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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19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件

东区法发〔2019〕53号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评机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

  第二条 考评要遵循司法规律,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评采取个案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

  考评小组由破产审判团队组成,破产审判团队主审法官负责考评,主要负责审定个案考评结果。

  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民二庭庭长、破产审判团队负责人、破产案件合议庭法官、立案庭和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等组成,人数不低于5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管理人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评委员会设立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破产审判团队负责人兼任。 

  第二章  个案考评

  第五条 个案考评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

  个案考评由实时考评和个案综合考评两部分组成,按100分计,实时考评70分,综合评价30分。考评分值根据《企业破产案件个案实时考评负面清单》进行量化。

  第六条 个案考评主要针对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考评管理人案件办理中各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考评小组根据《企业破产案件个案实时考评负面清单》,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实时扣分。

  第八条 考评小组在案件办结后,根据管理人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进行初评,填写企业破产案件《个案综合考评负面清单》,形成《个案综合考评表》。

  第九条 个案考评应在案件审结后30日内完成。个案考评结果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评小组申请复核。

  第三章  年度考评

  第十条 年度考评由年度案件考评和年度履职考评两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年度案件考评70分,年度履职考评30分。

  第十一条 年度案件考评计分方式为该年度管理人所办案件的个案综合考评平均分,权重为70%。

  年度内办结的案件以个案综合考评得分计入年度案件考评基础分值;未办结案件以当前得分计入年度案件考评基础分值。

  第十二条 年度履职考评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召集。

  年度履职考评主要对管理人的团队建设、规模发展、工作效果、专业素养以及社会工作等要素进行考评。管理人的年度履职考评得分为综合考评得分的平均分,按权重30%计算。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内容:

  (一) 考评小组填写的《管理人个案综合考评表》;

  (二) 管理人每年12月底向本院提交的该年度书面履职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2)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3)本年度管理人机构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4)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5)本年度管理人参加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互助金交纳等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6)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7)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8)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专业人员队伍,指负责办理破产事务的团队人员,需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应取得执业资格。

  对第(1)(2)项,应附有案件清单和人员清单;第(3)至(5)项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凭证。

  第十四条 考评委员会确定管理人的年度考评分数后,形成《管理人年度综合考评表》,据此审定考评等级。

  第十五条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

  (二)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良好;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本数)80分以下,且没有个案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合格; 

  (四)年度考评得分未到达60分,或年度内有1件以上(含本数)个案考评未达60分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年度考评结果,系管理人选任的主要依据。

  当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的管理人,本院优先选任其担当管理人。

  当年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管理人,二年内本院不再选任其担当管理人。

  第十七条 年度考评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考核资料、考评结果立卷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院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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