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2日 |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跨域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跨域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跨域立案是指对属于异地人民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作法院。 第二条跨域立案适用范围:一审民商事纠纷、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 第三条跨域立案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 (二)依法办理原则。 (三)联动协作原则。 第四条诉讼服务大厅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立案庭指定专职立案人员负责跨域立案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对不属于我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我院提交立案申请,立案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其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立案人员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立案人员应当接收并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至管辖法院。 (四)立案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动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 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立案人员不接收材料。 第六条其他协作法院推送至我院的跨域立案申请,我院作为管辖法院,立案人员应即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登记立案,并将《受理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二)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制作《补正告知书》,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三)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人员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其我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及登记立案有关规定的,立案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申请。立案人员退回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其他协作法院推送至我院的跨域立案申请,立案人员应当在15分钟内做出反馈。 第八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对我院跨域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九条 本规范与上级法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2345678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09号 邮编:257000 诉讼服务热线: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