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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法院部门业绩评价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8日

  东营区人民法院部门业绩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督促各项决策的落实,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绩评价按业务部门、综合部门分别进行。

  业务部门(16个)包括: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辛店法庭、道交庭、刑庭、少年法庭、行政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审监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综合部门(7个)包括:政工科、办公室、研究室、技术室、监察室、服务中心、法警大队。

  第三条 各类数字统计及加、减分时间自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业绩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部门业绩评价包括综合项目、业务项目和附加项目三部分,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附加项目单独计算加分。

  第五条  综合项目是对各部门共性业绩的评价,满分35分,包括以下内容:

  1.对中层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10分。

  结合年终述职述廉对部门负责人贯彻执行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是否坚决有力,工作是否有思路、有创新,能否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等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档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根据测评档次折算分数。

  以上民主评议分ABC票,党组成员填写A票、本部门干警填写B票、其他部门干警填写C票,按照A票占50%、B票占30%、C票占20%的比例折算分数。

  由政工科负责。

  2.队伍管理评价,满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干警不遵守工作纪律,上下班考勤、参加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等,无故不参加、迟到、早退的,不按规定着装被通报的,每人次扣0.5分。由政工科负责。

  (2) 干警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有关要求,被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所在部门扣3分;在我院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监督检查活动中被认定存在纪律作风问题的,每人次扣1分;所属干警被群众举报有违法违纪问题或上级法院和上级纪委等上级机关来函要查处报告,经查确有问题,经提醒谈话但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每人次扣2分;所属干警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媒体曝光,经查确有问题,但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每人次扣3分。

  所属干警有违法违纪问题,并受到纪律处分以上处理的,取消所在部门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由监察室负责。

  3.宣传调研,满分为10分。

  根据《2016年宣传调研任务》的规定,第一序列部门少完成一篇扣1分,第二序列部门少完成一篇扣2.5分。同类型稿件高层次发稿可冲抵低层次发稿,具体情况由研究室认定。

  由研究室负责。

  4、保密工作(5分)

  内网计算机私自接入互联网或涉密移动存储载体私自连接互联网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被上级通报的扣2分;发生泄密事件(含审判执行工作)的,扣5分。

  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业务项目评价分别根据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设定不同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业务部门的业务项目评价是对业务部门审判绩效的评价,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满分为65分,具体评价指标和计分方法见附件。

  由审管办负责。

  第八条  综合部门的业务项目评价是对综合部门本职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采用民主测评方式对综合部门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打分,满分为65分。由院领导和审判业务庭室全体人员对综合部门在服务审判业务工作方面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

  以上民主评议分ABC票,党组成员填写A票、本部门干警填写B票、其他部门干警填写C票,按照ABC票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折算分数。

  由政工科负责。

  第九条  附加项目是对综合项目和业务项目之外进行的评价。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1. 部门受省级(最高法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奖励的每次加1.5分;受市级(最高法院庭室、省法院、省直部门、市委、市政府)奖励的每次加0.5分,受区级(省法院庭室、市法院、市直部门、区委、区政府)奖励的每次加0.3分。庭室工作受到最高法院、省法院、市法院主要领导批示,并对工作开展发挥作用的,每条批示分别加1.5分、0.5分、0.3分;庭室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加分标准参照上述标准;在最高法院、省法院、市法院召开的工作会议上(座谈会除外)作经验介绍或典型发言的,分别加1.5分、0.5分、0.3分。

  部门工作业绩或创新在全国法院系统有较大影响的,经最高法院推广的,每项加1.5分;经省法院推广的,每项加0.5分。

  2、其他需加分的项目,由业绩评价领导小组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

  3、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评价中管理指导和队伍建设工作被扣减分数的,本院对应的部门扣减相应的分值,具体扣减分标准由评价指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业绩评价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  成立业绩评价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审管办牵头负责业务项目的评价,政工科负责牵头其他项目的评价。

  第十一条 部门业绩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部门根据评价办法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2、各职能部门对各部门进行业绩评价,业务项目结果报审管办,其他项目结果报政工科。最后由政工科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报院业绩评价领导小组;

  3、经院业绩评价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党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评价等次和奖励指标

  第十二条  在年终评比时,部门业绩评价结果作为本院集体嘉奖和向上级法院推荐荣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干警个人业绩评价由所在庭室负责,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各条扣分以本条分值扣至零分为限,不倒扣分;对同一加分事项,按就高、就重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部门和个人评先资格:

  1、有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

  2、因工作问题造成重大恶性事件、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有丢失机要文件、卷宗等事件发生,或出现失、泄密事故的;

  4、因案件处理错误或方法不当,导致当事人在上访中造成恶劣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经查实,在业绩评价中有弄虚作假或拉票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业绩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业务部门业务项目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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