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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宋元时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7日

    公元581年,杨坚建立了隋王朝,号称文帝,本着“宽简刑罚、以常法治国”的精神,于开皇元年下令修订《开皇律》,封建法律体系开始定型。隋炀帝杨广继位后,于大业三年完成《大业律》。

    唐朝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思想,德主刑辅、约法省刑,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制定颁行唐律。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典五种。一准乎礼,宽严适中,严格限制刑讯,实行司法官回避制度,并规定必须宣读判决。唐朝法律思想日臻成熟,法律制度更加完备,《唐律疏议》堪称典范,它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是中华法系完备与定型的标志,并对东亚各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辽、金、元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宋朝的立法主要是《宋刑统》,辽代最早的一部法律称为“决狱法”,金代的主要法律是《泰和律义》,元代最主要的法典是《元典章》。宋朝时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已有明确区分,在民事诉讼时效方面,制定了“务限法”,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规定了办案的期限。这一时期重大的法律事件是王安石变法。
    长孙无忌(?-659年)
    字辅机,河南洛阳人,唐朝开国功臣,贞观年间奉命与房玄龄等修《贞观律》,永徽二年(651年)奉命与律学士对唐律逐条解释,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律疏》共30卷,宋以后称《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长孙无忌后因反对高宗立武则天为皇后,为许敬宗诬构,削爵流黔州(今贵州),自缢死。
    唐太宗纵囚归狱图
    唐太宗李世民从隋朝的迅即灭亡中总结了深刻教训,提出以“仁本、刑末”的政策取代隋朝末期的暴政,并继承和发展了“宽人治狱”的思想。唐史上记载,有一年他按制度监察天下刑狱有无录囚时,发现有390名被判死刑的囚犯犯罪情有可悯。为体现法中之仁,唐太宗敕令法司将囚犯放归回家与家人团聚,并限定这些囚犯于第二年秋日回狱中就刑。结果这些罪犯都感激太宗的仁慈之心,个个都依照期限到朝堂听候处决,没一个逃亡隐匿。这充分体现了唐太宗慎刑的思想。
    唐临议奏图:八议
    《旧唐书》记载,唐永徽年间,唐临任御史大夫。时任华州刺史的萧岭之在担任广州都督时贪赃的事情被发觉,高宗便将案件交付群臣议定。在议奏之时,高宗非常恼火,决定要处以重刑。唐临奏道:“国家的大典,在于奖赏和刑罚,古代的圣王都是宽恤的。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现在天下太平,应当适用尧舜宽宥的刑典。萧岭之是国家的封疆大吏,贪赃的罪过依照情理,死有余辜。但是既然交付议定,就必须依法办事。然而群臣集议,似乎没有明白‘议’的本意。唐律有‘八议’之条,是依据《周礼》制定的,主要是矜恤其不同于一般臣子,所以特别制定‘议’法。礼规定,王族人犯法不公开受刑,所以议亲;刑不上大夫,所以议贵;议是为了要减免刑罚,而不是忌妒贤能,故意致以重法。现在既然让我们议罪,却反而加以重刑,这与尧舜之德政相左,不能成为后世效法的榜样。”高宗后来听从了其建议,将萧岭之流放岭外。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元朝在司法机构设置上既仿照汉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在中央,废除大理寺,新设大宗正府为中央审判机关,还设有刑部、宣政院、枢密院、中政院等,各机关交错重叠,同时兼理司法,各领其事,不相统摄。
    廉泉
    包公祠位于合肥市环城南路东段的一个土墩上,明弘治元年(1488年)庐州知府宋鉴在此修建。祠堂西南之流芳亭,相传包公幼年时常来此读书,以为纪念。由于包公廉洁奉公,包公祠内的泉水也有灵性,传说贪官喝了会肚子疼,所以称之为“廉泉”。
    专门针对女人的刑具,将被怀疑与其他男人有染的女人四根手指置于刑具当中,大力压挤。十指连心,随着指骨的断裂声和一盆盆凉水泼醒后的反反复复,一般女人都挺不过去。
元代笞杖
    重大法律事件
    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公元1021-1086年),字介甫,晚号半山,宋临川人,世称临川先生。 熙宁二年提为参知政事,从熙宁三年(1070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推行新法。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宋哲宗继位,保守派得势,召守旧派大臣司马光入京主国政,数月间罢黜新党,尽废新法,史称“元祐更化”。 他被列宁誉为是“中国十一世纪最伟大的改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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