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结算管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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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6日 | ||
为进一步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规范诉讼费用交纳结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在立案日或立案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除外。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二条 对当事人不能当场办理交费手续的民事、行政案件,立案人员应通知其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七日内交纳的,办理送达及开庭手续;如果当事人在七日内未交纳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在裁定再审前,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再审立案审查人员应书面通知其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再审申请人经通知未在七日内交纳的,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以外的诉讼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第三条 诉讼费用在立案阶段交纳的,先由立案大厅财务窗口根据立案庭的立案审批表开具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一式五联,当事人在立案大厅银行窗口办理交费业务,交费后财务留存第一联和第三联(使用支票的留存第一联),立案大厅财务将第四联交回立案庭,随案移送业务部门。 诉讼费用在审判阶段交纳的,由承办法官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持收费通知单到立案大厅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流程同上),并将第四联交回承办法官入卷。 诉讼费用在执行阶段交纳的,由执行法官开具收费通知单,当事人持收费通知单到立案大厅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流程同上)。执行阶段交纳诉讼费用为实结交费,当事人交费后直接领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联。 第四条 按照管辖、回避等规定,需移送、移交的案件,应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法院。诉讼费用无法随案移交的,按照全额退费处理,由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办理诉讼退费。 第五条 对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当事人在立案、审判阶段分别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庭室承办法官制作相关审批表,并经庭长审核后,分别报分管院长审批。 立案庭制作的缓交审批表须注明缓交期限,缓交期限最长至一审宣判前,缓交审批表随卷移送业务庭。 缓交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由申请缓交当事人承担的,申请缓交当事人如符合减交、免交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缓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减交、免交申请,承办法官应审查缓交当事人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和相关规定决定减交或免交;不符合条件的,由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由执行局强制执行。 第六条 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法官应在七日内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费、结算手续。 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预收转为实收,当事人持结算通知书到立案大厅财务窗口直接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当事人领取缴款人联留存,业务庭领取附卷联入卷。 原告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诉讼费用的,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诉讼退费程序退还当事人。当事人持结算通知书到立案大厅财务窗口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或退费和结算),当事人领取缴款人联留存,业务庭领取附卷联入卷。 第七条 被告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由承办法官开具收费通知书,通知被告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被告主动交纳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流程办理。被告不交纳的,由执行局强制执行。 第八条 诉讼退费由当事人持承办法官开具的结算通知书及预收票据和生效裁判文书到立案大厅财务窗口办理,审核通过后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退费),当事人领取缴款人联,业务庭领取附卷联入卷。 第九条 财务室应在诉讼退费资金到账后七日内,根据当事人留存的本人身份证明或单位公函、本人或单位账户详情(户名、开户行、账号)、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办理完成退费业务。 第十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开具的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的附卷联,应一并入卷归档。审管办、办公室定期进行检查通报。 第十一条 强制执行收取的执行费,由执行法官开具收费通知单,到立案大厅财务窗口办理缴入国库手续。财务窗口打印预缴单据,财务出纳于七日内上缴国库,记账联当月入账,执行法官领取执行费附卷联(预收、结算)入卷。 第十二条 规范诉讼费用交纳结算单据的使用,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各业务庭室到办公室统一领用,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保证金原始单据丢失的,不予办理退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退费的,当事人需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告票据丢失情况,并写出书面退费申请,由承办法官核实签字后,报庭长、分管财务的副院长、院长签批后办理退费。 办公室财务部门建立退费台账,退费时先查询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办理退费。 第十四条 反诉案件的诉讼费用和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等费用的交纳结算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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