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员能否减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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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1日 | ||
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好意同乘”民事纠纷。 赵某之子与未成年人王某系同班同学。2022年3月16日,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子与王某一同去植物园游玩,在去往植物园的路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付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以赵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3万余元。 东营区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导致王某受伤,赵某应对王某因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基于王某与赵某之子之间的同学关系,赵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王某,其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且赵某对发生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赵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共计80325元。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处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本案通过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有利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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