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法院分析家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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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4日 | ||
开发区法院分析家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建议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开发区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均做出了重要改革,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举证难度大,事实难查清。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举证能力非常有限,在受到伤害时很难及时就医,也往往不敢报警,其所提供的照片、病例常因为欠缺证据的关联性而不予采纳,导致很难认定为家庭暴力。同时,共同财产及债务举证困难,尤其是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归属举证存在困难,婚前共同出资的因没有留存相关证据也往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二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家事纠纷处理中,往往需要联合公安、民政、教育、妇联、基层群众组织等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家事纠纷调解的社会认知度不高以及工作时间的冲突,造成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工作难以快速完成。三是忽视结案后的延伸服务。案后跟踪、回访较少,调解、审结后的家事案件,特别是婚姻案件中,个别的还可能存在一些遗留问题,需要在回访中及时发现问题。回访缺乏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反弹”,再次起诉率上升,甚至引发极端刑事案件。四是法官缺乏专业的培训。调解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心理上互动进行的,调解中法官要洞悉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心理和个性特征。缺乏心理学等专业培训的法官难以针对不同心理的当事人确定调解对策,不当的方法、语气、用词可能会使当事人情绪更加激动。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针对家庭暴力连续性、隐蔽性的特点,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大施暴者的举证责任。只要求受害方证明受侵害的事实,而由对方当事人对侵害事实并非自己所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对方当事人为施暴行为人。 二是建立多元化调解制度。整合村委会、民政、教育、妇联等各界社会力量,完善多元化解家事纠纷联动机制,形成家事纠纷处理合力,推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积极借助人民陪审员调解力量,设立人民陪审员调解室,增大调解效果,减轻办案法官压力。打造远程诉讼服务站,借助司法所、派出所等力量参与调解,提升调解效力。 三是实施定期回访制度。实施诉讼中回访和判后回访。第一次开庭后,给予双方一个月左右缓和期,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当事人对离婚态度的转变或者调解意见;案件判决后,针对判决不准离婚、抚养费支付、赡养纠纷等案件实行判后回访,掌握亲情修复情况,扩大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截至目前,该院无一起家事信访案件。 四是进行定期专业化培训。通过培训及与相关机构联动来推动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对法官进行心理学培训,通过与心理咨询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通过召开推进会、举办业务培训会、家事审判论坛等方式促进家事审判经验交流,促进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相结合。(据开发区法院信息,刘玲玲、王思雪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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