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随笔

开发区法院分析交通事故案件中货物损失“理赔难”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4日

开发区法院分析交通事故案件中货物损失“理赔难”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2018年,开发区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51件,比2017年受理的同类案件295件同比增长52.88%。经分析发现,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里程的增长及物流业、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交通事故中货物损失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且货物损失案件普遍存在“理赔难”的现象,主要原因有:

    一是高速事故保险出险率低。货物损失大多发生于货物运输途中的高速公路,事故地点往往不在车辆保险公司所在地。保险公司异地出险率低,大多委托事故发生地保险公司出险,加之高速公路不允许保险公司勘查事故现场,相比能够直接了解事故第一现场的案件,保险公司对货物损失缺乏天然信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异议多,申请评估鉴定多。

    二是受损方缺乏证据保全意识。受损方驾驶人多为被雇佣人员,与货物所有人不具有同一性,在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在车辆拖至停车场后在尚未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或者贸然处理货物,或者将连车带货放在停车场不理会,使损失扩大。庭审中,原告与保险公司对货物损失范围、种类、数量等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使诉讼中委托评估失去客观基础。

    三是上诉率高影响理赔效率。基于对第一现场勘查的缺乏及受损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证据缺失,保险公司难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定损,在诉讼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或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或基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判决,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往往在宣判后不服,提起上诉,使简单案件办案周期增长,理赔效率进一步降低。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有效进行证据保全,及时固定损失。法院对货物损失可以依据原告申请,及时进行证据保全,由其是针对鲜活易腐等存放时间短的货物。二是,充分开展诉前鉴定,明确损失价值。对受损货物未经处置的,及时开展诉前鉴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受损货物清点、记录,评估损失价值。三是,提示诉讼风险,促成庭前调解。对货物损失范围、数量不明确,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的案件,充分告知原告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引导其理性选择庭前调解,妥善化解纠纷。(据滨州开发区法院信息,宫惠杰、王思雪供稿)

关闭

版权所有: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十二路677号 电话:0543-3650137 邮编:25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