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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12日

  原告王某系东营某烟管厂经营者,该烟管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12年,东营某烟管厂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因货款问题形成诉讼,王某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经查,2017年,东营某烟管厂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东营某烟管厂并不因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且被告对此也提出了异议,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法官提示:注销与吊销的法律后果并不一致,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吊销执照的事实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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