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7日 | ||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立法思想上坚持肃正纲纪、重典治国,明礼导民、明刑弼教,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等原则。主要立法有《大明律》、刑事法规《明大诰》以及以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明会典》。明朝中央司法机构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号称“三法司”,对重案、疑案、死刑复核案实行会审制度。其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厂卫”干预司法。明初经济领域的“空印案”与“郭桓案”、政治领域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以及明末的“梃击”、“红丸案”、“移宫案”是这一时期发生的重大法律事件。 清承明制,在立法上主要有顺治四年《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五年的《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以及《五朝会典》。清朝中央仍设三法司,地方司法体制实行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厅、州)四审级。 清末“预备立宪”后设立新的司法机构:一是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省级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监督;二是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有权解释、监督各级地方审判活动;三是设检审合署,在各级审判衙门中设检察厅,其性质近乎现代的检察院。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中国近代法制雏形开始确立。这一时期重大的法律事件是戊戌变法。 明代叶县县衙“喊冤鼓” 供百姓击鼓鸣冤之用。西周设路鼓和肺石制度,秦汉于宫城外门设有公车司马令,魏晋始设“登闻鼓”制度和“诽谤木”,隋唐保留谏鼓制度,宋代扩为登闻院,明代信访制度继续保留登闻鼓、邀车驾等信访方式。将登闻鼓先置于午门外,另一个重要的信访机构是通政使司,清代设有叩阍制度,分两种方式,即鼓状和告御状,还有上控制度,分为地方上控与京控。清末,登闻鼓制彻底退出中国社会。 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秋审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秋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绞监候案件先行审核或审理,拟具初步意见,并准备相关文书证词等,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时参阅。八月份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它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清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扬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还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清代监狱最残忍的酷刑——敲骨吸髓 京师第一监狱,系清末及民国年间监禁犯人的处所。原址位于今北京市菜市口大街南端路西。清宣统二年(1910)始建,宣统三年告竣,为国内首创新监,命名为“京师模范监狱”。 重大法律事件 戊戌变法 戊戌变法又称百日维新,是指1898年(农历戊戌年)以康有为为首的改良主义者通过光绪皇帝所进行的资产阶级政治改革,主要内容是:学习西方,提倡科学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发展农、工、商业等。这次运动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反对,这年九月慈禧太后等发动政变,光绪被囚,维新派康有为、梁启超分别逃往法国和日本。谭嗣同等6人(戊戌六君子)被杀害,历时仅103天的变法终于失败。 中国古代法制小结 中国有沿革清晰的法制文化史,数千年来,虽经沿革损益,然而一脉相承,形成独树一帜的系统,被世界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立法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内容以礼法结合为显著特色 法典以诸法合体为主要体式 司法以重刑轻民为主要特点 审判重实体、轻程序、讲人情 皇权至上、行政机构兼理司法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2345678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09号 邮编:257000 诉讼服务热线: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