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不需预交案件申请执行费,该费用在执行回款时扣除。 二、 案件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的委托评估、司法鉴定、勘验、仓储、保管、运输、拍卖、变卖等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三、 申请执行人要求媒体公告、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预交公告费用,不预交则视为放弃。 四、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交、减交、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五、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司法救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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