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贷款提前到期,剩余的分期付款手续费还需支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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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8日 | ||
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 2018年7月18日,张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与该银行签订相关分期业务合同,申请办理汽车专向分期付款额度239330元,期限60期,分期手续费18.5%。按月分期,每期还款金额包含本金、利息及分期付款手续费,本金月均等额还款3988元,每期分期手续费737.78元。合同约定若申请人未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利息及手续费,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全部提前到期。2018年7月30日,银行依约放款239330元,张某自2021年8月24日还款出现逾期,后再未还款。银行催缴款项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661.66元、利息2895.16元、应收费用22967.59元,共计125524.41元。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办理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业务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银行依约放款,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每期还款。张某未按约还款,原告主张提前收回借款,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以本院依法向张某送达民事起诉状之日为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本院一并调整为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合约约定计算,但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对于分期付款手续费,属于张某对分期付款所支付的对价,在银行宣告涉案信用卡贷款提前到期,张某需提前归还全部欠款的情况下,张某不存在可分期支付后续款项的事实,对于银行请求张某支付尚未发生的分期付款手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持卡人按月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因持卡人违约,银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在此情形下,持卡人不再享受分期利益,也不存在持卡人后期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的事实,若继续支持未发生的分期付款手续费有违公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因此,法院对于涉案合同被银行宣告提前到期后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2022年7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中对分期业务的相关限制进行了明确,目的是防止诱导消费者过度使用分期。根据监管要求,未来银行可能会针对信用卡的使用要求进行再度调整,作为持卡人应及时关注,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坚持“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念,合理发挥信用卡的支持消费作用,不要“超额使用”、“以贷还贷”,更不要将信用卡用于套现、投资经营等非个人消费类透支用途。2.在使用信用卡前,要确认分期付款额度、分期手续费收取标准和个人收支状况,谨慎分期借款。3.信用卡如有欠款,会产生息费成本,不仅影响信用卡本身的权益,也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一定要按时还款不要逾期。4.不要办理太多张信用卡,以免信用卡过多不利于日后贷款买房买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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