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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析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原因并分析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4日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析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原因并分析对策

 

    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权的运用也日益增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也逐渐增多,自2017年至今,开发区法院共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69起,其中仅有4起移送至其他法院。通过对以上案件分析后认为,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申请门槛较低。民事诉讼法仅规定管辖权异议须在答辩期内提出,而未限定管辖有异议及上诉的条件,且当事人无需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导致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缺失。同时,根据现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启动管辖权异议的成本低廉。二是诉讼目的不纯。部分当事及律师企图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拖延审判时间,导致案件超期或旧案累积增多,加重法院工作强度和难度。甚至企图利用异议时间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管辖规定散乱。目前关于确定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较为零乱,散见于最高法院的各种解释、批复和复函中。以合同纠纷为例,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管辖规定。有的被告以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和案由确定有误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四是惩戒机制缺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但对于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情形并未作出相应处罚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即便不成立,承担的仅仅是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没有其他惩罚措施。

    为此,开发区法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强化制度设计,加重诉讼成本。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能够初步确定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对于没有任何证据的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不予采纳。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费用标准,按照固定的数额比例收取费用,提高诉讼成本。

    二是加强法律释明,引导诚信诉讼。对有管辖权滥用嫌疑的当事人,指导其正确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和适用条件,引导其诚信诉讼、理性维权。引导法律工作者、律师将精力集中于收集证据、理性设计诉讼策略、帮助委托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上,而不是“任性”采取其他不当手段。

    三是提升审查效率,压缩利益空间。建立异议案件卷宗移转绿色通道,坚持快审、快裁、快移送,尽可能采取速裁方式审理异议案件。根据实际,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专人定期对口交接制度,节省案卷移转所耗费的时间。(据滨州开发区法院信息,刘玲玲 王思雪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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