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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

  1、民事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案件第二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行政案件

  1、行政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一并审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按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报批。

  2、行政案件第二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

  1、一审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一审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一审公诉案件审限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一审简易程序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第二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罪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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