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0502清申1号 东营市鹏远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09日 |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清申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港丰公路139号(太字圩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14077229E。 法定代表人:谭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彦,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市鹏远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赵开发区、鑫都五金建材市场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1028204G。 法定代表人:姚圣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公司)以被申请人东营市鹏远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远设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鹏远设备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在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姚圣彩,登记住所为东营市东赵开发区、鑫都五金建材市场407号,登记股东为陈晓燕、姚圣彩、姚武,姚圣彩认缴出资50万元,陈晓燕认缴出资20万元,姚武认缴出资30万元。鹏远设备公司已于2020年6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锅炉压力容器公司对被申请人鹏远设备公司享有的债权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16)苏0582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因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苏0582执39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鹏远设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对东营市鹏远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 彬 审 判 员 燕华然 人 民 陪 审 员 武磊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铭州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2345678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09号 邮编:257000 诉讼服务热线:0546-7035123(立案庭) 0546-7035110(值班室) 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