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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办案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2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院长、庭长办案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规定,积极推进院长、庭长办案,提高审判质效,根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遴选入额的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庭长,除履行全院、分管部门和本部门审判执行管理监督职责外,应当办理案件。

  第二条 院长办理案件每年不少于本院入额法官人均结案的10%,副院长每年办案不少于本院入额法官人均结案的30%,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不少于本院入额法官人均结案的50%。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分管业务范围和业务专长确定案件类别;不分管审判执行业务院领导根据业务专长确定案件类别。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分配的案件除外。

  第四条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的案件,统一由立案一庭按照确定的案件类别随机分案。

  (一)院长办理的案件,根据应当办理的案件数量,随机均衡分案。

  (二)副院长按一审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类别,根据应当办理的案件数量,随机轮流分案。

  (三)执行局局长按执行案件类别,根据应当办理的案件数量,随机轮流分案。

  (四)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按一审民商事案件类别,根据应当办理的案件数量,随机轮流分案。

  第五条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的案件应当为普通一审民商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原则上不办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审查程序、非诉执行程序等审理执行的案件。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应当带头办理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执行下列案件:

  (一)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四)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五)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 审判执行业务庭庭长除履行本部门审判执行管理监督职责外,还应当完成入额法官规定的办案任务,其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审监庭、执行三庭庭长除履行本院及本部门审判执行管理监督职责外,还应当完成入额法官规定的办案任务。

  第八条 院长办理案件所需合议庭成员,从相关业务庭和人民陪审员名册中确定。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所需合议庭成员,从分管的业务部门和人民陪审员名册中轮流指定。

  第九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所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立案一庭负责安排。执行局局长办案所需书记员,从分管的业务部门确定。

  第十条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应当根据办案任务,合理安排办案进度,做到按时开庭、均衡结案,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执结的案件,按照本院案件报结程序,从审判管理系统"院办"中提报结案并电子归档。纸制卷宗的归档由书记员按本院档案管理规定将卷宗装订后归档。

  第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办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按照本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签发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办理或参与办理案件,按要求进行庭审直播,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第十四条 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办理的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评价范围和年度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东营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院长、庭长等法官办案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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