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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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7日 |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利津县交通监察大队: 本院在审理周建平诉你单位及利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两起案件中,虽然判决支持了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审理中也发现你单位在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为完善行政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特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未向行政相对人调查核实,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叙述不清 1.你单位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周建平进行调查询问,也未通知其提供证据。被处罚主体是否适格、涉案营运车辆是否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等问题在行政程序中未经核实,仅凭车辆登记信息及高速公路陈庄收费站出口流水详情作出事实认定,易出现偏差。鉴于本案原告周建平提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阶段没有提交新证据,因此,本院综合考虑维持了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利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2.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叙述不清。处罚决定只载明:涉案违法车辆下高速时,车货总重为93000千克及1125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违反了……对于涉案车辆的轴数、国家限定的载重标准等事实均未作出认定,从而导致事实认定叙述不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依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清晰体现作出行政处罚数额的依据和标准,难以说服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程序不规范 1.忽视办案期限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本案行政程序的启动时间为2018年5月8日,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显然超过60日的限时办结期限。因你单位庭后补交延长办案期限的手续,行政相对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未作违反行政程序认定。 2.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即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该两案向"魏成"告知违法行为的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而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即进行违法行为告知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尚未作出决定,告知的拟作出处罚决定属先罚后决。 3.告知违法行为及送达程序不规范。在"魏成"来你单位处理涉案违法行为未出示原告周建平的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未向原告进行核实其代理人身份,"魏成"系无权代理行为,事后应经被代理人认可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原告周建平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对其代理行为不予认可,严格意义讲其代理行为应为无效。但本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对"魏成"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定,从而确认了你单位的告知程序。 二、相关建议 (一)依法调查询问,查明案件事实 在调取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检测系统识别的违法车辆流水详情和车辆登记情况基础上,向行政相对人发出接受调查询问通知,同时限期提交关于被处罚主体及是否存在违法事实的证据,确保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规范行政行为,保证执法程序合法有效 1.严格办案期限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及时办结的,严格履行延长办案期限审批制度,并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确保办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2.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规范告知程序,确保行政相对人的该项权利得到保障。 3.规范内部报批审查程序。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及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处理决定确定后,依法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告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正当。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尽快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系人:王桂丽 联系电话:8265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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