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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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8日 |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2018年5月21日第20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为深入落实《山东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客观评价司法行政人员工作业绩,全面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绩效考核办法适用范围为政工科、办公室、监察室、技术室、研究室、法警大队、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综合部门人员。 第二条 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由政工科负责,核定各司法行政人员的相关绩效数据,计算出每一名人员的考核成绩。 第三条 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为业务目标、效能测评、宣传调研三个部分,分别占60分、30分和10分。 第四条 司法行政人员职责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设定,细化成若干条目,并确定分值,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本年度结束后10日内,以部门为单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将考核结果报政工科,由政工科负责汇总。 司法行政人员为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按照履职情况打分。 第五条 效能测评由全院干警对司法行政人员的敬业精神、办事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民主测评。其中,院领导、所在庭室正职、全院其他干警测评票分值权重均为10分。 第六条 宣传调研考核为10分,由研究室单独制定考核办法。 第七条负责的工作为单位获得集体荣誉的,区级加0.1分,市级加0.2分,省级加0.3分,国家级加0.4分。本院提报的年度性荣誉除外。 第八条未完成或未及时完成院领导、上级交办的工作事项,每次扣1分。因工作失误产生差错,在法院内部产生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2分。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树优和奖励性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十条司法行政人员为院领导的,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司法行政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奖励性绩效奖。 第十一条本绩效考核办法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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