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7日 | ||
公元前221年,秦国先后灭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秦朝继承商鞅变法的成果,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以法为本,严刑峻罚”,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中华法系的基本架构初步形成。 刘邦入咸阳,与民约法三章。《九章律》承前启后,标志着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汉武帝刘彻继位,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创立了三纲五常、春秋决狱等制度,从此走上了儒家经义法律化和法律制度儒家化的道路。 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较为频繁,法律制度多有创新,是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一个重要过渡期。其中的《北齐律》在封建刑律的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焚书坑儒与巫蛊之祸是这一时期的典型法律事件。 汉承秦制,地方仍实行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制度。成帝时遇有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宗正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至东汉时期,在尚书令、仆射以下分设六曹,地方司法审判机构也由原来的两级增加到三级。魏晋南北朝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廷尉,北周时称为大司寇,北齐时称为大理寺。地方司法由县、郡、州行政长官兼理。 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一大批秦代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有关法律的部分,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具体案例;第四类是要求官吏应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从中可以发现秦代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并已经具备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它是今人考察和研究秦朝法律最重要的史料。 张家山汉简 湖北江陵砖瓦厂取土,发现了张家山247号汉墓。1983年12月,荆州博物馆进行了考古发掘,出土了漆耳杯、漆盒、木俑等器物,最重要的是出土了1236枚竹简。根据出土文物推测,这是西汉早期一个低级官吏的墓葬,这位官吏,通晓法律,能计算,好医术、导引。竹简内容涉及西汉早期的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和军事理论等,是极其重要的历史文献。张家山汉简有《二年律令》、《奏谳书》等。其中,《二年律令》是研究西汉法律制度的重要资料,共有律二十七种,令一种。 萧何(前257年—前193年) 西汉初期政治家,汉初三杰之一,沛(今属江苏沛县)人。早年任秦沛县狱吏,秦末辅佐刘邦起义。汉代建立后,萧何采摭秦法,重新制定律令制度,作《九章律》。在法律思想上,主张“无为”,喜好“黄老之术”。惠帝二年(前193年)卒,谥号“文终侯”。病危时,推荐曹参继任相国,有“萧规曹随”的美誉。宋朝以后,萧何也被尊为“狱神”。 张汤(?-公元前115年),西汉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人。幼时喜法律,武帝时曾任太中大夫、廷尉、御史大夫。他用法主张严峻,常以春秋之义加以掩饰,以皇帝意旨为治狱准绳,颇受武帝宠信。元鼎二年(前115年),因御史中丞李文及丞相长史朱买臣构陷,被强令自杀。死后家产不足五百金,皆得自俸禄及皇帝赏赐。张汤以用法严酷而著称,后人以他作为“酷吏”的代表人物,但他为官清廉俭朴,不失为古代廉吏。 桑弘羊(前152年-前80年) 西汉时期杰出的法律家。洛阳人,出身商人家庭。13岁时被汉武帝选为亲随侍从官,后历任大司农中丞、大司农、御史大夫等重要职务,为武帝宠臣,统管中央财政近40年之久。武帝死后,盐铁会议,因坚持盐铁官营、均输平准、严刑峻法和厉行法治而被政敌打击,全家遭到斩杀。 杜预(222年-284年) 字元凯,京兆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人,西晋时期著名的律学家。咸熙元年(264年)七月,杜预时任守河南尹,受命参与法律的制定。杜预在《律序》中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明确区分律(刑法制度)、令(规章制度)最早的定义。“既成,预为之注解”,上奏于朝廷,为晋武帝所采纳。 重大法律事件 焚书坑儒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反对当时实行的“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并主张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馆的私藏《诗》《书》等也限期交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禁止私学,学法令者以官吏为师。此即“焚书”。次年,术士侯生和卢生暗里诽谤秦始皇,并亡命而去。秦始皇得知此事,大怒,派御史调查审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儒生,全部坑杀。此即“坑儒”。两事件合称“焚书坑儒”。 巫蛊之祸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2345678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09号 邮编:257000 诉讼服务热线: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