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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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7日 | ||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史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资产阶级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发布了一系列除旧布新的革命法令。 1912年3月,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第二届临时大总统,开始了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从袁世凯掌权至1928年6月张作霖退出北京,北洋政府统治中国长达16年之久。此间,颁布了“曹锟宪法”,但正式颁布并实施的只有“袁记约法”一部。 1927年4月,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在南京建立政权,史称南京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后来汇编成《六法全书》。六法的体系为:宪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容上较为完备。国民党政府企图建立一个全新的西方式的法律体系,但是在传统文化面前,显然水土不服,法制并未生根发芽。 1949年之后,国民党的六法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继续实行至今。 孙中山(1866.11~1925.3)名孙文,字德明,号日新、逸仙。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市)人,近代民主革命家,中国国民党创始人,三民主义的倡导者。首举彻底反封建的旗帜,“起共和而终帝制”。1905年成立中国同盟会。1911年辛亥革命后被推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病逝于北京协和医院,享年59岁。1940年,国民政府通令全国,尊称其为“中华民国国父”。 《中华民国新刑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共七章五十六条,在中国法律史上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和“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并依照三权分立原则,改用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强调司法独立。 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最初在汉中路附近一所教会学校旧址办公。1933年迁入中山北路南侧新办公大楼。最高法院门楼高大,为拱形。法院主楼三层,无论正视还是俯视均呈“山”字形,寓意执法如山。沿大门两侧原各有一道“山”字墙,与主楼相呼应。在大门与主楼之间.设有一座圆形喷水塔,意为清廉如水、公平正义。 原国民政府首都高等法院(位于南京朝天宫) 1943年,国民党军统局与美国海军情报署在重庆歌乐山下建立特务间谍机关“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图为“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正在被上刑的政治犯。 司法行政部直辖第二监狱大门 1948年,军事法庭初审日本战犯、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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