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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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 ||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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