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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一定要担责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21日

  近期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潘某弛与王某乐原同为东营市东营区某某小学五年级七班的学生,课间休息时间,王某乐在楼道行走,潘某弛从背后搂住王某乐上身,在王某乐挣脱过程中潘某弛摔倒在地,经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诊断潘某弛创伤性牙折断、21冠根折、11冠折(牙本质)12/22釉质裂纹。潘某弛申请对其受伤部位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潘某弛此次外伤所致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此次外伤所致牙齿后期修复费用共需人民币8000元。潘某弛因本案支出鉴定费1600元、检查费294元。潘某弛请求王某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任某燕、其所在学校东营市东营区某某小学按80%比例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王某乐在正常行走的过程中被潘某弛从后面抱住,虽然王某乐的挣脱行为是潘某弛摔倒的直接原因,但是此次事故的发生系由潘某弛的搂抱行为引发,事发时潘某弛已年满十周岁,对其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潘某弛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综合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潘某弛承担80%的责任,王某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20%的责任。关于东营市东营区某某小学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潘某弛、王某乐、王某、任某燕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要求东营市东营区某某小学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完全交给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只有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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