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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8日

  东营区人民法院

  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

  (2018年5月21日第20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和奖金发放分配机制,根据最高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官员额制实施后,除司法警察外,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第二条   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职业特点,注重工作实绩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原则上以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第四条 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进行考核和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五条 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与修改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决定考核档次及对书面异议进行复议等。绩效考核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其他院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政工科、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审管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实绩占80分,综合表现占20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实绩占85分,综合表现占15分。

  第七条 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应以办案数量为主,综合考虑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因素。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根据岗位职责、日常表现、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成效等因素确定。

  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实绩由审管办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牵头考核;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实绩由政工科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牵头考核。

  第八条 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综合表现包括考勤(5分)、外部评价(5分)、工作纪律(5分)、廉洁自律(5分)等内容。司法行政人员的综合表现包括考勤(5分)、工作纪律(5分)、廉洁自律(5分)等内容。

  政工科负责对考勤、外部评价等内容进行考核。监察室负责对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内容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四档,原则上按照绩效考核的分数确定。第一档不超过参与考核人员总数的20%。

  第十条  员额法官的第一档原则上不超过该类人员的20%;第二档为其他完成办案任务的人员;第三档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标准确定;第四档按第十四条标准确定。

  因办案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或办案效果较差等原因,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结合上述绩效考核标准酌情确定档次。

  第十一条 审判辅助人员第一档原则上不超过该类人员的20%;第三档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标准确定;第四档按第十四条标准确定;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未出现第三档、第四档情形的,绩效考核一般确定为第二档。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人员的第一档原则上不超过该类人员的20%;第三档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标准确定;第四档按第十四条标准确定;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未出现第三档、第四档情形的,绩效考核一般确定为第二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考核确定为第三档:

  (一)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后,本年度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

  (二)因病假、事假、产假、自费脱产学习等原因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在岗的;

  (三)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的工作质量较低,效率不高的;

  (四)因工作作风等原因被当事人信访投诉经核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确定为第三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绩效考核确定为第四档: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全年非因公外出学习、进修、培训或病事假等原因,不在岗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

  (三)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停发绩效考核奖金;

  (四)其他不予发放的情形。

  第十五条   病事假等跨年度的,按照假期所在的年度进行计算。

  第三章 奖金分配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奖金在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定的总量内分配。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确定,按月平均发放。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为绩效考核奖金总量减去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员额法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在员额法官的奖金总量内分配,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在上述人员的奖金总量内分配。

  第十八条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确定为第一档的,结合考核实际,按1.05至1.15的系数发放。确定为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的,分别按1.0、0.7、0的系数发放。

  第十九条 院领导的绩效考核奖金不高于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即入额的院领导,在完成办案任务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员额法官平均水平发放;其他院领导,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

  第二十条  因上挂下派锻炼等原因当年不参加本院年度考核的,绩效考核奖金按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

  第二十一条 当年新录用、退休、辞职、调出、调入等人员的绩效发放按照上级法院的指导性规定执行。

  因工作岗位调整,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月起按新的人员类别标准发放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年底绩效考核时的人员类别发放。

  第二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停发绩效考核奖金,已发放的绩效考核奖金,要如数收回。

  干警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相关情况,由监察室负责提供。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工科按照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核定下达的当年绩效考核奖金总量,测算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的总量,根据考勤结果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

  第二十四条 政工科、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年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绩效考核成绩报政工科统计汇总。

  第二十五条 政工科将汇总后的考核结果提请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各类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考核职能部门提出,由职能部门审查并将结果报政工科。政工科将汇总后的审查意见提交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奖金总量和绩效考核结果研究确定绩效考核档次和奖金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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