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已婚子女出资买房,财产约定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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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9日 | ||
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出资行为定性的案件。 张某某、任某某系夫妻,任小某系张某某、任某某之子;任小某、高某某于2015年11月结婚,于2017年9月购买了房屋一套,张某某、任某某出资250000元支付了该房首付款,并代为支付房产中介费3000元。2018年6月,任小某与高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400000元,任小某负责偿还300000元,高某某负责偿还100000元。另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房屋归高某某所有,并对双方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中的债务进行了确认,约定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张某某、任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任小某、高某某,要求任小某、高某某偿还253000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张某某、任某某为任小某、高某某婚后购置房屋的出资253000元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新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继承或受赠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张某某、任某某为任小某、高某某婚后购置房屋出资,张某某、任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对该出资与任小某、高某某进行了约定,故应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张某某、任某某主张该出资系借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但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253000元,还需就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张某某、任某某只能证明其为任小某、高某某婚后购置房屋出资,并不能证明与任小某、高某某达成借贷合意,虽然任小某对张某某、任某某的起诉无异议,但鉴于张某某、任某某与任小某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任小某与高某某已经离婚的事实,加之任小某与高某某的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明细中并没有本案所涉债务,故任小某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年轻子女工作时间较短,经济能力较弱,大部分无力独自负担购房费用,通常情况下,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在子女购置房屋时往往自愿出资,目的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但不排除出借的可能性,最好双方事先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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