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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1日

  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未成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小王同学出生于2010年6月。2021年8月,小王同学隐瞒其父母私自取用家中5900元现金,自东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手机1部。一个月后,小王同学的父母发现小王同学购买手机后,要求东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全额退款退货。东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表示手机已经使用,不愿意接受小王同学家长全额退款的要求。经协商无果,小王同学为原告,小王同学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东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退还手机款5900元。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同学年仅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手机为特殊商品,小王同学购买手机的行为不同于普通生活用品消费,已超出了其可以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小王同学不能对其与东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之间手机买卖合同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正确判断。小王同学的法定代理人在手机买卖合同成立前没有表示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亦没有追认。小王同学购买手机的行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亦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小王同学与东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东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应当返还手机价款,小王同学应当返还手机。手机已被小王同学开封使用,手机价值必然出现贬损,贬值部分应当根据交易双方的过错情形,分别承担。东营区法院判决东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返还小王同学货款5500元,小王同学返还东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手机1部。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除了购买高额的商品外,未成年人在打游戏、看直播等过程中"一掷千金"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此类案例中,经营者及家长均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在向疑似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时,应核实其年龄和身份,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应拒绝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行为。同时,作为家长,应当保持与子女的良好沟通,及时关注孩子的行为和需求,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切实依法履行好自己的家庭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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