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财产保全担保机制的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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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8日 | ||
为保证财产保全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当事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财产困难的实际,进一步发挥担保机构在财产保全中的积极作用,控制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担保机构包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具有从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也包括依法设立,并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具有从事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担保公司。 第二条 担保机构在本院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应遵循平等、公正、安全、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当事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可以选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也可以选择其他担保方式。 第四条 在本院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风险管控机制; (二)具有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保全担保经营许可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拥有三年以上完整经营纪录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本院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保险从业资格; (二)具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本院审查通过的担保机构可以在本院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中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 第七条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愿选择采用财产担保或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以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向当事人予以释明。 第八条 担保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再接受其为当事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一)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保全担保经营许可证或被责令关闭的; (二)在开展保全担保业务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假陈述的; (三)违反本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抽逃资金,不履行担保义务,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 (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具有其他不当行为和情形,可能对本院工作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担保机构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时须向本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同意的担保函、保函、保单等,并加盖担保机构公章; (二)当事人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保全担保协议书、保险合同; 委托代理人提交担保材料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财产保全案件的承办人应当认真审核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材料,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及时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向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一般应相当于申请保全的数额。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而要求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数额不低于保全申请数额。 第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院受理的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案件。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担保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本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系列规章制度,现就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提供担保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二、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采取现金、车辆、房产等财产担保,也可以选用经本院审查许可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 三、当事人选择采取现金、车辆、房产等财产作为担保的,由本院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依法确定具体的担保财产和现金担保比例。 四、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五、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六、 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担保协议、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保单或保函。 担保书、保单或保函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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