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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文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7日

                                                            前  言

    从法的起源开始,外国法律文化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现当代的发展历程,在主流观念中,法律始终象征着公平与正义。因为人们相信法律是善的,而崇拜法律,信仰法律。从近代开始,世界法律版图上出现了不同法系,影响最广泛的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此外,宗教色彩浓厚的伊斯兰法系也有广泛的影响。外国法律文化因各国独特地域、民族和宗教等方面的因素,表现出很多与我国法律文化不同的特质。如英美等国家的法律更注重程序正义,而我国更关注实体正义;外国司法侧重于追求永恒的正义,而我国司法则强调维护社会的安定与秩序。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不断借鉴和吸收外国法律文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元素,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之昌明。
第一部分:古代外国法律文化
    外国古代法律制度文化是从公元前4000年起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时为止,包括古埃及法、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希伯来法、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等。
古代东方国家奴隶制法产生较早,在早期就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如《汉谟拉比法典》等,但发展却十分缓慢。而古希腊和古罗马等西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形成较晚却发展迅速,在其产生后不久就完成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留给我们相当规模的成文法典。无论东西方国家,在古代法律文化中,他们都宣称法的“正义性”与“公平性”,并且以“神”的名义,通过国家或国王予以公布,赋予法以神权主义的色彩。
一、古巴比伦——法律的起源
    法律文明起源于亚洲西部的古巴比伦人,此地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法从产生开始,不免被打上一些神与宗教的烙印,但是人们仍然坚信法的产生是正义的体现,法代表着公平与公正,因此法律才得以发展和普及。
    《汉谟拉比法典》。它是人类迄今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通过这条神秘石柱,世人得以发现巴比伦昔日的辉煌。短短282个条文,却包括了对现代刑法、民商法、劳工法和社会法等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的内容。
    《汉谟拉比法典》石柱顶部的浮雕。汉谟拉比王从端坐的神手中接过法律,庄严声明:“我在这块土地上创造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摩西十诫。 这是继《汉谟拉比法典》之后的另一部伟大法律,在此基础上演绎出的《犹太法典》是指导犹太人3300多年社会生活的权威法律,体现了“人神契约”的平等思想。
二、古印度
    自从公元前20世纪建立奴隶制国家开始,一直到孔雀王朝阿育王(约前273-前232)时期,古印度奴隶制的中央君主集权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古印度法的成文化程度很高,最早渊源于《吠陀经》和《法经》之中,后来出现“三藏”和一系列精湛的法典。
    《摩奴法典》。它是古印度法的集成和综合性历史文献宝库,包括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经济和法律,其中法律内容约占全书四分之一。
    阿育王诏谕。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阿育王召集高僧编纂的三藏经典,即《律藏》、《经藏》和《论藏》最负盛名,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质。
三、古希腊
    随着巴比伦、以色列的相继衰落,大约3300年前古希腊开始了法律文明。雅典城内出现了一些现代法律制度的雏形,如司法审判庭审形式的原始样态。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先贤更是推动了“民主法治”、“恶法非法”等法律理念的发展和流传。
    巴特农神殿。《希腊神话》记载,雅典娜在巴特农神殿主持了有人间法官参与的审判,审判程序上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庭制度的要素,有原告、被告、检控官、辩护人、合议庭等。以此为基础的司法规则,深深地影响了整个世界。
    狄奥尼索斯大剧场。它位于卫城山麓下,像一把巨大折扇。雅典娜创立的司法制度中隐含了泛民主化的危险倾向,在民主政治走向极端时,每个公民都轮流抽签去做法官,法庭被“公民大会”所取代。
    著名悲剧《安提戈涅》。它讲的是2300年前一个叫安提戈涅的小姑娘,因不遵守国王命令,质疑国王命令的法律效力,认为违背正义之神定下的法律。从此,“法律究竟是什么”,“恶法非法”的理念开始影响人们。
    苏格拉底。他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被并称为“希腊三贤”。公元前399年,被政客诬陷入狱。他认为,尽管雅典法律已经失去正义,但仍应服从法律判决,维护法律至上。为此,他毅然拒绝了朋友的营救,选择了死亡。
    亚里士多德 。他是古希腊斯吉塔拉人,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他在《政治学》中,首次提出“法治”概念,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时至今日,仍然是全世界法学家奉为经典的金石良言。
四、古罗马
    罗马法经历了近千年的发展成为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大陆法系的历史基础。罗马法不仅开创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而且开始注重家庭、继承等领域。
    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中道出了罗马法对这个世界的影响力:“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并与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法律。”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它制定于公元前451年,是世界上现存较为完整的最早成文法典,铭刻在十二块铜板上,共105条,涉及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被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古罗马元老院,是行使司法权的重要机关。
    正义女神雕像。她一手执宝剑,一手执天平,揭示着西方世界最悠久的法律观念:法就是公平正义!。雕像背后刻着古罗马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另一版本的正义女神雕像的双眼是用布蒙上的,反映了古代西方司法理念:裁判官应闭上双眼,不受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左右,用心灵去判断,才能做到不偏不倚,正义公平。与中国古代的“察言观色,明察秋毫”迥然不同。
    西塞罗。他是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法学家和哲学家。他在《论义务》中说:“国家领导人应该具有这样的义务感:第一,无论做什么都要符合公民的利益;第二,应该维护国家的整体,而不要为维护某一个部分而忽略了其他部分。”
    盖尤斯。他著有《法学阶梯》,与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共称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他们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述在当时都有法律效力,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他在位期间和他死后一段时间,通过对4世纪初以后的法律进行系统编纂,统一成《查士丁尼法典》。
中世纪外国法律文化
    从公元5世纪中叶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开端前,欧洲与东方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酝酿出了颇为复杂的中世纪法律文化。
    普通法系的出现。公元5世纪中叶,日耳曼各部落建立了一批封建国家,并编纂了很多成文法典,其中以《撒利克法典》最为著名,这也是欧洲日耳曼法形成的标志。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不列颠之后,英国在自己特殊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下,开始走上了与欧洲大陆各国不同的发展道路,逐渐演化成了普通法系的分支。
    大陆法系的雏形。与此同时,西欧、东欧、北欧和拜占庭帝国,在中世纪仍继承和发扬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编纂了一系列的法典,显现出了以罗马法为模式的共同传统,这也是后来发展为大陆法系的雏形。
    伊斯兰法系的发展。在伊斯兰世界,公元7~9世纪就形成了伊斯兰法的雏形。与基督教同出于闪米特族文化的伊斯兰教,直至20世纪初期,仍然处于中世纪的氛围。它和其他天启宗教派别具有同源性,但是发展出本民族的神学,也落后了希腊和罗马帝国几百年。由于地理环境特殊性,农业发展和资本主义发展的落后,封建和宗教的盛行,使得它没有发展出除了“神启”、“天启”以外的世俗法典,而是在处理任何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时,都参考和尊从 “天降”的权威,发展出可以评判世界所有社会和人类的法典《古兰经》(Quran),这是伊斯兰法系的最高法典。
    中世纪法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宗教法律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马克思说,在中世纪,一切按照神学中的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
    《撒利克法典》。它是撒利克法兰克人习惯法的汇编,是反映法兰克王国建国前后(即5-6世纪)社会制度发展状况的重要历史文献,也是中世纪西欧封建日耳曼法的代表法典之一。
    《圣经》。它是基督教的基础,是中世纪三大法源之一的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是教皇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奥古斯丁。他是古罗马基督教思想家,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著有3篇论文、218封书信、500多篇讲道稿,以及两部著作:《上帝之城》和《忏悔录》。
    司法决斗。公元501年,日耳曼的耿多巴德国王鉴于诉讼中伪证泛滥的情况,明令可以通过决斗来取证。司法决斗是一种双方证明的神判方法:当控辩双方说词相互矛盾,难证真伪而又必须两取其一时,通过决斗来解决。
    罗马宗教审判法庭。15、16世纪的欧洲,为了巩固神权统治的封建秩序,用神学代替了科学,用野蛮代替了自由。在罗马宗教裁判所充满血腥和恐怖的法庭上,真理遭到谬误的否决,科学受到神权的审判。
近代外国法律文化

   近代开始,整个世界的法律版图呈现出多个法系齐头并进的发展格局,根据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或传统种类划分方法,影响比较深远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英美法系存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两大支流,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别。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近代以来对世界法律文化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英国——宪法起源和陪审团制度
    1215年6月15日,英国国王约翰被迫与贵族们签订了《自由大宪章》。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现代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英国确立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模式: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英国《自由大宪章》。它规定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以征得贵族的同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此外,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和没收财产。
    爱德华三世。他限定了陪审团的人数和职责范围,确立了现代陪审团制度的雏形。
    陪审团参加庭审场景。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后,采用“邻居调查陪审团”制度调查全国人口、土地和财产。1166年,亨利二世正式下诏确立“陪审团制”: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大陪审团。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它被称为小陪审团。
美国——成文宪法和违宪审查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短小精悍的篇幅却没有影响其二百多年来至高无上的效力。美国宪法以保障权利为出发点,受到了美国民众的普遍信仰。美国首创的违宪审查制度更是赋予宪法不容质疑的最高地位。
    五月花号。它是运送清教徒移民的英国商船,1620年抵达科德角,船上的清教徒移民订立自治公约,后称为《五月花号公约》,开创了北美殖民地制定公约的先例,它与弗吉尼亚会议一起被称为美国立宪政治的两大基石。
    约翰·特朗布尔的油画《独立宣言》。宣言强调:人人生而平等,被造物主赋予了某些固有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反抗压迫的权利。
    约翰·马歇尔大法官。1801年,马伯里根据《司法法》的规定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截留他联邦法院法官委任书的国务卿麦迪逊。最终马歇尔法官以《司法法》相关规定违反宪法为由,宣布《司法法》无效,马伯里无法通过最高法院获得救济。这就是开启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最高法院大厦前门镌刻一句铭文:“EqualJusticeUnderLaw”(法律之下的公平审判)。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融合其他法律成分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大陆法系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法国——人权宣言与民法典
    在长达千年的历史中,法国形成了丰富的封建法律文化与制度,是欧洲封建法的典型。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思想的传播和社会契约、三权分立等学说的流传,对资产阶级革命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789年大革命后法国创立了体现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典和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发源国。
    卢梭。他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和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政府和官吏是人民委任的,人民有权委任他们,也有权撤换他们。
    孟德斯鸠。他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著作,奠定了近代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他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影响广泛。
    伏尔泰。他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被誉为“法兰西思想之王”、“法兰西最优秀的诗人”、“欧洲的良心”。提倡天赋人权,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和平等的,都有追求幸福、反抗压迫的权利。曾说过:“我不能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是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法治思想为基础,借鉴了美国《独立宣言》的内容,核心是人民权利及其保障。
    拿破仑。他是法国著名军事家、政治家,曾经占领过西欧和中欧的广大领土,使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制定了影响深远的《法国民法典》,一直受到法国人民的尊敬与热爱。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
德国——守法精神与司法独立
    德意志民族是一个极端遵守法律和纪律的民族。据说在1917年,德国斯巴达克同盟在柏林发动革命时,起义者们在王宫门前奋勇冲锋,伤亡惨重,可是没有一人会越过草地去两侧进攻,只因为草地上一个牌子写着:“禁止通行”。即使是在革命造反的时候也不忘“守法”,这个传说道出了德意志民族的特性。
    《萨克森法典》于1230年由萨克森的一个骑士兼法官爱克·李卜高所编。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地方法,涉及国家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是采邑法,主要是关于各封建主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
    耶林。他与萨维尼、祁克并称为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罗马法的精神》是其著作中最有价值和独创性的作品。书中对制定法地位的强调,对法的技术价值的肯定和分析,后来都成了他创立的新功利主义法学的基础性内容。
    德国波斯坦郊外的小磨坊。这里发生过磨坊主告国王的案件,是世界法律史上第一宗王室案件。1866年,德皇威廉一世强拆了碍事的小磨坊建行宫,被告上普鲁士最高法院。三位大法官履行了司法独立、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认为“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法官只忠于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最终判决被告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意大利——废除死刑与刑罚限度
    在意大利米兰曾生活过一位受全球法学界尊重的刑事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继贝卡利亚后,意大利还诞生了一位刑事犯罪领域的大家——龙勃罗梭。他是第一个将自然科学的成果引入犯罪学研究领域的人,开创了“实证主义犯罪学派”。
    贝卡利亚。他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这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龙勃罗梭。他是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被称为“犯罪学之父”,重视对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研究,比较研究精神病人和犯罪人的关系,运用人类学的测定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最终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
三、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是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伊斯兰法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性质,同伊斯兰教教义有密切联系,是每个伊斯兰教徒,即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一般对非穆斯林不具约束力。
    麦加。全称是麦加·穆卡拉玛,意为“荣誉的麦加”,麦加是伊斯兰教最神圣的城市,拥有“克尔白”和“禁寺”。麦加是伊斯兰教的圣地,部分宗教圣地非穆斯林不得进入。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唯一的根本经典。它是穆罕默德在23年的传教过程中陆续宣布的“安拉启示”的汇集。
    《布哈里圣训实录》是布哈里花费16年时间收录编纂的穆罕默德圣训集。  
    《穆克塔沙》,西迪·哈利尔著,作者是盛行于非洲地区的马立克派权威法学家
    伊斯兰信托契据,长达135英尺,这是世界上最长的契据,现存于开罗的皇家图书馆。
    位于尼日利亚卡诺的集市法院。尼日利亚是非洲古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了比较发达的文化。集市法院这种审判方式也是其独特的古老的司法审判文化的体现之一。
现当代外国法律文化
 

    现当代外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各国法律制度呈现出法系互相融合的趋势。英美法系在继承判例法传统的同时,也开始制定一些重要的法典。而大陆法系除了不断提高法典制定的技术外,也开始关注一些重要的判例对司法审判甚至是立法的重要影响。无论何种法系、何种制度,法律公平与正义的本质始终引导着法律的发展,传承在各国法律文化之中。

    一、英美法系
美国——程序正义和宪法至上
    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美国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更侧重程序正义,这也是从程序方面保障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待遇。《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声称: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被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可以为你代请一名。”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米兰达案件的再审,将原来的“默示沉默权”正式升格为“明示沉默权”,正式确立了“米兰达规则”。  
    罗尔斯。他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他在《正义论》中阐述了正义学说,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不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都应加以改造和清除。
    1974年8月8日,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在白宫宣布辞职。这是由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巧妙确立的宪法至上、司法最终的伟大原则的再次取胜。
    美国总统大选中侯选人布什与戈尔在辩论。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围绕着佛罗里达州选票问题,共和民主两党经历了36天的“世纪司法大战”,最后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最终裁决。
英国——最高法院与法官传统
    2009年10月1日,英国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正式成立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取代上议院成为英国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这标志着英国终于拥有了完全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成立将成为英国司法史上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英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成立后成为了全英国所有民事案件的最高裁判机构。而在刑事案件方面,该院将只负责执行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刑事案件的最高裁决功能,因为苏格兰自有一套刑法体系。
    英国最高法院徽章。英国纹章院于2008年10月颁布的院徽,呈圆形,顶部写有“THE SUPREME COURT”,其下是古希腊字母Ω状外圈,寓意终结及公平。分别绘有代表英格兰的都铎玫瑰、代表威尔士的韭葱叶、代表北爱尔兰的亚麻以及代表苏格兰的蓟花,四者枝茎紧紧扣连。圆形正上方缀着代表英国君权的皇冠。
    首席大法官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担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院长。
    自17世纪以来,英国的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就一直戴着马尾制成的卷曲假发,这是英国法庭最有特色的传统之一。有的律师一生只用一个假发套,他们把它视为一种资历的徽章,假发戴得越久、越脏、颜色越深,说明从事法律工作时间越长。
    二、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
法国——更迭的宪法与行政法院
    由于政府更迭等原因,法国宪法制定的十分频繁,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国行政法是现代行政法的主要发源地,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最具特色的要属二元制的审判设置,即审理行政案件与审理普通案件由相互独立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分别管辖。
    夏尔·戴高乐。他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创建者,1958年《宪法》标志着法国一个崭新时代的来临。但1958《宪法》仍被修改了24次,最近的一次修改发生在2008年7月。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它的宗旨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捍卫普遍利益,监督公共管理的质量。
    最高行政法院内对法律、法令和某些政令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场所。1953年后各省成立行政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只保留咨询职能和最高审判权。1987年设立行政上诉法院,迄今为止法国共有42个行政法庭和8个行政上诉法院。
    争议解决法庭。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管辖权争议时,在这里讨论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德国——魏玛宪法与基本法
    德国《魏玛宪法》即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是现代宪法的源头,它是第一部有半总统制风格的宪法,明文规定了在魏玛共和体制内,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等内容。1948年,西德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直到1990年东西德统一后,联邦德国《基本法》才成为整个德国的宪法,但名称仍然沿用“基本法”的称谓。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关于基本权利的内容,因为经历过纳粹统治显得尤为重要。
    《魏玛宪法》,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一编规定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第二编规定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第二编是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建议展出实物仿制品)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根据德国基本法特别设立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该法院不是普通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
    瑞士——联邦委员会制和世界组织的聚集地
    瑞士是世界著名的中立国,许多国际性组织的总部都设在瑞士。1848年,瑞士开始实行极具特色的联邦委员会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议行合一”。联邦委员会是瑞士的最高行政机构。瑞士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其法律体系吸收了普通法系因素,成文法与判例法兼收,表现为联邦最高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具有判例法的性质,下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可作为判案的依据。
    日内瓦与纽约、维也纳并称为联合国城。它有243个国际机构,包括世界卫生组织等联合国机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等政府间机构,以及国际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
    日内瓦的万国宫,原是国际联盟的所在地,现在是联合国驻欧洲总部。近 130个国家在此设有常驻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代表。我国于1954年设立驻日内瓦总领馆,1972年改为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处和其它国际组织代表团。
    三、亚洲国家
日本——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明治维新开启了日本法治的现代化,日本法律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法开始走上全面西方化的道路,以欧洲大陆尤其是以德国法律模式为榜样,相继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使日本近代法律体系最终得以确立,日本法以善于吸取外来发达的法律制度见长,体现了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被迫接受美国改造,日本法律开始深受美国法的影响,建立了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赋予公民较大的民主自由权利,并于1947年颁布了《和平宪法》。
    明治维新以后的1889年,日本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的国家根本大法,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独裁性,确立了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制、近代天皇制。(建议展出实物仿制品)
    日本现行宪法,又称“和平宪法”,颁布于1947年,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日本最早的法理学科目就是1881年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开设的,外国法史学也是最为基础性的学科。
    穗积陈重(1856-1926)。他是日本近代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最早的法学博士,日本近代法律的主要奠基人。他创造了日文汉字“法理学”,倡导和传播了资产阶级法学观,系统地提出了法律进化论的思想。穗积陈重作为核心人物参与了明治法典的编纂工作,在为该部法典贡献了关于公民权利、婚姻家庭进化的观点。
韩国——宪法法院
    近代以来,从西方引进的法律与东亚国家传统儒家伦理的冲突是中、日、韩三国法学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1894年开始法律改革,接受西方现代法律。
    韩国1988年5月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审理宪法案件。目的是为保证立法、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平衡与合作,使国家权力运行保持平衡。
    2004年3月12日,韩国国会议长朴宽用(挥锤者)在混乱中宣布弹劾卢武铉总统的动议案获得通过,从而在韩国历史上开创了现任总统遭国会弹劾的先例。
    根据韩国法律弹劾动议案获得通过后,卢武铉即被中止总统权力,由总理高建代行总统权力。

 

新加坡——发达的反腐败法和严酷执法
    新加坡在独立前适用英联邦法律,1965年独立后在短短的近40年的时间内,建立了一整套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就是建立了发达的预防腐败法律体系。在证据上,对官员腐败采取有罪推定。“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是新加坡反腐掷地有声的口号。此外,在新加坡的刑罚中,仍实行鞭刑和绞刑这两种刑罚。
新加坡最高法院
    让人胆寒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新加坡为预防和治理腐败专门颁布了《预防腐败法》、《没收贪污所得法》和《公务员惩戒规则》。
    四、非洲国家
    非洲法源远流长,历经沧桑,荟萃了世界主要法系,成为了世界法律的“万花筒”。非洲固有的法主要为本土习惯法,大约公元前6世纪,印度教法传入非洲;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法开始在非洲传播;15世纪后,随着欧洲殖民者在非洲的扩张,教会法、大陆法、普通法也移植非洲;到20世纪50、60年代,独立后的非洲国家在继承了西方法的同时保留了传统的习惯法、伊斯兰教法、印度法等。
    当代非洲逐步形成了以冈比亚、尼日利亚等英属殖民地和附属国为代表的的英美法系类型;以阿尔及利亚、利比亚等欧洲大陆国家殖民地和附属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类型;以及以南非共和国、纳米比亚为代表的兼具英美法和大陆法特色的混合法类型。非洲国家经历民族解放后,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也日益加强。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政府首脑会议通过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南非立法首都开普敦市内的南非国会主建筑。1994年《临时宪法》是南非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种族平等的宪法。1996年12月,南非总统曼德拉签署新《宪法》,为今后建立种族平等的新型国家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特别是宪法中的人权法案,明确保障公民各项权利,被称为南非民主的基石。
    五、拉丁美洲国家
    拉丁美洲法系是罗马法系一个分支。其形成的基础是优士丁尼所编纂的罗马共同法,其次是建立于罗马共同法基础之上的伊比利亚法学传统,还有来源于哥伦布到达美洲大陆之前的当地印第安人社会生活的习惯法。
巴西——严整的劳工法
    巴西是联邦共和制国家,其法律体系由联邦政府、州市政府的法典和法律来共同组成。受欧美国家影响,巴西政府制定了严格、细致的劳工法律法规,保障劳工权益。1943年颁布的《统一劳工法》是巴西第一部系统的劳工法。
巴西议会大厦
    巴西议会大厦由参议院、众议院会议大厅和办公楼三部分组成。有人戏称巴西议会大厦的形式是“一双筷子两只碗”。
墨西哥——发达的公证制度
    墨西哥属英美法系,施行规范法典与惯例法相结合。1824年颁布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1917年2月5日,墨西哥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墨西哥的公证处是由墨政府认可、授权的首席律师(也称公证员)统领。作为公证员的首席律师,要通过严格法律考试以及资格审查,才能通过墨西哥司法部的授权。
阿根廷——发达的法律援助
    早在20世纪30年代,阿根廷就开始发展法律援助,其法律援助体系在整个拉美地区是较为发达的。目前几乎所有的法庭都开展法律援助服务。除了由国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外,大学法律系、律师事务所也提供类似服务。其法律制度更接近大陆法系,《阿根廷民法典》、《智利民法典》与《新巴西民法典》一起被称为拉丁美洲三大模范民法典。
    六、社会主义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统称,主要特征是在意识形态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崇尚集体主义,因而它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
苏  联
    1918年,颁布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简称“苏俄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22年苏联正式成立,1924年颁布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另有1936年《宪法》,1977年《宪法》等,其基本原则一脉相承。根据宪法,苏联制定了各部门法的立法纲要,以指导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门法的立法工作。
    列宁。他是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革命家、政治家、理论家、布尔什维克党创立者、苏联建立者和第一位领导人。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第一章。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
    20世纪4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东欧剧变前,捷克、匈牙利、波兰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深受苏联影响。司法理念和制度照搬苏联模式,突出表现为:一是司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需要的执行机关。二是法官本身就是政府工作人员,其职责是按照行政当局的指示裁判案件。略有不同的是匈牙利、捷克、波兰等国,因二战之前长期被德国和奥匈帝国统治,其法律文化带有明显大陆法系特色,特别是受德国法影响较大。
越  南
    1945年9月2日,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政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其法律文化深受苏联影响。1992年颁布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另外还颁布了《继承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越南海商法典》等法律。尤其重要的是于1995年10月颁布了《越南民法典》。经过多年的努力,越南初步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结  语
    法律文化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走向民主,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伊斯兰法系还是中华法系,人们一直在寻求法律的真谛,普遍认为,法律是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与福祉的制度体现。“公平”、“正义”和“自由”始终是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正因如此,人们才信仰和敬畏法律。
    从古代、近代到现当代,各国法律都向着善治的方向发展,尽管属于不同的法系,外国法律制度都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从保护统治阶级的公权力,向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向发展。各个国家致力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不断涌现出的新型社会法律关系,确保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人类在地球上第一次可以像现在这样,在环顾自己脚下土地的同时,还可以放眼整个世界。因此,我们对法律的未来充满信心,应该在立足我国法律传统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充分的借鉴和吸收外国法律制度的精髓,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从而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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