程不透明引发当事人要求重复鉴定的情形。

  三、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是完善鉴定告知制度。当事人有行使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也就有配合司法鉴定相关活动的义务。对于有意推拖不予配合鉴定活动的当事人,采取通知(包括送达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的方式予以告知,限定时间,逾期仍不予配合的,视为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相关权利的放弃,并记录在案。二是完善异议审查制度。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先由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对异议问题协调;协调不成,针对鉴定异议由鉴定机构出具书面异议回复;同时,保障鉴定机构参与庭审接受当事人质证的权利、义务,提高出庭质量。

  四、严格规范鉴定原则与要求。一是及时进行车损鉴定。

  在诉讼时车辆未修复的,及时安排车损鉴定工作,安排鉴定机构及时对受损车辆进行现场勘查、登记,本着能修不换的原则,在不损坏部件使用性能的情况下尽量修复。二是对比核实严谨鉴定。在诉讼时已经修复好的车辆,要求鉴定机构详细查看未拆解前的资料,认真核对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清单中的维修部件,进行部件核实及价值核定,确保更换部件的真实性和部件价值的准确性。

  五、完善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一是完善鉴定监督机制。向鉴定机构明确从事受托业务的注意事项,严格管理收费环节,杜绝鉴定机构违规高收费、乱收费现象;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对鉴定进展随时进行跟踪监督,对于特殊案件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到场监督。二是严格把关鉴定机构资质。法院在委托鉴定时慎重选择,选用《山东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备案名录》中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于与当事人互相勾结谋取利益的鉴定机构,一经查出,严惩不贷,绝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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