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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债务的分配是否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8日

  现实中总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还款时,对方声称已经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共同债务全部由另一方承担,这样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答案是不能。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7月5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315000元,用途购买房屋,借款期限180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姜某作为王某的妻子,签署《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对上述借款自愿作为共同还款成员。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姜某答辩称与王某已于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房屋贷款也由王某负责偿还,因此原告只能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王某、姜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姜某答辩“与王某已离婚,房贷及房屋都归王某,房贷与其没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法官后语: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即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既判力。但是,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作出的,仅能就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处理,而不能将债权人纳入其裁判范围。因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的处理,不能改变或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已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来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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